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 號上 訴 人 興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張國潤訴 訟 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黃柏仁律師被 上 訴 人 芝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上列二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複 代 理 人 陳佳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及理由第七段漏載「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增加「追加之訴應予駁回」、「追加之訴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