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原 告 康永來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複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被 告 九獅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楊熙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2 月24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