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專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冠勝鋁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昭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智皓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