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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著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53號原 告 李相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國慶等二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非財產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4,562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