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原 告 余志飛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被 告 張淵鈞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複 代 理人 游登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