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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民著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原 告 五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逢璋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被 告 李奉珠即佳展農產食品加工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