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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秘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秘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代 理 人 黃章典律師

呂 光律師黃紫旻律師相 對 人 張靜律師

林慶苗律師洪聖濠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靜、林慶苗、洪聖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6日本院104 年度民秘聲字第1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第一段第2 至6 行」、「理由欄第三段第1 至4 行」,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所提民國100 年11月23日民事準備㈡暨限制閱覽聲請狀本身因未涉及營業秘密內容,且經聲請人於100 年11月23日當庭交付相對人張靜律師、林慶苗律師收受(見本案卷㈡第162 頁),該書狀本身既已開示,自非營業秘密,僅該狀所附之「附件9 號原告營業秘密內容之說明及證據」、「原證21-2至37號」為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附表:

┌──────┬────────────┬────────────┐│ │原裁定 │更正裁定 ││ │ │ │├──────┼────────────┼────────────┤│主文欄 │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29│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9 月29││ │日所提出之聲請限制閱覽訴│日所提出之民事聲請限制閱││ │訟資料狀所檢附之原證20至│覽訴訟資料狀及該狀所檢附││ │22、100 年10月18日閱覽保│之原證20至22號、100 年10││ │全證據資料聲請狀所檢附之│月18日民事準備㈡暨聲請限││ │原證21-2至37及100 年11月│制閱覽訴訟資料狀及該狀所││ │23日準備㈡暨限制閱覽聲請│檢附之原證21-2至37號、10││ │狀所檢附之附件9 關於原證│0 年11月23日民事準備㈡暨││ │21-2至37之說明及原證21-2│限制閱覽聲請狀所檢附之附││ │至37等營業秘密 │件9 號原告營業秘密內容之││ │ │說明及證據、原證21-2至37││ │ │號等營業秘密 │├──────┼────────────┼────────────┤│理由欄第一段│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所提│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所提││第2 至6 行 │出之聲請限制閱覽訴訟資料│出之民事聲請限制閱覽訴訟││ │狀(原證20至22)、同年10│資料狀及該狀所檢附之原證││ │月18日之閱覽保全證據資料│20至22號、100 年10 月18 ││ │聲請狀(原證21-2 至37 )│日民事準備㈡暨聲請限制閱││ │及同年11月23日之準備㈡暨│覽訴訟資料狀及該狀所檢附││ │限制閱覽聲請狀(附件9 關│之原證21-2至37號、100 年││ │於原證21-2至37之說明)等│11月23日民事準備㈡暨限制││ │三份書狀 │閱覽聲請狀所檢附之附件9 ││ │ │號原告營業秘密內容之說明││ │ │及證據、原證21-2至37號等││ │ │資料 │├──────┼────────────┼────────────┤│理由欄第三段│於100 年9 月29日所提之聲│於100 年9 月29日所提出之││第1 至4 行 │請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狀所附│民事聲請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原證20至22、同年10月18日│狀及該狀所檢附之原證20至││ │之閱覽保全證據資料聲請狀│22號、100 年10月18日民事││ │所附原證21-2至37 及 同年│準備㈡暨聲請限制閱覽訴訟││ │11月23日之準備㈡暨限制閱│資料狀及該狀所檢附之原證││ │覽聲請狀所附附件9 關於原│21-2至37號、100 年11月23││ │證21-2至37之說明等資料 │日民事準備㈡暨限制閱覽聲││ │ │請狀所檢附之附件9 號原告││ │ │營業秘密內容之說明及證據││ │ │、原證21-2至37號等資料 │└──────┴────────────┴────────────┘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