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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商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原 告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 SARL)法定代理人 Catherine Louise Cannon

Vanessa Riviere原 告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定代理人 Marianna NITSCH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黃郁嵐律師林致珣律師被 告 香奈兒休閒旅館兼法定代理人 紀林秀容被 告 卓逸程

陳呈宏(原名陳世傳)李義雄黃明民李村榮陳旭偉陳德勳吳宗橙(原名吳奇毅)吳奇鴻白秀爽莊秀琴紀炎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