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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專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陳世明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被上訴人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申訴訟代理人 黃信嘉被上訴人 林育申被上訴人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被上訴人等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政律師

張育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18日本院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上訴人原上訴聲明第

1 項為「原判決廢棄」、第2 項聲明為「被上訴人等不得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270339 號專利所製成之物」、第9 項聲明原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嗣具狀捨棄上開第3 項聲明、移列第9 項聲明為第8 項(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另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又當庭變更第1 、8 項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至六項請求部分廢棄」、「關於第三至六項部分,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被上訴人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撼訊公司)及張茂松等同意(見本院卷第259 至260 頁),揆諸上揭法條,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發明第I270339 號(下稱系爭I 專利)、新型第M262967 號(下稱系爭M 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分別自民國96年1 月1 日起至114 年12月5 日、94年5 月21日起至103 年5 月26日止(合稱時稱為系爭二專利)。上訴人、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與訴外人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球公司)於99年3 月22日簽署「專利授權及技術轉移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授權契約),由上訴人將系爭M 專利授權予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惟因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未能依約給付授權金,上訴人於102 年7 月26日發函與被上訴人雙鴻公司(副本給富球公司)請其給付權利金,因未獲適當回應,又於102 年10月29日發函向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表明終止系爭授權契約。詎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竟製造型號AX78502GBD5-2DHPPE「Power Color 」電腦顯示卡內之顯示卡散熱器(下稱系爭產品1 )、型號GTX770-DC2OC-2DG5 之顯示卡產品內之顯示卡散熱器(下稱系爭產品2),並分別交由被上訴人撼訊公司、訴外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碩公司)組裝販售,經上訴人比對後,認系爭產品1 、2 均侵害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4 、6 及系爭M專利請求項1 至3 。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於系爭授權契約終止後仍持續使用系爭M 專利,且自始即有侵害系爭I 專利之行為,自對上訴人構成專利權之侵害,而被上訴人林育申、張茂松分別為被上訴人雙鴻、撼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應分別與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撼訊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2 、3 項、現行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起訴請求:⑴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公司及張茂松不得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270339 號專利所製成之物。⑵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公司及張茂松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新型第M262967 號專利之物。⑶雙鴻公司與林育申應連帶給付陳世明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⑷撼訊公司與張茂松應連帶給付陳世明5,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⑸撼訊公司與雙鴻公司應連帶給付陳世明5,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⑹如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公司及張茂松其中一人已履行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給付義務,則其他人於清償範圍內免其責任。⑺訴訟費用由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公司及張茂松連帶負擔。⑻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等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㈠系爭二專利不具有效性:

⒈系爭I專利請求項1、4、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5 之差異在於被證5 利用成

型模具衝壓邊壁形變並促使通孔向內斂縮,進而將該鰭片與熱導管鉚合緊配,而系爭I 專利則係以加工治具直接對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二者關於散熱鰭片與熱導管緊迫成型步驟雖不同,惟二者均屬該緊迫成型相關技術領域,欲解決之問題相關聯,被證5 說明書第13頁、第8 圖已揭示成型模具包括多數間距並列之模壓件及成型模具衝壓邊壁形變,進而使通孔向內斂縮,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被證5之上開教示,應可容易想到或嘗試刪除或省略邊壁,將成型模具直接衝壓被證5 散熱鰭片之環邊,使環邊與熱導管同步產生鉚合緊配,而輕易完成系爭I 專利請求項

1 之發明,是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將治具架構作些許改變,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堪可認定系爭I 專利應能輕易完成。

⑵針對系爭I 專利請求項4 及6 相較於請求項1 之技術差

異,被證5 亦有揭示,故被證5 同可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第4 及6 項不具進步性。

⑶由被證5 及被證13所揭示之「直接或間接沖壓及對象選

擇」,當可輕易思及系爭I專利所述技術特徵,故被證5結合被證13可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第1 、4 及6 項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M 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與系爭M 專利唯一差異僅在於,

先前技術之剖槽設置乃由平行於凸面的軸向,改為垂直於凸面之逕向調整而已,惟此調整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可輕易思及者,例如參酌系爭M 專利之第1 圖或被證14圖1 、2 ,由於此皆為側視圖,因此在結構呈現態樣之排列組合亦僅止於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剖槽相對凸面開設方向;或系爭M 專利凹溝相對凸面之開設方向二種選擇。因此,該技術特徵當可透過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或被證14之教示程度而可輕易思及。至於在衝壓條件上,無論是系爭

