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明章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被上訴人 林子淩(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儀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許樹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漏載郭儀如、何穎怡、林志堅及林金枝,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