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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公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原 告 福果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峰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被 告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包承志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 如 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 于 婷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