M 專利之先前技術第1圖,或被證14圖2 ,抑或是系爭M專利第5 圖,皆是利用模具衝壓其單一散熱片兩邊之凸面使之變形後推擠固定該等散熱片,故該技術特徵亦已被系爭M 專利自揭之先前技術或被證14所揭露。綜上,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結合被證14已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及3 ,其技術特徵分別係進一步闡

述散熱片相對凸面之設置方向,以及該等凸面可設置為弧形。惟,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之設置方向限定,實質上係與請求項1 相同,故沿用前述相同理由亦可證系爭

M 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至於弧形凸面之設置於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已揭示有弧形之態樣,故結合前述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相同理由,系爭M 專利請求項3 當亦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產品1、2不構成侵權:

就系爭I 專利而言,其中步驟「進行緊迫成型製程,由上述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而完成散熱鰭片與熱導管結合製成散熱裝置」邏輯上無法由「終端產品」毫無歧異地獲得該步驟確認或還原其動作。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藉一底面具嚙齒之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使凸面受力而產生外擴形變」會造成結構本質影響,故該限定條件仍應為比對,上訴人直接認定系爭產品1 、2 分別相較於系爭M 專利皆為文義讀取,自有違誤。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⑴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至六項請求部分廢棄。⑵被上訴人等不得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270339 號專利所製成之物。⑶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與被上訴人林育申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650,000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⑷被上訴人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茂松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650,000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⑸被上訴人撼訊公司與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650,000 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⑹如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林育申、撼訊公司及張茂松其中一人已履行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給付義務,則其他被上訴人於清償範圍內免其責任。⑺歷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等負擔。⑻關於第三至六項部分,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等答辯聲明為:⑴上訴駁回。⑵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⑶關於上訴人聲請假執行之部分,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見本院卷第199至200頁):

㈠上訴人為發明第I270339 號(即系爭I 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期間自96年1 月1 日起至114 年12月5 日止(見原審卷一第16至37頁)。

㈡上訴人為新型第M262967 號(即系爭M 專利)之專利權人,

專利權期間自94年5 月21日起至103 年5 月26日止(見原審卷一第38至45頁)。

㈢上訴人、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與訴外人富球公司於99年3 月22

日簽署「專利授權及技術轉移服務合約書」(即「系爭授權契約」,見原審卷一第58至61頁),由上訴人將系爭M 專利授權予被上訴人雙鴻公司,惟上訴人於102 年10月29日發函與雙鴻公司(副本給富球公司)表示終止系爭授權契約(見原審卷一第62至65頁)。

㈣型號AX78502GBD5-2DHPPE「Power Color 」電腦顯示卡內之

顯示卡散熱器(即系爭產品1 )係由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製造後,交由被上訴人撼訊公司組裝販售(見原審卷一第47 至51頁)。

㈤型號GTX770-DC2OC-2DG5 之顯示卡產品內之顯示卡散熱器(

即系爭產品2 )係由被上訴人雙鴻公司製造後,交由訴外人華碩公司組裝販售(見原審卷二第95至97頁)。

五、本件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200至201頁):㈠專利侵權部分:

⒈系爭產品1 、系爭產品2 是否落入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

4 、6 之專利權範圍?⒉系爭產品1 、系爭產品2 是否落入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

2 、3 之專利權範圍?㈡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被證5 、或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是否得證明系爭I 專

利請求項1 、4 、6 不具進步性?⒉被證14、或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

是否得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2 、3 不具進步性?㈢系爭授權契約,是否業經上訴人合法終止?被上訴人雙鴻公

司、撼訊公司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㈣本件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以不真正

連帶法律關係賠償上訴人165 萬元本息,是否有據?㈤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不得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

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270339 號專利所製成之物,是否有據?

六、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有得撤銷之原因,本院自應就系爭二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不適用相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又系爭I 專利係於94年12月6 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95年10月31日公告,系爭M 專利係於93年5月27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94年1 月7 日公告等情,有系爭二專利專利證書及專利說明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6至45頁),因此,系爭二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93年專利法)。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93年專利法第

21 條 、第22條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再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93年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 項定有明文。

