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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上更(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2號抗 告 人即上訴人 陳明章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林子淩(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

任將達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任將達

郭儀如何穎怡林志堅林金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許樹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抗告人即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5 年

2 月16日裁定命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乃發回更二審後再行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免徵裁判費等語。

二、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發回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前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是本件抗告,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