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志民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酩豐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洪文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複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被上訴人 陳炳宏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有尚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 年4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