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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香港商慧科訊業有限公司

(Wisers Information Limited)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潤利艾克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詩倩

何宗宜

主 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