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簡志瑋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勝己、簡志騰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