㈡系爭二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I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I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I 專利係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該方法步驟包括:提供多數散熱鰭片及至少一熱導管,於上述各散熱鰭片表面成型至少一設有通孔之環突壁,或者設有通孔,並具有軸向及/ 或徑向剖槽之環突壁,並在二側端邊設有扣件;將多數散熱鰭片利用扣件扣集形成間距排列之鰭片組;將熱導管穿置於多數散熱鰭片之通孔;進行緊迫成型製程,即配合一具有多數模壓件的加工治具與壓力施加技術,相對上述散熱鰭片之環突壁表面施以強力壓迫產生擠壓變形,形成與熱導管之緊迫變形結合一體;完成散熱裝置製成品(見原審卷一第18頁系爭I 專利中文發明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一所示。

⑵系爭I 專利請求項共計15項,其中請求項1 、4 、6 、7

、10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3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5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4 之附屬項,請求項

8 、9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7 之附屬項,請求項11至15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0之附屬項,上訴人主張系爭二產品落入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4 、6 之專利權範圍,其內容如下:

①第1 項: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該方

法包括:提供多數散熱鰭片,其二側端邊設有扣件;於上述各散熱鰭片表面成型至少一設有通孔之環突壁;將多數散熱鰭片利用扣件扣集形成間距排列之鰭片組;提供至少一熱導管,穿置於多數散熱鰭片之通孔;提供一加工治具;進行緊迫成型製程,由上述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而完成散熱鰭片與熱導管結合製成散熱裝置。

②第4 項: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該方

法包括:提供多數散熱鰭片,其二側端邊設有扣件;於上述各散熱鰭片表面鏡射成型至少一設有通孔之環突壁,環突壁壁面設有至少一軸向剖槽;將多數散熱鰭片利用扣件扣集形成間距排列之鰭片組;提供至少一熱導管,穿置於多數散熱鰭片之通孔;提供一加工治具;進行緊迫成型製程,由上述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而完成散熱鰭片與熱導管結合製成散熱裝置。

③第6 項: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該方

法包括:提供多數散熱鰭片,其二側端邊設有扣件;於上述各散熱鰭片表面鏡射成型至少一設有通孔之環突壁,環突壁壁面設有至少一軸向剖槽,另在環突壁與散熱鰭片連接處設至少一弧形設計之徑向剖槽;將多數散熱鰭片利用扣件扣集形成間距排列之鰭片組;提供至少一熱導管,穿置於多數散熱鰭片之通孔;提供一加工治具;進行緊迫成型製程,由上述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而完成散熱鰭片與熱導管結合製成散熱裝置。

⒉系爭M 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M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M 專利係一種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尤指應用於積體電路散熱器,利用衝壓嵌組的技術,達到最佳的定位和導熱效能,係包含由底座和若干散熱片構組而成,其中底座的表面成型有多道凸面,以及對應於凸面的垂直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干凸面呈貫通的凹溝;該散熱片恰可對應插入凹溝中,藉一底面具嚙齒之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使凸面受力而產生外擴形變,且將散熱片嵌組植立於底座上,進而提昇散熱器製造的精良度和簡化其製作流程工時,具絕佳的產業價值和環保效益(見原審卷一第40頁系爭M 專利中文創作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二所示。

⑵系爭M 專利請求項共計4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

請求項2 至4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上訴人主張系爭二產品落入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2 、3 之專利權範圍,其內容如下:

①第1 項:一種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係包含

由底座和若干散熱片構組而成,其中底座的表面成型有多道凸面,以及異於凸面的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該散熱片恰可對應插入凹溝中,藉一底面具嚙齒之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使凸面受力而產生外擴形變,且將散熱片嵌組植立於底座上。

②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散熱片與底座

的衝壓嵌組結構,其中該凹溝係對應設於凸面的垂直軸向。

③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散熱片與底座

的衝壓嵌組結構,其中該凸面係成型為弧形凸面為最佳。

㈢本件引證案之說明:

⒈被證5 之技術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45至271頁):

⑴被證5 為94年7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熱導

管與散熱鰭片之鉚合緊配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I 專利申請日(94年12月6 日),可為系爭I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5 為係為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鉚合緊配結構,

其中散熱器之鰭片,係成型有若干供熱導管對應植入的通孔,通孔的端側設有一穿孔,通孔和穿孔間具有一邊壁,以及將包含有熱導管之散熱器定位於治具上,藉成型模具衝壓邊壁形變,而迫使該鰭片與熱導管鉚合緊配;藉由上述特徵,乃大幅簡化熱導管和鰭片之結合程序,並有效提昇其生產效率和成品精良率及熱傳導率,其絕佳的產業價值和環保效益者(見原審卷一第246 頁之被證5 中文創作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三所示。

⒉被證13之技術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36至258頁):

