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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原 告 株式会社ミスミ(MISUMI Inc.)

5番1號法定代理人 高家正行送達代收人 黃三榮律師原 告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西武司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吳采模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林莉慈律師被 告 伽納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玉玲被 告 蔡志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株式會社ミスミ」之記載,應更正為「株式会社ミス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