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心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廷榜相 對 人 葉正義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778 元(計算式:17,335元×1/3 =5,77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