⑴被證13為2005年6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號「散

熱器與熱導管之衝壓鉚組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I 專利申請日(94年12月6 日),可為系爭I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13係一種散熱器與熱導管之衝壓鉚組結構,其中散

熱器係由多數個散熱片組合而成,且散熱片係成型有可供熱導管對應植入的通孔,熱導管貫入散熱片之通孔而與散熱器組合,以及將前述包含有熱導管之散熱器定位於治具上,藉一成型模具自散熱片的徑向衝壓熱導管,迫使熱導管產生形變,且與散熱片鉚結一體;藉由上述特徵,乃大幅簡化熱導管和散熱器之結合程序,並有效提昇其生產效率和成品的精良度及其熱傳導率,具絕佳的產業價值和環保效益者(見原審卷二第238 頁之被證13中文創作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四所示。

⒊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

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揭示一種鋁片和該底板的結合結構,底板B 上設有多道的凸面,利用刀模沿凸面走向的中央開設二剖槽,再將鋁片A 對應插入凸面上之剖槽中,並以衝子C 衝壓預設於兩相鄰凸面之間隙,使鋁片A 得以定植於底板B 上方(見原審卷一第41頁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五所示。

⒋被證14之技術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59至264頁):

⑴被證14為係93年6 月4 日公告之中國第0000000 號「一

種插片式散熱器」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M 專利申請日(93年5 月27日),可為系爭M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14係一種散熱器,具體地說是一種在散熱片上滾花

紋的散熱器。其主要技術方案是在底板上插接散熱片,在散熱片的表面有花紋;所述花紋位於散熱片的兩個散熱面上;並且該花紋可利用滾壓方式形成;上述底板可位於一個殼體內,該殼體的一端敞開。在所述底板上均勻而間隔地開設插接散熱片的矩形槽及滾壓用的"V" 形或"U" 形滾壓槽。利用本裝置後可有效提高散熱器的散熱效果(見原審卷二第259 頁之被證14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六所示。

㈣系爭I專利請求項1、4、6有效性分析:

⒈系爭I專利技術內容:

⑴依系爭I 專利說明書記載,習用之熱導管與散熱片之結

合方法乃是在熱等管與散熱片連接之接合面塗上一層銲料;將熱導管與散熱片接合後,放入真空加熱爐加熱,使銲料於加熱過程熔化產生毛細現象滲入熱導管與散熱片之接合面,達到緊密之結合。或者,在於熱管欲與散熱鰭片接合之部位,鍍上金屬之導熱介質層;將散熱鰭片接合於該熱管鍍有導熱介質層之部位上;即對該導熱介質層加熱而使其熔解於熱管與散熱鰭片之間後,再行冷卻。再者,乃是在微型散熱器之導熱管的周緣塗佈固化膠;在上述固化膠固化之前,利用兩壓合模之兩組壓合片分別插入兩片散熱鰭片之間的空隙,並同時向導熱管方向接近夾壓,使散熱緒片之突緣與導熱管周緣緊密地接合。另亦有在散熱鰭片上設置一開口,使熱導管進行旋轉,並使散熱鰭片向熱導管平移;當散熱鰭片之開口接觸熱導管後,保持熱導管之旋轉,使熱導管和散熱鰭片之間產生摩擦,摩擦產生之熱量使摩擦表面呈塑性熔化狀態;施以壓力使熱導管和散熱鰭片之開口熔接在一起。甚至有在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其他實際結合製作方法上,係採用穿壓結合方式,主要係將熱導管固裝於一導熱板一表面,並取得多數在端面設有通孔之散熱鰭片,即利用該通孔將散熱鰭片逐片套設於熱導管上,以配合沖壓件及自動機具,逐片利用穿壓製程,使散熱鰭片對應熱導管外徑產生緊束結合。上述方法都有無法使導熱介質均勻的佈滿於導熱管與散熱鰭片間,或均勻的膠合,易形成間隙影響結合與熱傳遞效能,再者導熱介質與固化膠更存在化學物質,易造成人體及環境之危害,而其異金屬磨擦產生之塑性熔化,仍存在塑性熔化部份之均勻度問題,易形成間隙影響結合與熱傳遞效能等問題(見原審卷一第19至20頁)。

⑵為解決上述問題,系爭I 專利將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

迫成型方法重新設計,利用在散熱鰭片表面通孔及其環突壁設計,配合簡單的治具架構、側壓技術及組件變形結合製程,對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結合,改善其緊迫結合製成良率,製成具有高結合性及傳熱效率的散熱裝置,以提供使用者更低廉但高傳熱效率與確實結合之實用散熱裝置(見原審卷一第20頁)。

