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顏淑如被上訴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李東權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複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嘉芬律師
蘇亦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若不補正,被上訴人特別代理人李東權應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場為訴訟行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