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李弘仁
2號林仲義朱惠萍蔡明志莊有智陳家昌陳慧英鄭百圻陳碧玲
樓之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270元(上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88 萬元,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共應徵裁判費68,770元,第三項應徵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