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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專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原 告 宋健民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張澤平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周君達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曉晴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蘇妍旭律師被 告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黃麗蓉律師李彥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