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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專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簡志瑋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勝己、簡志騰間因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