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上更(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明章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被上訴人 林子淩(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任將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許樹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