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原 告 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輔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許書銜被 告 李佳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原 告 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輔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許書銜被 告 李佳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