⒉系爭I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I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經比對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5 ,系爭I 專利之

「 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該方法包

括:提供多數散熱鰭片,其二側端邊設有扣件」技術特徵,由被證5 說明書第8 頁第16至20行記載「本創作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鉚合緊配結構,其中散熱器2 係由多數個鰭片20組合而成,…其組合技術乃可另由獨立的嵌組或衝壓鉚合作業來完成(按,散熱片的嵌組或衝壓鉚合作業作為習用技術,不另贅述)」(見原審卷一第252 頁),及被證5 第3 圖揭示散熱鰭片兩側具有扣件結構可將各鰭片相互扣合,可見被證5 係一種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鉚合緊配結構之技術,其結合方法為利用多數個散熱鰭片二側端邊設有扣件以嵌組或衝壓鉚合作業之習用技術相互結合。故系爭I 專利之「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多數散熱鰭片」及「扣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之「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鉚合緊配結構」、「多數個散熱鰭片20」及「扣件」技術內容。

②系爭I 專利之「於上述各散熱鰭片表面成型至少一設

有通孔之環突壁」技術特徵,由被證5 第3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21至22行記載「該鰭片20,係成型有若干供熱導管3 對應植入的通孔21」,以及說明書第9 頁第5 至6 行記載「於通孔21一側周面延設有一預定高度的環邊24,令該環邊24得提供鰭片20對應組合之定距準位」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52 及253 頁),可知被證5 之各鰭片表面設有貫穿之通孔,通孔一側周面延伸設置有一預定高度的環邊之技術,且該環形之環邊突出鰭片表面。故系爭I 專利之「通孔」及「環突壁」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之「通孔21」及「環邊24」技術內容。

③系爭I 專利之「將多數散熱鰭片利用扣件扣集形成間

距排列之鰭片組」技術特徵,由被證5 說明書第8 頁第17至18行記載「其中散熱器2 係由多數個鰭片20組合而成」(見原審卷一第252 頁),及被證5 第3、9圖揭示多數個鰭片20係以等間距排列並由扣件扣合而形成鰭片組,顯見系爭I 專利之「扣件」、「間距排列之鰭片組」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之多數個鰭片20以扣件扣合成等間距排列形成鰭片組的技術內容。

④系爭I 專利之「提供至少一熱導管,穿置於多數散熱

鰭片之通孔」技術特徵,由被證5 第8 圖及說明書第

8 頁第21至24行記載「該鰭片20,係成型有若干供熱導管3 對應植入的通孔21,…令熱導管3 植入鰭片20之通孔21」(見原審卷一第252 頁),可知被證5 之熱導管係植入於多數鰭片之通孔中。故系爭I 專利之「熱導管」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之「熱導管3」技術內容。

⑤系爭I 專利之「提供一加工治具;進行緊迫成型製程

,由上述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而完成散熱鰭片與熱導管結合製成散熱裝置」技術特徵,由被證5 第3 、9 圖及說明書第8頁最後一行至第9 頁第4 行記載「以一底端具預定錐度之壓棒4 軸向插入穿孔22,以及將包含有熱導管3和插置壓棒4 之散熱器2 定位於冶具5 上,藉成型模具6 衝壓壓棒4 ,使位於穿孔22中的壓棒4 受力擠壓邊壁23形變(如第六圖),而迫使該鰭片2 與熱導管

3 鉚合緊配者。」以及被證5 說明書第9 頁第7 至9行記載「該環邊24恰可與熱導管3 迫緊鉚結,藉此增加熱導管3 和鰭片20之接觸面積,提昇其熱傳導效果」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52 及253 頁),顯見被證

5 之緊迫成型製程係能以一成型模具穿入穿孔直接衝壓邊壁,使邊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進而迫使鰭片與熱導管鉚合緊配;而系爭I 專利進行緊迫成型製程係提供一加工治具,由加工治具直接對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故兩者差異僅在於系爭I 專利之加工治具直接對環突壁迫壓,而被證5 之加工治具直接壓擠邊壁23之擠壓位置不同。從而,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之「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技術特徵,並未為被證5 之成型模具6 擠壓邊壁變形等技術內容所揭露。

