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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上更(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明章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被上訴人 林子淩(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

任將達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任將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許樹欣律師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儀如

何穎怡林志堅林金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