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5號抗 告 人 莊榮兆抗告人莊榮兆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
(二)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遵行補正,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4 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 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列印資料(見本院卷第56至58頁)在卷可憑,故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