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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離被上訴人 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愛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第1 款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1,182 元,上訴聲明第2 項第2 款之上訴利益為1,656,955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5,578,

137 元(計算式為3,921,182+1,656,955=5,578,13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