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上更(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更㈡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明章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被上 訴 人 林子淩(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

任將達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任將達(清算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許樹欣律師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堅(清算人)

林金枝(清算人)郭儀如(清算人)何穎怡(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與附表內關於「舊叟」之記載,應更正為「舊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上訴人提出印有「舊帚」文字之CD印刷面及專輯封底資料並聲請更正,復經本院核閱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惠如

法官 何若薇法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