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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著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上訴人孫逸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秋離訴訟代理人吳孟良律師劉緒倫律師劉力維律師林椿櫻被上訴人香港商百代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伍惠芳訴訟代理人黃秀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本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0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查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吳加愛卸任,由伍惠芳接任,並於民國103年3月26日變更登記完竣(本院卷一第79、95頁),經伍惠芳於同年4月14日具狀聲明由其承受訴訟(本院卷一1第108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上訴聲明第二(二)項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56,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23、30、125頁),嗣上訴人於103年12月23日具狀追加上訴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二第69頁),並於104年4月1日具狀擴張第二(二)項之請求金額為4,828,934元(本院卷二第340頁),復於同年6月25日具狀維持原第二(二)項之聲明,並將擴張請求部分更正為上訴聲明第三項「被上訴人應再給付3,171,979元及自民事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三第20至21頁),雖被上訴人不同意(本院卷三第11頁之準備程序筆錄),經核上訴人僅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應准許。

二、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林秋離、熊美玲(下稱林、熊二人)為附表一所示597首歌曲(下稱系爭附表歌曲,見本院卷三第36至42頁。此經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確認,本院卷三第45頁)之詞曲創作人,擁有詞曲著作權。嗣林、熊二人於100年6月10日與上訴人簽訂詞曲授權契約書(原證一。本件主要證據對照表見附表二),約定將林、熊二人於100年6月10日前所發表包括系爭附表歌曲在內之音樂作品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上訴人,授權期間自100年6月10日起至110年6月9日止,至林、熊二人於100年6月10日以後所創作之歌曲,上訴人亦享有自作品發表日起5年內全球獨家的使用與管理授權之權利,授權期限為110年6月9日。詎被上訴人未經林、熊二人及上訴人之授權,擅自就系爭附表歌曲向社團法人2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及其他相關收費平台(如願景網訊股份有限公司即KKBOX等)收取相關費用,業已侵害上訴人依詞曲授權契約書所享有之專屬授權權利,上訴人自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本件訴訟。爰依同法第8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不得就系爭附表歌曲為任何利用、收益或行使上開著作之其他一切權利之行為,並依同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所受損害1,656,955元,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等語。並聲明:

1.被上訴人不得就系爭附表歌曲為任何利用、收益或行使系爭附表歌曲著作之其他一切權利之行為。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56,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則以:林、熊二人為求節稅,前曾於89年12月8日先與訴外人天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際公司)簽訂「音樂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下稱授權契約書一。被證一),將其所擁有之詞曲創作及簽約當日起5年內新創作詞曲(下稱系爭授權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天際公司,並約定授權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暨死亡後50年,嗣天際公司於同日與歡樂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樂資源公司)簽訂「授權契約書」(下稱授權契約書二。被證二),將系爭授權歌曲再專屬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並約定授權期間亦為著作人生存期間暨死亡後50年,且林、熊二人並於同日簽訂「再授權同意書」(被證三),歡樂資源公司得直接對林、熊二人或其合法繼承人行使權利及義務,是歡樂資源公司就系爭授權歌曲3確有獲得林、熊二人之授權。雖天際公司已於93年11月22日停止營業,並於101年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再授權同意書第4條約定,天際公司之停業及廢止登記並不影響歡樂資源公司業已取得之專屬授權。則被上訴人於90年12月1日與歡樂資源公司簽訂授權合約書,就系爭授權歌曲合法獲得歡樂資源公司之專屬授權,復於92年11月5日再與歡樂資源公司簽訂合約書續約至今,並按期支付授權權利金予歡樂資源公司,用以陸續抵扣預先支付予林、熊二人之20,000,000元版稅,是被上訴人使用系爭授權歌曲自屬合法,並未侵害上訴人之著作權。而林、熊二人既已簽訂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將系爭授權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於授權期間內,自不得再將系爭授權歌曲授權予上訴人,是以,上訴人自始未取得系爭授權歌曲之專屬授權,不得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於本院之主張迭有更動,經確認以104年8月6日辯論意旨狀為準(本院卷三第87至105、118頁):

1.被上訴人僅提出授權契約書一之縮印影本,此為林、熊二人所爭執,且被上訴人迄今未提出原本。而被上訴人雖提出授權契約書二及再授權同意書之正本,惟前開授權契約書二為天際公司與歡樂資源公司所簽立,並非林、熊二人,且無所謂之「附件一『音樂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顯然實際之附件一與被上訴人提出之授權契約書一並不相同。至再授權同意書則係林、熊二人同意天際公司將系爭附表歌曲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並無授權期間之記載。又被上訴人提出之授權契約書一,有諸多錯誤及不合理性,顯非真實。另陳輝龍、劉宗元之證述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42.若林、熊二人將系爭附表歌曲授權天際公司至死後50年,等同將著作財產權讓與、賣斷,豈有約定提供報表、拆帳規定之必要?且估算林、熊二人3年之版稅收入即可達20,000,000元,豈有可能與未有代理版權經驗之新手公司為長期授權?授權契約書一顯非真正。

3.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既於92年11月5日簽立新合約書,90年12月1日之被證九合約自失其效力,且92年11月5日合約書已於95年12月31日期滿終止。況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授權契約於原審即提出2份不同版本,顯非實在。

4.林、熊二人授權予天際公司係於著作權法90年11月12日修法前,依87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歡樂資源公司未得林、熊二人之同意,將系爭附表歌曲授權予被上訴人,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再授權契約應屬無效之授權。又林、熊二人業於103年3月11日以存證信函終止與天際公司間之授權關係,天際公司、歡樂資源公司已非系爭附表歌曲之權利人。況天際公司已於101年2月29日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歡樂資源公司於103年8月6日為解散登記,依授權契約一第9條9.2規定,應自動終止,歡樂資源公司已非系爭附表歌曲之被授權人。

5.被上訴人未經授權,對外使用系爭附表歌曲,並向MUST及KKBOX相關費用、分配與無授權關係之鈕扣公司,逃避提出正確報表義務,顯係故意或至少是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對系爭附表歌曲之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益。因被上訴人拒絕提出系爭附表歌曲100年至102年間之詳細報表,僅得以被上訴人支付與歡樂資源公司、鈕扣公司之款項比例計算,林、熊二人100至102年間之版稅收入應為4,828,934元,上訴5人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所受利益,爰除原審請求1,656,955元本息外,擴張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3,171,979元本息。

並於本院聲明:

1.原判決應予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

(1)被上訴人不得就系爭附表歌曲所示林、熊二人創作之597首歌之詞曲,為任何利用、收益或行使上開著作之其他一切權利之行為。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56,9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被上訴人應再給付3,171,979元及自民事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上訴人於本院之主張經確認以104年7月21日辯論意旨狀為準(本院卷三第87至81、118頁):

1.林、熊二人於89年12月8日將所創作之詞曲專屬授權予天際公司,並同意由天際公司再專屬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同日並與歡樂資源公司簽訂再授權同意書,業經證人即歡樂資源公司副總經理劉宗元、歡樂資源公司總經理陳輝龍、著作人熊美玲證述、以及林秋離之存證信函與於原審之陳述,足認林、熊二人確將系爭附表歌曲授權歡樂資源公司代理,僅為節稅目的,透過天際公司簽約轉授權。故歡樂資源公司業已取得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地位,且授權期間係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至林、熊二人之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於著作權法第37條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後,在前開專屬授權範圍6內,自不得行使權利,是林、熊二人於100年6月10日又將創作詞曲授權予上訴人,顯然無效。

2.被上訴人已從歡樂資源公司合法取得系爭授權歌曲之授權,有授權契約書一、授權契約書二、再授權同意書、及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簽署之被證九合約書與102年11月26日庭提之合約書(下稱合約書《102.11.26庭提》)可按,被上訴人自得依法對外授權系爭附表歌曲。

3.雖授權契約書一有第9.2條約定,天際公司於93年11月22日停止營業,但歡樂資源公司依再授權同意書第四條,自已取得系爭授權歌曲之專屬授權,而得再授權予被上訴人。至天際公司迄至101年遭經濟部廢止,並不影響歡樂資源公司93年所取得之專屬授權。另依被證九合約書第三條,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附表歌曲專屬授權之合約,既有默示更新之約定,雙方若未提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渠等之授權合約即仍繼續存在。而歡樂資源公司自96年1月1日以後,仍陸續向被上訴人收取授權金,益徵雙方專屬授權合約迄今仍繼續存在。

