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璿伊律師王俞晴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心望
徐靜涵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複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等事件,因事實有尚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 年9 月1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