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HAWEMA Werkzeugschleifmaschinen GmbH間因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