4.依再授權同意書第四條,林、熊二人與歡樂資源公司之授權關係並未因歡樂資源公司於103年8月6日解散登記而依授權契約書一第9.2條當然終止。又被上訴人就系爭授權歌曲係經歡樂資源公司合法授權,被上訴人於歡樂資源公司依法終止契約前,仍得繼續合法使用系爭授權歌曲,且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授權關係仍屬清算範圍,而能繼續利用系爭附表歌曲。

5.歡樂資源公司與林、熊二人間就系爭附表歌曲之專屬授權契約(授權契約書一、二及再授權同意書),縱認為僅具債權效力,林秋離及熊美玲仍有依契約履行之義務,且上訴人顯7有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事,原專屬授權契約之內容,對上訴人亦可發生效力。

並答辯聲明:

1.上訴駁回。

2.如為被上訴人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一)林、熊二人為系爭附表歌曲之詞曲創作人,對之享有詞曲之音樂著作權(本院卷二第5頁,本院卷三第49、92至93頁)。

(二)林、熊二人於100年6月10日與上訴人簽訂詞曲授權契約書(原審卷一第24至25頁之原證一,本院卷二第5頁,本院卷三第49、92至93頁)。

(三)歡樂資源公司曾簽發發票日分別為89年12月9日、31日、面額分別為7,000,000元、10,000,000元、票號分別為PA0000000號、PA0000000號之支票2紙,交由天際公司兌現,天際公司於扣除相關費用後再將餘額1,800多萬元交付林、熊二人(原審卷一第151頁之被證五支票)。

(四)林秋離曾於98年11月4日寄發台北松江路郵局第1846號存證信函予MUST,並副知歡樂資源公司及被上訴人(原審卷一第172至174頁之被證六存證信函)。

(五)歡樂資源公司於102年3月18日對林、熊二人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於103年1月28日以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判決駁回其訴確定(經本院調閱該案卷核閱屬實)。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本院卷三第114至116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所示。

五、得心證之理由:8(一)林、熊二人經由天際公司將系爭授權歌曲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之授權關係繼續存在:

1.授權契約書(被證一)、授權契約書二(被證二)、及再授權同意書(被證三)為真正: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53條規定:

「(第1項)法院得命提出文書之原本。(第2項)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提出者,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第358條規定:「(第1項)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第2項)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準此,私文書之真正,倘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應由舉證人證明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惟私文書雖無原本以供查證,法院得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影本之證據力,並非當然因無原本而否定其證據力。又私文書如經本人簽名,則推定為真正。

(2)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擅自利用系爭附表歌曲,侵害其專屬被授權之著作財產權等語,被上訴人則辯稱其係經歡樂資源公司合法授權等語,並以授權契約書一、二、再授權同意書、被證九合約書、合約書《102.11.26庭提》等為證,於原審僅提出授權契約書一之黑白影本、及再授權同意書之黑白影本(原審卷一第138至141、147頁之被證一、三),其上立約人欄、立書人欄分別有署名為「林秋離」、「熊美玲」之簽名,且提出授權契約書二之黑白影本(原9審卷一第142至146頁之被證二),上有天際公司及歡樂資源公司之大小章、與其等法定代理人張武順、曹光燦之簽名。嗣被上訴人於104年6月2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提出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之原本(本院卷三第11至12頁),其後提出彩色影本(本院卷三第62至67頁之被上證5、6)。上訴人則否認前開書證之形式上真正,以及授權契約書一與再授權同意書上林、熊二人簽名之真正,即應由被上訴人證明其真正。

(3)證人即歡樂資源公司之總經理陳輝龍結證稱:伊係於90年至歡樂資源公司任職,授權契約書一、二及再授權同意書均係伊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文件,確曾看過該合約;歡樂資源公司主要授權之對象為被告(即被上訴人)及林秋離設立之大潮公司(即大潮音樂經紀有限公司)、海蝶公司(即海碟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對帳部分,除林、熊二人授權之歌曲外,亦包括歡樂資源公司授權給大潮公司及海碟公司;伊每個月會給林秋離看被告的帳,但未給林秋離簽署,而林秋離亦可調閱被告的帳來看,伊幾乎每個月均會與林秋離會面一次,縱使伊沒有空,歡樂資源公司之副總經理亦會與其碰面等語(原審卷一第185至188頁)。

又證人即歡樂資源公司副總經理劉宗元結證稱:伊是在93年進入歡樂資源公司,在伊進入公司之前,即有授權契約書一、二及再授權同意書之存在,伊亦在董事長辦公室內看過該合約之正本;因伊擔任法務部主任,專門在處理盜版的事情,而授權契約書一在當時,一直到目前為止,均有在處理版權版稅的事情;歡樂資源公司取得授權之後,有自行授權,亦有轉授權給被告;歡樂資源公司已給付20,000,000元予林、熊二人,而林、熊二人之授權期間係渠等10死亡後50年,在扣完20,000,000元之預付版稅後,會再與林、熊二人六四比例分帳;伊曾提供報表予林秋離,當時20,000,000元尚未扣完,而3年前伊亦有給林秋離看授權契約書一之彩色影本,林秋離當時亦無異議等語(原審卷一第183至185頁)。因此,林、熊二人確曾簽署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且天際公司與歡樂資源公司亦曾簽署授權契約書二。上訴人雖主張:證人劉宗元、陳輝龍之到職時間均在締約後,並未參與締約過程,對締約之內容、細節均不了解,自無法證明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之真實性云云。然證人劉宗元、陳輝龍雖未參與締約之過程,惟其等為負責執行授權契約書一、二及再授權契約書內容之人,且觀諸其詳細敘述契約之內容及執行之細節,可知其對該合約之內容、細節並非不了解。

(4)證人熊美玲證稱: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之簽名係伊所簽署,但該契約之內容則沒有印象,也沒有簽過類似相關文件。89年時因伊欠缺資金,故與歡樂資源公司負責人曹光燦洽談歌曲授權的問題,嗣後雙方即有合作。據伊之印象,簽訂之授權期間為5年,授權金額將近2,000萬元,因為稅金之問題,故先由天際公司與伊簽約,且在授權期間,依合約之約定,對方應將報表予伊審閱,但簽約迄今,伊從未看過任何1張報表。在89年以前,伊是與EMI(即被上訴人)合作,2、3年期間授權金就已達800多萬元,嗣因被上訴人沒有辦法提出這麼大的資金,故伊與林秋離才找上曹光燦,而當時曹光燦正想跨進版權市場,故雙方才一起合作,也才簽訂這樣的合約。因為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與之前和被上訴人簽訂之類似合約有出入,如果是要賣斷的話,應該不會簽訂這樣的內容,伊11之記憶為5年的約,但細部的內容已經不記得。通常伊簽約,不會記得這麼清楚,不太記得細部的內容等語(原審卷一第189至191頁)。是以林、熊二人確實曾因欠缺資金,且因節稅之故,透過天際公司將系爭授權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上訴人雖主張證人熊美玲所證:「被證1及3簽名是我簽的,但文件內容我沒有印象,我沒有簽過類似相關文件……」,仔細推敲其真意,該簽名影本似其簽名,但仍否認有簽過授權契約書一之文件云云(本院卷三第93至94頁)。然綜觀證人熊美玲之證述全部內容,一經原審提示授權契約書一(影本,被證一)、再授權同意書(影本,被證三),證人熊美玲隨即證稱:「被證1及3簽名是我簽的」,雖其又稱:「但文件內容我沒有印象」,惟其亦稱:「(問:剛剛你說簽名是你簽的,但內容沒有印象,那證人是否有其他與被證1及3內容不同的合約?)沒有。……(問:證人剛剛提到被證1及3的內容沒有印象,純粹就是依照你的記憶?)我沒有印象在之前的合約之後,還有簽署其他合約。……通常我簽約,我不會記得這麼清楚,我不太記得細部的內容。」是以證人熊美玲既自陳經由天際公司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有收到合約金額20,000,000元,並承認授權契約書一(影本,被證一)及再授權同意書(影本,被證一)上之簽名為其所簽署,而授權契約書一(被證一)及再授權同意書(被證一)上關於「熊美玲」之簽名(原審卷一第141、147頁,本院卷三第67頁),經與上訴人提出其與林、熊二人簽訂之詞曲授權契約書(原證一)、熊美玲於原審當庭簽署之結文上「熊美玲」之簽名筆跡(原審卷一第25、196頁)互相比對,無論筆觸、轉折、運筆法,以肉眼察12覺兩者簽名並無不同。證人熊美玲復證稱其未再簽署其他合約,卻又無法提出其他與授權契約書一、再授權同意書內容不同之合約,則證人熊美玲否認其所簽署之合約內容如授權契約書一、再授權同意書所載,並就預付版稅金額高達20,000,000元之授權契約的內容,除記得5年之授權期間外,其餘細節均稱不記得,顯然有違常情。因此,應認證人熊美玲否認被上訴人所提之授權契約書一、再授權同意書(被證一、三),且證稱伊簽訂之授權期間為5年,且對所謂合約內容沒有印象云云,委無足採。

