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原 告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原 告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勇一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劉煌基律師複 代理 人 柯瑞源律師被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祥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袁鴻毅律師卓孟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18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