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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商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3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3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45法定代理人陳昭義6訴訟代理人陳岳瑜律師7複代理人唐瑞挺律師8被告台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10被告台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112兼上二人13法定代理人林建成14共同15訴訟代理人陳忠儀律師16陳家祥律師1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8主文19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9日14時30分,在20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21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2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3法官杜惠錦2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5本件不得抗告。

26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27書記官林佳蘋112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