(5)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林秋離前於98年11月4日寄發台北松江路郵局第1846號存證信函予MUST,並副知歡樂資源公司及被上訴人,其上說明欄載明:「一、本人與歡樂資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樂資源公司)於西元2000年簽訂著作權授權代理合約……該公司則預付新台幣2000萬元之版稅予本人……二、本人自與歡樂資源公司簽約後,即陸續提供共計40首之詞或曲予該公司……」(原審卷一第172頁之被證六),是以林秋離確有於89年間授權詞曲予歡樂資源公司。而林秋離於原審證稱:因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係影本,故伊無法確定該合約上之簽名為伊所簽署,且因伊之前係與被上訴人合作,故被上訴人欲取得伊簽名很容易;又伊與熊美玲授權歡樂資源公司之期間以5年為1期,但歡樂資源公司有優先簽約權;伊係在天際公司的辦公室簽署合約,簽署時之在場人有伊及天際公司之負責人張武順、歡樂資源公司之負責人曹光燦、熊美玲暨伊公司之合夥人;嗣因歡樂資源公司表示20,000,000元之預付版稅尚未扣抵完畢,故合約無法結束;另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之內容係賣斷詞13曲,伊不可能簽訂這樣的合約;伊之前與被告合作,預付版稅即有8,000,000元,且均有扣抵完畢等語(原審卷一第210至212頁)。然查,林秋離亦自陳為節稅而與天際公司簽約,歡樂資源公司給付預付款20,000,000元,扣除所得稅15%後實拿1,800多萬元,卻又無法提出熊、林二人當天與天際公司張武順、歡樂資源公司曹光澯所簽署的合約書(原審卷一第210、211、213頁),而證人熊美玲已證稱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被證一、三)上之簽名為其所簽署,則同一時、地簽約之林秋離自無可能在授權契約書一、再授權同意書以外之合約簽署。再者,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上關於「林秋離」之簽名(原審卷一第141、147頁,本院卷三第67頁),經與上訴人提出其與林、熊二人簽訂之詞曲授權契約書(原證一)、林秋離於原審當庭簽署之結文上「林秋離」之簽名筆跡(原審卷一第25、221頁)互相比對,無論筆觸、轉折、運筆法,以肉眼察覺兩者簽名並無不同。則林秋離否認被上訴人所提之授權契約書一、再授權同意書(被證一、三),且否認其所簽署之合約內容如授權契約書一、再授權同意書所載云云,要無可採。

(6)林秋離固質疑被上訴人可能偽造或變造授權契約書一、再授權同意書,惟此二書證之內容及執行,業經證人劉宗元、陳輝龍證述如前,且林、熊二人均自陳為節稅而與天際公司、歡樂資源公司談妥詞曲授權、及預付版稅20,000,000元且已收訖等情,卻均無法提出其等間合約書,僅否認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所載內容不符,顯與常情不合,難以採信。此外,倘授權期間果如林、熊二人證述之5年,而非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二者授權期間14差異甚大,惟林、熊二人於所謂的5年授權期間屆滿(94年12月7日)後,直至98年11月4日始由林秋離寄發存證信函予MUST、歡樂資源公司及被上訴人(原審卷一第172至174頁之被證六),其後未再有其他主張權益之行為,嗣於101年12月3日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民事訴訟,103年7月1日另起訴請求確認林、熊二人與歡樂資源公司之授權關係不存在,經本院以103年度民著訴字第47號受理,惟未久即又撤回該件訴訟,此經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陳明(原審卷四第101頁,本院卷二第38頁),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核閱屬實,亦與常情不符。

(7)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迄今仍未能提出授權契約書一之原本,至其雖提出授權契約書二及再授權同意書之正本,惟有多處疑義,顯非真正云云。然查:

錯誤!尚未定義書籤。並無騎縫章,亦無林、熊二人之簽名騎縫,至各頁右下方竟顯示為非簽約人「G.T」署名云云,惟騎縫章至多僅為存證方式之一種,並非契約成立之法定必要程式,且各頁左下方有「張武順」之署名(未見上訴人對此有所爭執),至右下方「G.T」署名,被上訴人表示係由曹光澯所簽,而歡樂資源公司於102年3月18日,由曹光澯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對林、熊二人起訴請求不當得利,經本院以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受理,當時歡樂資源公司亦持與本件相同之授權契約書

一、二、再授權同意書影本為證,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第4至16頁之起訴狀暨原證一至三核對屬實,歡樂資源公司自係承認授權契約書一、二、再授權同意書影本之真正,上訴人以無林、熊二人之簽名騎縫或「G.T」非簽約人之署名而否認前開書證之真正,尚有未洽。

15錯誤!尚未定義書籤。九條9.1之當事人身分倒置,且第3頁第十四條「管轄」後,依序應為第十五條契約份數,但末頁僅有記載:「本契約書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簽屬後各執乙份為憑」,以及當事人簽章,卻無條號之記載云云。然契約文字之誤載多所常見,可解釋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自合約全文推知係誤植。至有關契約份數之約定本可為獨立約款,亦可為單行記載之格式,無須另列條號,無由持此否認授權契約書一之真正。

錯誤!尚未定義書籤。之授權金額、付款條件、收益分配方式及需否報告查核等均不同,又授權契約書一並無授權契約書二第十三條13.2、再授權同意書第六條之約定,授權契約書二復無所謂之「附件一『音樂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云云。然證人陳輝龍證稱:歡樂資源公司與林、熊二人間應履行之契約應以授權契約書二為準,因為授權契約書一並沒有執行的細節,只是一個簡約等語(原審卷一第192頁)。而林、熊二人亦不否認其等實際授權之對象為歡樂資源公司,故關於授權契約之細節如何履行自應參考授權契約書二之內容。又再授權同意書僅有1頁,其上已揭示有關授權契約書一之轉授權約定,林、熊二人於再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對授權契約書一並無不知之理,是上訴人否認授權契約書一、二、再授權同意書之真正,要無足取。

錯誤!尚未定義書籤。授權契約書一、二、再授權同意書等三份文件統一保管,何以迄今均未能提出授權契約書一之原本云云。然由於前開契約簽署多年,加以天際公司、歡樂資源公司陸續停業、廢止登記或解散、清算,16縱歡樂資源公司無法提出授權契約書一之原本,被上訴人仍得以其他證據方法供本院依自由心證判斷其各該書證影本之證明力,已於前述。況林、熊二人亦無法提出其與天際公司、歡樂資源公司間89年間所簽署之合約原本,上訴人遽謂因林、熊二人與天際公司間之授權期間已滿,契約已履約完畢,而無再保留契約之必要云云(本院卷三第97至98頁),顯屬率斷。

錯誤!尚未定義書籤。」記載「1.1甲方(即林、熊二人)同意將於簽屬本契約前已創作完成並合法共同享有或單獨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曲譜、歌詞及其他音樂著作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全部專屬授權乙方為全權處置……」「1.3自簽約日起五年期間內,除為他人製作之廣告歌曲及翻譯自國外之歌曲外,甲方新創作之曲譜、歌詞及其他音樂著作,亦為本條之授權標的」(原審卷一第138頁),已明確約定授權標的為林、熊二人簽約前已完成之音樂著作及簽約後5年內所創作之音樂著作(即系爭授權歌曲),自無以附件記載授權曲目之必要。

錯誤!尚未定義書籤。」記載:「甲方(即林、熊二人)於第一條1.3之五年期間內,每年新創作詞曲之數量合計不得低於20單元(以詞或曲為單獨及計算單位)……」(原審卷一第139頁反面);授權契約書二第十條「聲明及保證」則記載:「10.3甲方應盡力協助並敦請著作人履行附件一第七條之於該契約簽約日起五年期間內新創作之詞曲數量合計不得低於20單位(以詞或曲為單獨之計算單位)之義務」(原審卷一第144頁),是前者所約定之創作義務為「五年內每年不得低於20單位」17,後者為「五年內不得低於20單位」,確有不同,然授權契約二第10.3條既已揭示「……履行附件一(即授權契約書一)第七條之於該契約簽約日起五年內……」,足見授權契約二之創作義務內容與授權契約一之創作義務內容相同,此由再授權同意書第五條所約定之創作義務亦為「依契約書(即授權契約一)第七條履行……五年期間內每年之新創作詞曲不得低於20單位……」自明(原審卷一第147頁),對照上揭三份契約內容,應認授權契約二之上開記載係漏載「每年」之誤,自不得以此即否認該等契約之真正。

