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張心望
徐靜涵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曾大中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