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明章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被上訴人 林子淩(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任將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許樹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