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律師
王乃中律師被上訴人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祖瀚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廖嘉成律師李維峻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上列兩造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00000000號及第000000
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排除被上訴人之侵害,現由本院以104 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商標有廢止註冊之事由,而有撤銷之原因,惟為上訴人所否認。又被上訴人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商標廢止註冊之申請,有廢止申請書2 份附卷可稽(被上證12-1、12-2)。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商標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