(8)系爭授權歌曲:依授權契約書一、二之第一條關於授權標的部分,均約定林、熊二人於簽署該合約前已創作之詞曲,及自簽約日起之5年期間(89年12月8日至94年12月7日),除為他人製作之廣告歌曲及翻譯自國外之歌曲外,林、熊二人新創作之歌曲,均為該合約之授權標的(原審卷一第138、142頁)。

(9)綜上,授權契約書一、二及再授權同意書應為真正,亦即林、熊二人因節稅之故,確於89年12月8日透過天際公司與歡樂資源公司簽約,先與天際公司、歡樂資源公司分別簽署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且天際公司於同日與歡樂資源公司簽署授權契約書二,由歡樂資源公司給付20,000,000元預付版稅予林、熊二人,並取得系爭授權歌曲之授權。

2.林、熊二人與歡樂資源公司之授權期間:有關林、熊二人與歡樂資源公司之授權期間,上訴人主張:

林、熊二人與天際公司簽訂之授權期間為5年或20,000,00018元云云,被上訴人則辯稱: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至林、熊二人之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等語。然查:

(1)授權契約書一第二條及授權契約書二第三條關於授權期間部分,均約定為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至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之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人存續期間止(原審卷一第138、142頁)。證人陳輝龍證稱:歡樂資源公司與林、熊二人間應履行之契約應以授權契約書二為準,因為授權契約書一並沒有執行的細節,只是一個簡約等語(原審卷一第192頁)。而林、熊二人亦不否認其等實際授權之對象為歡樂資源公司,故關於授權契約之細節如何履行自應參考授權契約書二之內容。上訴人以授權契約書二非林、熊二人所簽署,而再授權同意書則係林、熊二人同意天際公司將系爭詞曲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並無授權期間之記載為由,否認林、熊二人與天際公司間之授權期間至林、熊二人死後50年乙情,應無可取。

(2)林秋離於98年11月4日寄發被證六之存證信函予MUST、歡樂資源公司及被上訴人,僅提及林秋離與歡樂資源公司於89年間有簽訂授權合約,而預付版稅20,000,000元歷經9年業已全數扣抵完畢,故歡樂資源公司及被上訴人已無權收取授權費等語(原審卷一第172至174頁),均未提及因歡樂資源公司未提供扣繳版稅之報表或對帳而有終止授權合約乙節,顯與常情不合。

(3)授權契約書一、二就授權期間約定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等同於著作權法所定的著作權存續期間,惟林、熊二人既以契約明文其授權意旨及授權期間,其性質上即屬「授權」,仍非「讓與」或「賣斷」,且因19屬授權約定,始有進一步約定授權期間、再授權限制、查核報表義務及依比例拆帳之必要,上訴人持此遽謂授權契約書一之真正(本院卷三第96至97頁),即無可取。至於林、熊二人是否會簽署授權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之授權契約書一,核屬林、熊二人之考量。況依熊美玲之證述,林、熊二人在當時欠缺資金,而EMI(即被上訴人)又無法提出這麼龐大的資金之情況下,方透過天際公司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原審卷一第190頁),則其等與歡樂資源公司洽談之條件自不可能與被上訴人相同。是審酌林、熊二人當時之經濟狀況與節稅考量,上訴人主張林、熊二人3年之版稅收入即可達20,000,000元,不可能與未有代理版權經驗之新手公司,以區區20,000,000元即將高價值的系爭附表歌曲授權天際公司至林、熊二人死後50年云云(本院卷三第97頁),即無可取。

(4)另依授權契約書二第7.3條第三期應付款部分(第一、二期應付款即為所謂預付版稅2,000萬元)約定:「7.3.1計算:於認可日之次日起二年半之期間內,乙方(即歡樂資源公司)得收取授權標的之利用所得之收益。於該二年半之期間屆至時(下稱基準日),乙方應將其利用所得包括且不限於公播收入、訴訟賠償及其他一切依本契約及附件一(即授權契約書一)之契約所得收取之實際收入總和乘以二,再扣除二千萬元後,以該餘額作為乙方支付甲方之第三期應付款。惟上開實際收入超過三千五百萬元,則一律以三千五百萬元為計」、「7.3.2給付:於上開期日屆至後十日內,應由甲方或其指派之人與乙方或其指派之人共同核計並確認上開實際收入及扣20除二千萬元後乙方應付之第三期款......」(原審卷一第143頁)。而授權契約書二第八條關於收益分配部分則約定:「8.1乙方依第七條之7.3.1款計算之實際收入總和乘以二若超過二千萬元,並就超過二千萬元之餘額部份作為給付甲方之第三期款者(以下簡稱「超額部分」),則自該基準日之次日起,乙方就授權標的利用所得之實際收益總和,於達第三期款之給付金額時,則於該日之次日起,至契約存續期間止,乙方應就授權之利用所得收入,定期由甲方或其指派之人核算確認利用收益所得,並由甲方依百分之四十,乙方依百分之六十之比例分享之。8.2乙方依第七條之7.3.1款計算之實際收入總和乘以二若未超過二千萬元者,就該差額部分(以下簡稱「差額部份」),則自該基準日之次日起,待乙方就授權標的之利用所得合計之實際收入達到該差額時,自該日之次日起之收益分配方式及權利義務比照本條8.1項後段所述辦理之。」(原審卷一第143頁反面至144頁)。

由上揭約定觀之,顯然林、熊二人與歡樂資源公司就授權期間之版稅收入應如何分配,已作詳細之約定。易言之,授權契約書一、二所約定之授權期間固然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但依上揭授權契約書二第7.3條及第八條之約定,可知林、熊二人依授權契約書二之約定仍可享有收益分配,是以林、熊二人當時之經濟狀況與考量節稅因素,自有簽訂授權期間為其等之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之可能性。故上訴人及林秋離均稱林、熊二人不可能簽訂如此內容之契約云云,顯非可採。

(5)綜上,林、熊二人經由天際公司將系爭授權歌曲專屬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其授權期間為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至21林、熊二人之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

3.林、熊二人與歡樂資源公司之授權關係尚未終止:上訴人主張:縱授權契約書一、二及再授權同意書為真正,惟20,000,000元已扣抵完畢,歡樂資源公司迄今未依約提供報表查核,故該合約已經終止,而林秋離於98年11月4日寄發之存證信函亦已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林、熊二人又於103年3月11日以存證信函終止授權契約云云。然查:

(1)授權契約書一、二及再授權同意書並無所謂預付版稅2,000萬元扣抵完畢授權關係即行終止之約定。而授權契約書一第十二條及授權契約書二第十三條雖有關於違約處置之相關約定,惟必須契約當事人確有違約之情形,且經通知改正而不改正之前提下,他方當事人方得依上開約定終止授權契約(原審卷一第140、145頁反面)。然而,歡樂資源公司是否確有違約之情形,及林、熊二人是否有為改正之催告,上訴人係舉證人熊美玲、林秋離為證(原審卷一第189、210頁),然證人劉宗元、陳輝龍卻結證稱林秋離確有每月目視帳冊一事(原審卷一第1

84、187頁),就此雙方爭執甚大。而林秋離98年11月4日存證信函雖有副知歡樂資源公司,但寄件人僅林秋離一人,並未包含熊美玲,且遍觀該存證信函之全文,均在告知MUST有關歡樂資源公司及被上訴人已無權收取授權費一事,並無任何因歡樂資源公司違約而終止之意思表示(原審卷一第172至174頁之被證六)。

