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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專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易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粘秀源上 訴 人 王玫玲

許量洪振民上 訴 人 隆鋐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增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Contour Design, Inc.(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因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專利權權利歸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