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 林崑海訴訟代理 人 羅明通律師
葉恕宏律師陳佳瑤律師林盛煌律師複代理 人 王俞晴律師被 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村徹被 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徐則鈺律師被 告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麟裕訴訟代理 人 許憲生被 告 林瑞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第一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六行)關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三行及第七行)關於「海山豐際開發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㈡⒋第二九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五頁第七行)關於「則原告請求自102 年6 月14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則原告請求自101 年6 月14日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㈣⒉第四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七頁第十九行)關於「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簡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