(2)林、熊二人於103年3月11日寄予歡樂資源公司、天際公司、被上訴人之存證信函,固以本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判決認定林、熊二人與歡樂資源公司間實質上存有授權契約,而歡樂資源公司未經其等同意即擅自授22權,且天際公司未提供任何報表為由,逕依授權合約書一第12.2條約定無庸定期補正而終止授權合約書一、二、及再授權同意書(本院卷一第102至105頁之被上證3)。惟查,歡樂資源公司自89年9月27日至103年8月6日登記之營業處所係「臺北市○○○路○段○○○號1樓」(參本院調閱該公司登記卷),則上開存證信函寄至「臺北市○○○路○段○○○號7樓」,是否合法送達?且林、熊二人逕以張武順為天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天際公司既已於101年2月29日為廢止登記(原審卷二第67頁),依法應進行清算,而張武順是否為法定或選任之清算人,得否收受該存證信函?姑不論前開送達程序問題,縱使歡樂資源公司因授權契約書二及再授權同意書之約定,應與天際公司共負履行授權契約書一之義務,然細繹授權契約書一第十二條之約定,第12.1條乃任一方違反契約義務時,他方得定期催告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即得終止契約,第12.2條固授與林、熊二人在天際公司於簽約起3年內未製作報告查核時有權終止契約,依其文義,僅授予林、熊二人得終止契約之權,並未排除第12.1條之通知改正程序。再者,證人陳輝龍結證稱:歡樂資源公司主要授權之對象為被告(即被上訴人)及林秋離設立之大潮公司、海碟公司等語(原審卷一第187頁),而歡樂資源公司於91至100年間有授權林、熊二人之歌曲予大潮公司及海蝶公司乙情,上訴人即以之作為主張論據,且被上訴人於97年回覆予「大潮公司」之存證信函(原證12),上訴人於原審亦稱「依據百代公司早在2008年回覆給『海蝶』的存證信函上……(原證12,台北體育場郵局存證信函第1982號)…23…」(原審卷四第12至13、40頁);佐以授權契約書二第十三條13.2記載:「若甲方未能於簽約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製作人已與百代公司合約終止之證明而經乙方認可或著作人復與百代公司再行續約或與百代公司再另行議約者,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且甲方應賠償依一千萬元整之金額與乙方或將等額之金額投資於負責人為林秋離之海蝶製作私人有限公司」(原審卷一第145頁反面),林、熊二人既與大潮公司、海蝶公司關係密切,對於歡樂資源公司、被上訴人對外授權使用系爭授權歌曲等情,難認諉為不知情。林、熊二人長年來未為任何異議,應認證人劉宗元、陳輝龍證稱歡樂資源公司有與林秋離對帳等語堪以採信。是林、熊二人逕自以前揭理由而終止上述契約,即有疑義。因此,上訴人主張授權契約書一及再授權同意書所表彰之授權關係已經終止云云,亦無足採。

4.林、熊二人與歡樂資源公司之授權關係不因歡樂資源公司解散登記而終止:

(1)授權契約書一第9條9.2約定:「若於在授權期間內乙方因破產、停止營業或其他任何事由至公司解散時,甲乙雙方同意於乙方為解散登記時本契約自動終止。」(原審卷一第139頁反面),上訴人即主張因天際公司已於101年2月29日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已無營業,授權關係至遲於是日即告終止等語(本院卷三第101頁)。惟再授權同意書第四條約定:「若天際公司因破產、停止營業或其他事由而為解散登記者,則立書人於此同意且保證此『授權契約書』於其契約存續期間對於著作人仍繼續有效,且該再授權標的視同直接由著作人授權與歡樂公司,24著作人並願遵守及受上開『契約書』及『授權契約書』契約條款之拘束。」(原審卷一第147頁);授權契約書二第十二條亦約定:「若甲方(按指天際公司)因破產、停止營業或其他任何事由而使公司無法為繼續營運而為解散登記者,依本契約附件二第四條之規定,本契約之授權標的、利用方式及其他規定,均由著作人依本契約之規定直接且專屬授權與乙方(按指歡樂公司)。」(原審卷一第145頁反面)。查天際公司雖於93年11月22日停止營業(原審卷二第67頁之原證2公司登記資料「停業日期」欄),歡樂資源公司已取得再授權標的之專屬授權,依前揭約定,仍繼續有效。至於天際公司於101年2月29日經經濟部為廢止登記(原審卷二第67頁之原證2公司登記資料「公司狀況」欄),其解釋上亦與「破產、停止營業或其他事由而為解散登記」之情形相同,而不影響歡樂資源公司所取得再授權標的之專屬授權。

(2)至歡樂資源公司雖於103年8月6日為解散登記,此有本院調閱該公司登記卷可稽。然依前揭再授權同意書第四條、及授權契約書二第十二條約定,再授權標的視同直接由林、熊二人授權與歡樂資源公司,並受授權契約書一之拘束,並不因天際公司停業、廢止登記、或歡樂資源公司解散登記而依授權契約書一第9.2條約定當然終止。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無可取。

5.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授權關係仍屬清算範圍:

(1)按歡樂資源公司為解散登記時(103年8月6日)有效之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第26條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25。」

(2)有關林、熊二人與歡樂資源公司間,以及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就音樂著作授權關係尚存有爭議,相關權利義務即尚未了結而屬於清算範圍內,揆諸前揭規定,歡樂資源公司應視為尚未解散,故前述授權關係仍屬清算範圍,不因歡樂資源公司之解散登記而受影響。

(二)被上訴人業經歡樂資源公司合法授權:

1.被上訴人與歡樂資源公司間就系爭授權歌曲之授權關係,自96年1月1日起繼續存在:

(1)查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於90年12月1日簽訂被證九合約書,約定歡樂資源公司就其所享有林、熊二人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專屬授權被上訴人於全世界獨家行使,授權期間自90年12月1日起至92年12月31日止(原審卷一第271至272頁之被證九,本院卷二第19至20之被上證4)。嗣於92年11月5日,雙方再簽訂合約書,約定歡樂資源公司就其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專屬授權被上訴人於全世界獨家行使,授權期間自92年1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原審卷四第172至173頁之合約書《102.11.26庭提》)。又前揭二合約所載之授權期間固已屆至,惟查,歡樂資源公司自95年12月31日期滿後,仍陸續向被上訴人收取授權金,此有被上訴人所提歡樂資源公司開立包括96年1月1日後收取授權金之證明書、收據、統一發票暨被上訴人給付授權金之匯款單附卷足憑(審卷一第230至236頁)。

再證人陳輝龍、劉宗元分別為歡樂資源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其等於原審作證時,均有提及歡樂資源公司經林、熊二人授權之歌曲有再轉授權予被上訴人,反未26敘明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授權關係已結束等情,足認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自96年1月1日起雖無書面之授權契約,但就林、熊二人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之系爭授權歌曲而言,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仍有授權關係存在。

(2)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先後提出2份不同內容之92年11月5日合約書(原審卷一第148至150頁之被證四、原審卷四第172至173頁),而否認被上訴人與歡樂資源公司間存有授權關係云云。然查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26日已提出合約書原本及彩色影本,經原審核對原本與影本無誤後發還原本(原審卷四第99至100、172至173頁),被上訴人亦表明先前係提供錯誤的被證四,應以合約書《102.11.26庭提》為準(原審卷四第100頁)。縱如上訴人所述被上訴人所提有關92年11月5日簽立之2份合約書均係事後臨訟製作,亦即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並未於92年11月5日簽立新合約書,則雙方之授權關係依90年12月1日簽訂之被證九合約書即無上訴人所稱因簽立新約而失其效力之情事(本院卷三第98頁),因其中第3條乃約定:「有效期間:本合約自西元2001年12月1日,有效期至西元2003年12月31日。甲乙雙方若未於本合約期間屆滿前最少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反對續約之意思,即視同本約繼續有效,自動延長執行壹年,嗣後亦同。」而從證人陳輝龍、劉宗元之證詞,暨歡樂資源公司尚且於102年5月30日出具證明書,表示其已透過關係企業鈕扣溝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被上訴人支付之版稅收入等情(原審卷一第230頁之被證七)觀之,顯然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均無提出反對續27約之意思表示,則依前揭約定,其等之契約即應繼續存在。況且,關於系爭授權歌曲之授權契約,乃非要式行為,若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就授權之標的及價金業已互相同意,則其授權契約即為成立,僅須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就授權之歌曲及價金業已互相同意,則其等授權契約即為成立。而歡樂資源公司就系爭授權歌曲既已向被上訴人收取授權費迄今,顯見無論有無書面契約之存在,均不影響其間授權關係之存在。

(3)綜上,無論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果否於92年11月5日簽訂被證四合約書、或102年11月26日庭提之「合約書」,均因被上訴人持續支付授權費迄今,而可認其與歡樂資源公司間之授權關係繼續存在。

2.歡樂資源公司就系爭授權歌曲轉授權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發生效力:

(1)查林、熊二人、天際公司、歡樂資源公司之締約時間為89年間,就授權關係應依當時有效(即87年1月21日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之著作權法(下稱87年著作權法)為斷。

