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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著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原 告 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佩伶訴訟代理人 楊凱被 告 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姵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昇達

吳金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