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位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瑞榮送達代收人 劉孟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法正、柳瑜珊及李維峻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而非財產權部分,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為95,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