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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相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成醫院等二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 元,第二、三項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