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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反訴原告 羅萬斗訴訟代理人 羅雅仁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賴高子洋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