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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公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高一峰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錦堂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之14條、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之請求,屬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上訴聲明第3 項之請求,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第二審應徵裁判費64,063元【計算式:59,563+4,500 =64,063】。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