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因思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商株三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10,551.93 元,依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牌告匯率美金兌換新台幣為29.65 元,折合新台幣(下同)為312,8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