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4年度民商訴字第4號3原告美國商富蘭克林坦伯頓承銷公司(FRANKLIN/TEMP4LETONDISTRIBUTORS,INC.)567法定代理人StevenJ.Gray8訴訟代理人謝文倩律師9陳紹倫律師10複代理人賴怡文律師11被告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213法定代理人劉芳榮14被告富蘭德林投資有限公司1516法定代理人劉芳榮17共同18訴訟代理人蘇芳儀律師19陳和貴律師20複代理人楊益昇律師2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22主文23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24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25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2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7法官杜惠錦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本件不得抗告。
3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4法官林佳蘋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