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原 告 仲群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頎瑋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複 代理 人 劉佳燕律師被 告 力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興源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周于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謝孟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