(2)按87年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並未區分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是縱為專屬被授權人,其欲將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仍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因此,於著作權法90年修法前,縱為專屬授權,亦僅為債權契約之效果,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28範圍內仍得行使權利。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64號判決亦闡述「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其權利內容不同,著作財產權之讓與,係著作財產權之擁有者因之而移轉,原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移屬於受讓人;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則係著作財產權仍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被授權人僅取得利用之權限,而非變成著作財產權人。簡言之,著作財產權之讓與具有類似物權移轉之性質,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原則上僅有債的關係。」故歡樂資源公司依授權契約書一、二、或再授權同意書,固得再轉授權予被上訴人,然應經過林、熊二人之同意。

(3)惟按民法上之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前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後者於以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故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以之作為權利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以保護善意第三人。如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縱為債權契約,其契約內容仍非不得對第三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此固針對動產、不動產所為之解釋,惟著作權係屬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且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得依民法第966條第1項規定,成立準占有,就前揭著作權專屬授權之債權契約是否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即應予準用。如前所述,歡樂資源公司係於90年12月1日即與被上訴人簽訂被證四合約書,且其授權關係存續迄今,但在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前,均未見林、熊二人向歡樂資源公司表明反對之意思表示。況且,林29秋離於98年11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予MUST時,亦僅表示其與歡樂資源公司於89年間簽訂著作權授權代理合約,歡樂資源公司復將部分詞曲再轉授權予被上訴人,因預付版稅20,000,000元已扣抵完畢,故歡樂資源公司與被上訴人已無權收取授權費等語,並未敘明歡樂資源公司自始即無權將詞曲轉授權予被上訴人(原審卷一第172至174頁)。再參以林秋離證陳稱:當初為了節稅,故透過天際公司與歡樂資源公司簽約,之後歡樂資源公司即得代理其等去授權予各個單位,但按照行規,歡樂資源公司每半年應給予其等報表等語(原審卷一第210頁),顯見林秋離亦未否認歡樂資源公司有權將系爭授權歌曲再轉授權予被上訴人。況歡樂資源公司對外再授權予被上訴人、大潮公司、海蝶公司等,林、熊二人不能諉為不知,已於前述。因此,原專屬授權契約之內容,對林、熊二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即林秋離)亦可發生效力。上訴人主張歡樂資源公司再轉授權予被上訴人,並未經過林、熊二人之同意,故被上訴人自未合法取得授權云云,即非可採。

(三)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有對外授權系爭附表歌曲:

1.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擅自對外授權系爭附表歌曲597首,其中534首為原證12(原審卷四第40至91頁),其餘63首為原證八、九(原審卷二第158至179頁)云云(本院卷一第236頁)。被上訴人除以業經合法專屬授權使用系爭授權歌曲為抗辯外,並辯稱上訴人迄未證明被上訴人確有對外授權系爭附表歌曲,至上訴人所引之原證12存證信函暨附件,僅為被上訴人告知大潮公司有關被上訴人取得林、熊二人歌曲授權一事,非謂被上訴人即有對外授權之情等語。

302.觀諸原證12之內容,被上訴人確係僅說明林、熊二人已將該存證信函附件所示之著作專屬授權予歡樂資源公司,該公司再交由被上訴人全權代為處理,通知大潮公司得與被上訴人聯絡乙節(原審卷四第40頁),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就該存證信函附件所示之著作(即上訴人所指「系爭附表歌曲編號1至534」)有對外授權之情。至上訴人所指原證八、九,依上訴人所述,係其委請林、熊二人向MUST查詢後比對所得(原審卷二第156頁),惟未見上訴人提出所謂MUST查詢後比對之具體詳細資料。又原審已向著作權仲介團體函調被上訴人使用詞曲明細資料,參諸上訴人所提出系爭附表歌曲所載「年代」,林、熊二人於94年12月8日後創作之歌曲(即西元2006年以後)僅有編號424、425、429、456至464之「愛悄悄離開」等12首,而被上訴人就該12首歌曲並未向MUST收取授權費,此亦有該協會民國102年7月8日(102)音處字第10349號函在卷可按(原審卷二第14至16頁)。

3.因此,上訴人確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實際使用系爭附表597首詞曲之情事。

(四)綜上,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有對外授權系爭附表歌曲,且林、熊二人於簽署授權契約書一前已創作之詞曲,及自簽約日起之5年期間內,除為他人製作之廣告歌曲及翻譯自國外之歌曲外,林、熊二人新創作之歌曲,均為該合約之授權標的,而授權契約書一係於89年12月8日簽訂,故於94年12月8日前,林、熊二人所創作之歌曲亦為授權之標的,歡樂資源公司自有使用系爭授權歌曲之權限。又被上訴人就系爭附表編號42

4、425、429、456至464之12首並未向MUST收取授權費,故被上訴人自無上訴人所指侵害系爭附表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之31可言。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既未侵害上訴人就系爭附表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不得就系爭附表歌曲之詞曲為一定行為,並依同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或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受利益,均於法無據。

