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原 告 李相台輔 佐 人 王坤鐘被 告 天成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萬興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複代理人 陳湘君律師被 告 李杰鴻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被告楊梅天成醫院」、「法定代理人張育美」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天成醫院」、「法定代理人徐萬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