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原 告 黃呈豐訴訟代理人 陳英傑
黃昭仁律師被 告 熊之食餐飲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蕭永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