六、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不得就系爭附表歌曲之詞曲為任何利用、收益或行使上開著作之其他一切權利之行為,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828,934元本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於本院另擴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171,979元,及自民事擴張聲明暨補充理由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另上訴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擴張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惠如法官李維心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32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書記官王英傑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33附表一597首歌曲(即系爭附表歌曲,本院卷三第36至42頁。原審稱為「系爭侵權歌曲」)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1嘿嘿嘿林秋離、熊美玲1982編號1至534之歌曲為2小花貓的等待林秋離、熊美玲1983EMI存證信3情歌林秋離、熊美玲1984函歌曲4不能不看你林秋離、熊美玲19855少女林秋離、熊美玲19856只是因為有你林秋離、熊美玲19857等你在黃昏林秋離、熊美玲19858說好不流浪林秋離、熊美玲19859一生情一生還林秋離、熊美玲198610今夜微雨林秋離、熊美玲198611我還年輕林秋離、熊美玲198612看不清的愛林秋離、熊美玲198613海鷗的天空林秋離、熊美玲198614開始愛你到現在林秋離、熊美玲198615傷心一點點林秋離、熊美玲198616夢語林秋離、熊美玲198617什麼是愛林秋離、熊美玲198718包裹林秋離、熊美玲198719好不容易林秋離、熊美玲198720你敲敲敲痛我的心林秋離、熊美玲198721我不想長大林秋離、熊美玲1987我想你不是真心的愛22林秋離、熊美玲我198723風神林秋離、熊美玲198724想家林秋離、熊美玲198725照不進我的心林秋離、熊美玲198726敲痛我的心林秋離、熊美玲198727鏡子空瓶三十年林秋離、熊美玲198728也許你有點愛我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枚銅錢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個人的生日晚餐林秋離、熊美玲198831不說話的溫柔林秋離、熊美玲198832心事林秋離、熊美玲198834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33成熟林秋離、熊美玲198834冷冷清清的想你林秋離、熊美玲198835取捨之間林秋離、熊美玲198836夜那樣深林秋離、熊美玲198837夜神林秋離、熊美玲198838抱著你的感覺林秋離、熊美玲198839紅唇舞林秋離、熊美玲198840風怎麼不來林秋離、熊美玲198841風港林秋離、熊美玲198842個人生活林秋離、熊美玲198843動不動就說愛我林秋離、熊美玲198844從悲傷走到堅強林秋離、熊美玲198845這人間林秋離、熊美玲198846這次我離開你林秋離、熊美玲198847尋林秋離、熊美玲198848睡不著的時候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夜情緣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個不曾戀愛過的人林秋離、熊美玲198951不要說出來林秋離、熊美玲198952前世蝴蝶林秋離、熊美玲198953心變林秋離、熊美玲198954我倆沒有明天林秋離、熊美玲198955卸妝林秋離、熊美玲198956昨夜的心林秋離、熊美玲198957拿開你的手林秋離、熊美玲198958這樣你才愛我是嗎林秋離、熊美玲198959路人林秋離、熊美玲198960綿綿舊情林秋離、熊美玲198961心甘情願林秋離、熊美玲199062失去記憶的人林秋離、熊美玲199063平凡女人林秋離、熊美玲199064你真的很像一個人林秋離、熊美玲199065我的心不改變林秋離、熊美玲199066看得見的心事林秋離、熊美玲199067秋去秋來林秋離、熊美玲199068哭砂林秋離、熊美玲199069破繭林秋離、熊美玲199070紙心林秋離、熊美玲199035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71塔裡的愛情林秋離、熊美玲199072當你的女朋友林秋離、熊美玲199073隔夜的心林秋離、熊美玲199074不在乎我傷心的人林秋離、熊美玲199175不要這樣對我好嗎林秋離、熊美玲199176什麼都不留林秋離、熊美玲199177太陽出來了林秋離、熊美玲199178少年心林秋離、熊美玲199179心跳的感覺林秋離、熊美玲199180好像很久沒下過雨林秋離、熊美玲199181我從南方來林秋離、熊美玲199182找什麼理由走林秋離、熊美玲199183那個人對你好不好林秋離、熊美玲199184留給明天一個夢林秋離、熊美玲199185站在我身邊林秋離、熊美玲199186當兵前的男朋友林秋離、熊美玲199187誠實心林秋離、熊美玲199188多情也害林秋離、熊美玲199289有些話不能說林秋離、熊美玲199290你在我心最深的地方林秋離、熊美玲199291我那麼那麼想你林秋離、熊美玲199292我們都不是說謊的人林秋離、熊美玲199293把夢寫在你的手心林秋離、熊美玲199294多情會壞林秋離、熊美玲199295挺我的那個人林秋離、熊美玲199296迷路林秋離、熊美玲199297逃離神話的精靈林秋離、熊美玲199298心頭上的針林秋離、熊美玲199299寂寞難以忍耐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情債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雪下的太早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痛不痛有誰懂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傷心留言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傻男人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愈望愈傷心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你卡多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像不聽話的天空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擰我的那個人林秋離、熊美玲199236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109謝謝你的愛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0人一個夢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0個人心醉心碎後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你今天要走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你曾為誰傷過心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我的希望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我對愛情不灰心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找一個字代替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依賴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花落染紅泥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看不清自己的心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耐心讓你更順心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浮生夢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袂凍愛的人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情生意動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情空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握不住傷心的手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無心人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黑夜不是今天開始有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人危險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你太深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我三分鐘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開始時都像一首詩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感情放一邊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預感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墜落情網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醒了忘了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轟轟烈烈愛一場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讓自己覺得好過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讓我錯怪你吧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讓風進來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人情味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0點五十分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不愛無罪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心情亂什麼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心酸講無話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再見亦是淚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有心人林秋離、熊美玲199437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147你讓我悲傷又歡喜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別讓鄰居聽見我哭聲林秋離、熊美玲1994別讓鄰居聽到我的哭149林秋離、熊美玲1994聲150我們在變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我站著只到你肩膀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抱緊一點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拖擱再拖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明天是什麼天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苦酒的探戈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時光的流浪客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筆記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黃昏的台北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人這薄倖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到抹凍愛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的很爽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新感情舊回憶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痴情男兒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說不就不愛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誰若愛你比我多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誰讓我流淚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獨來獨往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懸崖邊緣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天若有情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有話你就講啦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姐妹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空虛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後悔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留什麼給你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深情的所在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這是我的愛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都市精靈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痛徹心扉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著迷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只是一個字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衝突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請問芳名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CALLME林秋離、熊美玲199638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184不妨聽一點音樂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手語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你是誰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忘了我是女人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忘年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從不為自己活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情海網中人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等待舞伴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寫給年輕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不要被愛情傷了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心太急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玉山之歌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你傷了我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人下港人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心萎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你按怎對待我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是按怎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黑羊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蝴蝶的故鄉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鐵齒的人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著什麼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叫阮的名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離別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難以預料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開始都像一首歌