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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公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原 告 仲群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頎瑋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複 代理 人 劉佳燕律師被 告 力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興源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周于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謝孟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