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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 林崑海訴訟代理 人 羅明通律師

葉恕宏律師陳佳瑤律師林盛煌律師複代理 人 王俞晴律師被 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村徹被 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徐則鈺律師被 告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麟鋊訴訟代理 人 許憲生被 告 林瑞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麟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麟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