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不想你走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苦戀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第三滴眼淚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嘿靠近我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北上列車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重疊相思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就是我愛你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無情弦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玩具熊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飛飛飛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黑夜白天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如夢一場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流淚林秋離、熊美玲199439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222寵物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中國新娘LINCHOULI0000000沒有人可以像你LINCHOULI0000000不假不真LINCHOULI0000000結果LINCHOULI0000000走過LINCHOULI0000000家事LINCHOULI0000000愛從哪裡來LINCHOULI0000000下鄉記林秋離0000000永恆的分離林秋離0000000你我牽牽手林秋離0000000在感覺之中林秋離0000000愛上寂寞林秋離00000000定是歲月林秋離0000000不變的執著林秋離0000000白夜林秋離0000000我的初戀林秋離0000000玻璃清晨林秋離0000000珍愛林秋離0000000這世界林秋離0000000畫過彩虹林秋離0000000白色的愛情林秋離0000000挽留的藉口林秋離0000000愛沒有遲來的時候林秋離0000000點綴林秋離0000000中國小姐主題曲林秋離0000000什麼叫寂寞林秋離0000000什麼感覺怎麼說林秋離0000000水之淚林秋離0000000多情沒有問題林秋離0000000年輕之愛林秋離0000000我不要做模範生林秋離0000000沒有你的時候林秋離0000000沙漠的風林秋離0000000赤子情懷林秋離0000000孩子別哭林秋離0000000飛舞在雨中林秋離0000000海水正藍林秋離198740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260消失的地平線林秋離0000000從你的信看你的心林秋離0000000就是這樣林秋離0000000無由林秋離0000000無聲的別離林秋離0000000無聲的悲傷林秋離0000000傳說林秋離0000000愛情就像不歸路林秋離0000000當風鈴響起林秋離0000000他的要求林秋離0000000永遠愛您林秋離0000000有緣林秋離0000000我不相信林秋離0000000我願相信林秋離0000000沒有人知道林秋離0000000沒有痕跡林秋離0000000沙鷗與男孩林秋離0000000那一個是你林秋離0000000依然愛你林秋離0000000奇遇林秋離0000000花落總有花開時林秋離0000000桃太郎大顯神威林秋離0000000捨不得分開林秋離0000000旋轉的燈林秋離0000000傳說英雄林秋離0000000愛不是要你感激林秋離0000000愛要怎麼說林秋離0000000感情的路林秋離0000000新的舊的林秋離0000000說好不流淚林秋離0000000擁擠的心靈林秋離0000000錯覺林秋離0000000不怕受傷的男孩林秋離0000000好出路林秋離0000000我心所愛林秋離1989我的心是封忘了拆的295林秋離1989信296流行傷心林秋離198941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297紐約的歌林秋離0000000無心草林秋離1989愛上你是我一生中最299林秋離1989大的遺憾300愛是一種藉口林秋離0000000溼透的回憶林秋離0000000資生堂陽光派對林秋離0000000夢幻之愛林秋離0000000夢非夢林秋離0000000福星假期林秋離0000000什麼樣的天空才是家林秋離0000000天眼林秋離0000000心中在下雪林秋離0000000半透明的心林秋離0000000完全自我林秋離0000000我的故事林秋離0000000我的尊嚴林秋離0000000男孩似的女孩林秋離0000000相逢在雨中林秋離0000000無情的人林秋離0000000夢變得不一樣林秋離0000000誰對誰是錯林秋離0000000誰說女孩不行林秋離0000000點點滴滴柔柔的牽引林秋離0000000讓愛自由林秋離0000000未來的晴空林秋離0000000因為愛我有明天林秋離1991我喜歡你愛我愛得有323林秋離點擔心0000000直覺林秋離0000000香檳酒杯林秋離0000000宵待草林秋離0000000不是時候林秋離0000000台北下雪林秋離0000000從容林秋離0000000愛不會停1992林秋離0000000瘋的年紀林秋離0000000鄰家男孩的溫柔林秋離199242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333讓這份情留戀林秋離00000000生託給一個人林秋離00000000生情不絕林秋離00000000人行林秋離0000000目睭揹乎金林秋離0000000多情總為無情傷林秋離0000000如果真的瞭解我林秋離0000000放浪的青春林秋離0000000茫渺情林秋離0000000童年時林秋離0000000想入非非林秋離0000000愛每一個我林秋離0000000感情線林秋離0000000感覺不到你林秋離00000000生的心痛林秋離0000000心痛林秋離0000000示愛林秋離0000000沙灘林秋離0000000知心林秋離0000000要嫁不嫁林秋離0000000異鄉的城市林秋離0000000愛與愁林秋離0000000還我孤獨林秋離0000000冷風過境林秋離0000000我是這呢思念你林秋離0000000沒有愛那有恨林秋離0000000放任分離林秋離0000000亂亂夢林秋離0000000感恩的心林秋離0000000夢境林秋離0000000點亮霓虹燈林秋離0000000讓全世界都忘了我林秋離0000000你愛誰林秋離0000000我的夢永不會停林秋離0000000所有情愛林秋離0000000剪愛林秋離0000000等得太久林秋離0000000傷心林秋離199643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371不在乎結束林秋離0000000別讓愛再流浪林秋離0000000我無所謂林秋離0000000黑色的暗瞑林秋離0000000愛在天堂林秋離0000000愛斷情傷林秋離0000000聽海林秋離0000000分享孤獨林秋離0000000我沒有感覺林秋離0000000風中的畫林秋離0000000說了你也不懂林秋離0000000只哭一天林秋離0000000左右手林秋離1999全世界我只想你來愛384林秋離我0000000怪我太年輕林秋離0000000怎麼做朋友林秋離0000000耽心林秋離0000000愛已到底林秋離0000000轉身林秋離0000000ANDY林秋離00000000個人住林秋離0000000天天看到你林秋離0000000天黑林秋離0000000你就像個小孩林秋離0000000相容林秋離0000000無法阻擋林秋離0000000小說林秋離0000000星空下的吻林秋離0000000天使心林秋離0000000美人魚林秋離0000000第二天堂林秋離0000000精靈林秋離0000000IDO林秋離0000000MACANDJACK林秋離00000000天天一點點林秋離0000000下雪林秋離0000000工体北林秋離200544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408木乃伊林秋離0000000再見林秋離0000000有你才完整林秋離0000000相信我可以林秋離0000000突然累了林秋離0000000這首歌是誰寫的林秋離0000000盜林秋離0000000嫉妒林秋離0000000準備中林秋離0000000編號八九七五七林秋離0000000他和她林秋離0000000最後火車站林秋離0000000英雄林秋離0000000靠岸林秋離0000000愛悄悄離開林秋離0000000逼的太緊顏惠芳(林秋離)0000000刺激2006林秋離0000000愛戀九二零林秋離0000000思念(台北之歌)LINCHOULI0000000請你讓我走LINCHOULI0000000如果LINCHOULI0000000失眠林怡鳳0000000你不就是林秋離0000000為什麼他林秋離0000000漂泊林秋離0000000漩渦林秋離0000000離開愛情林秋離0000000就是不一樣林秋離0000000新轉向林秋離0000000天下任我行林秋離0000000心愛的林秋離0000000多情會有問題林秋離0000000歲月的烙印林秋離0000000什麼都不做林秋離0000000找個朋友林秋離0000000取捨林秋離0000000為何選上我林秋離0000000留著林秋離198845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446神秘的獵人林秋離0000000偷偷地林秋離0000000再點燃你的心林秋離0000000掙開情網林秋離0000000有意無意林秋離0000000我們站在這裡林秋離0000000等了又等林秋離0000000愛從昨夜就停了林秋離0000000知道(張惠妹)林秋離0000000走路去紐約林秋離0000000不死之身林秋離0000000平行線林秋離0000000亞森羅頻林秋離0000000委屈林秋離0000000波間帶林秋離0000000原來林秋離0000000曹操林秋離0000000笨蛋林秋離0000000熟能生巧林秋離0000000不能言語顏惠芳(林秋離)0000000該說的熊美玲0000000請為我輕歌一曲熊美玲0000000昔熊美玲0000000送別熊美玲0000000愛的呢喃熊美玲0000000下課鐘聲熊美玲0000000小蜻蜓熊美玲0000000元旦熊美玲0000000手牽手去踏青熊美玲0000000含羞草熊美玲0000000哈巴狗熊美玲0000000巷口伯伯熊美玲0000000紙摺船熊美玲0000000深深的情意熊美玲0000000詩熊美玲0000000失落的夢熊美玲0000000健康寶寶熊美玲0000000啄木鳥熊美玲198546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484童年熊美玲0000000想你熊美玲0000000萬花筒熊美玲0000000燈籠花熊美玲0000000魔石貝殼燈熊美玲0000000不再相信愛情熊美玲0000000等你熊美玲0000000誤點小站熊美玲0000000丟掉愛情丟掉淚熊美玲0000000海之戀熊美玲0000000動不動就想起你所有熊美玲0000000好像是情熊美玲0000000你將是我掩埋的謎題熊美玲0000000往事熊美玲0000000法內情熊美玲0000000很難該說什麼熊美玲0000000怎麼可能是我熊美玲0000000悟26熊美玲0000000海孤獨熊美玲0000000失去你也不會怎麼樣熊美玲0000000回到未來熊美玲0000000鄉愁和遠方熊美玲0000000寧可讓我寂寞熊美玲0000000舞池預言熊美玲0000000憔悴的女孩笑了熊美玲0000000心情亂無話熊美玲0000000迎接你熊美玲0000000柔腸一寸愁千縷熊美玲0000000盼熊美玲0000000陌生的感情熊美玲0000000英雄不淚熊美玲0000000期盼中的相聚熊美玲0000000愛使我們更生動熊美玲0000000永遠的GLORIA熊美玲0000000結髮一輩子熊美玲0000000談笑一生熊美玲0000000用情太深熊美玲0000000我給你愛熊美玲199447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522留不住熊美玲0000000無情人有情天熊美玲0000000在你眼中我最笨熊美玲0000000擁抱我熊美玲0000000熱帶魚熊美玲0000000多情人熊美玲0000000貪心熊美玲0000000鄰居的耳朵熊美玲0000000許願熊美玲0000000天亮以前熊美玲0000000如果我能熊美玲0000000愛到深處無怨尤熊美玲0000000玻璃魚熊美玲1989編號535至535一線情絲纏不休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之歌曲為536不愛不散林秋離、熊美玲1987「未列入537天那有情林秋離、熊美玲1990EMI存證信538丟了你送來的花林秋離、熊美玲1986函歌曲卻於539因為要別離林秋離、熊美玲1991MUST登記為540我看你很像一個人林秋離、熊美玲1989EMI歌曲」541我就是這種人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把我的夢當你的家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把淚留在紐澳良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沒有壓力的角落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到底會不會下雨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到陣行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妳的名字叫雲煙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妳說妳想你想我像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忽貓咬去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所以哭了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知道/編號971217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怎麼說才好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苦酒探戈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殉情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疲倦的心想休息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酒裡鄉愁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假如你要走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將就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這不是真的林秋離、熊美玲199848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560野花/編號980901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陪我走一段路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等待你的停留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想念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愛就愛我這一次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感情是一種病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夢不當真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說夢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銅錢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遺憾林秋離、熊美玲1995離別難/編號570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000000懷疑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難得離開你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纏綿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網不住傷心的手林秋離、熊美玲00000000杯茶林秋離0000000全世界都聽見林秋離0000000她說他說林秋離0000000好久不見林秋離1991如果你愛我是因為我579林秋離2005愛你580我挺你林秋離0000000故意林秋離0000000香水林秋離0000000傷的多深才會有感覺林秋離0000000愛情的慈悲林秋離0000000當我開始愛你林秋離0000000龍貓巴士林秋離0000000離開你林秋離0000000離開我林秋離0000000癡情色彩林秋離0000000難林秋離0000000顧慮林秋離0000000聽的出來林秋離0000000如果能重頭再一次熊美玲0000000傲慢與偏見熊美玲0000000愛情冷一半熊美玲199749編CWORKTITLE作詞人、作曲人年代備註號596溫柔詭計熊美玲0000000講不出的痛苦熊美玲1997附表二(主要證據對照表)簡稱簽約日期證物編號及頁碼完整名稱締約者授權契約書一89年12月8日被證一(黑白影本見原審卷一第林、熊二人與天138至141頁)際公司音樂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授權契約書二89年12月8日被證二(黑白影本見原審卷一第天際公司與歡樂142至146頁)資源公司被上訴人於104年6月2日提出原授權契約書本(彩色影本見本院卷三第62至66頁之被上證5)再授權同意書89年12月8日被證三(黑白影本見原審卷一第林、熊二人與歡147頁)再授權同意書樂資源公司被上訴人於104年6月2日提出原本(彩色影本見本院卷三第67頁之被上證6)被證九合約書90年12月1日被證九(黑白影本見原審卷一第50合約書歡樂資源公司與271至272頁)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原審102年11月26日提出原本(原審卷四第99至100頁)。

被上訴人另於本院提出黑白影本(本院卷二第19至20頁之被上證4)被證四合約書92年11月5日被證四(黑白影本見原審卷一第歡樂資源公司與148至150頁)被上訴人合約書合約書《102.11.2692年11月5日被上訴人於原審102年11月26日庭提》歡樂資源公司與審理時提出原本(原審卷四第被上訴人99至100頁)及彩色影本見原審合約書卷四第172至173頁。

詞曲授權契約書100年6月10日原證一林、熊二人與上影本見原審卷一第24至25頁詞曲授權契約書訴人515253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