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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全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妮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法定代理人 James M. Beslity上 二 人共同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許修豪律師鍾薰嫻律師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彭國書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年十二日所為103 年度民暫字第13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債務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104 年1 月12日103 年度民暫字第13號裁定准許之,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