⑥被證5 雖未揭露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之「加工治具垂

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技術特徵,然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5 於上開衝壓加工之位置差異,由系爭I 專利與被證5 之先前技術可知,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散熱鰭片穿套於熱導管經衝壓後,散熱鰭片與熱導管間存有間隙而無法完全密合,此將影響到熱導管和散熱鰭片的完裝準位和迫緊效果,且在傳統散熱器之熱導管和鰭片結合構造難以大幅簡化結合程序及提升配合密合性之情況,進而將影響生產效率、成品良率及改善熱傳導率等問題。再依被證5 第3 圖及說明書第9 頁第2 段所載內容可知,被證5 之散熱鰭片之表面亦具有通孔及環邊24的設計,該環邊相當於系爭I 專利之環突壁,已如前述。

因此,系爭I 專利係以加工治具直接對環突壁衝壓而緊貼熱導管,而被證5 係以加工治具對邊壁衝壓產生變形後再擠壓環邊而緊貼熱導管,兩者衝壓結果均為使散熱鰭片與熱導管鉚結緊配,提升鰭片與熱導管間傳熱效果,系爭I 專利與被證5 雖在於加工治具之擠壓位置有所差異,惟從事衝壓加工設計具有經驗者為使鰭片能與熱導管緊密配合而提升傳熱效果,自可利用被證5 之等間距囓齒狀成型模具所教示之擠壓邊壁技術,並經簡易改變成型模具衝壓位置,來達到如系爭I 專利以加工治具直接對環突壁(即被證5 之環邊)施以強力迫壓,使被證5 之環邊及熱導管同步壓擠變形而產生鰭片與熱導管緊密配合的相同結果,因此,系爭I 專利與被證5 於散熱鰭片擠壓位置之差異,應係衝壓加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運用衝壓加工成型技術之簡單改變衝壓位置即能達成系爭I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⑦綜上,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之「通孔」、「環突壁」

及「熱導管」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之「通孔21」、「環邊24」及「熱導管3 」技術內容;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之「扣件」、「間距排列之鰭片組」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多數個鰭片20以扣件扣合並等間距排列形成鰭片組之技術內容;系爭I 專利請求項

1 「加工治具」及其加工作動相關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成型模具6 」及其加工作動關係之技術內容,而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之「加工治具垂直對各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施以強力迫壓,使各環突壁及熱導管同步產生壓擠變形之緊迫結合一體」技術特徵,僅為被證5 成型模具之衝壓加工成型技術的簡單改變。

因此,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已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5 先前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5 既然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業如前述,則被證5 及被證13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I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②再者,被證13係一種關於散熱器與熱導管之衝壓鉚組

結構,其目的係為使熱導管和散熱片達到最佳的鉚結之技術,由被證13說明書第8 頁第21、22行記載「其中散熱器2 係由多數個散熱片20組合而成」,被證13說明書第9 頁第1 行記載「且散熱片20乃成型有可供熱導管3 對應植入的通孔21」、第9 頁第13至14行記載「其中散熱片20之通孔21一側周面係延設有一預定高度的環壁23」、第9 頁第8 至12行記載「藉成型模具6 自散熱片20的徑向衝壓壓棒4 ,並迫使熱導管3形變(請參閱第六圖),使熱導管3 和散熱片20鉚結一體,當衝壓程序完成乃將壓棒4 抽出,以完成散熱器2 和熱導管3 之衝壓鉚組作業」之內容(見原審卷二第243 及244 頁),再參酌被證13說明書圖式第4圖亦揭示散熱片二側端邊設有扣件之技術內容,顯見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之「通孔」、「環突壁」、「熱導管」、「扣件」、「間距排列之鰭片組」、「加工治具」及其加工作動相關之技術特徵,亦同時已揭露於被證13技術內容中。又被證5 及被證13均為散熱片與導熱管結合之技術,具有共通之組成結構,兩者均屬散熱片與導熱管緊迫成型之相同技術領域。對於散熱片加工製造產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5 及被證13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準此,被證5 及被證13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連性之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予以引用及組合之動機。

③綜上,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已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5 與被證13組合之先前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⑶上訴人下列主張均不可採:

①上訴人稱:系爭I 專利以加工治具衝壓「環突壁」與

被證5 利用壓棒擠迫「邊壁」,屬於不同的技術手段。系爭I 專利是先於散熱鰭片2 上設有通孔21之環突壁22,熱導管3 穿入通孔21,再以加工治具4 側向壓迫環突壁22和熱導管3 同步產生擠壓變形進而緊迫結合一體;而被證5 必須先鰭片20上開設穿孔22,再利用「成型模具6 」衝壓穿過穿孔22的壓棒,造成「邊壁23」形變,進而迫使與該植入通孔21之熱導管3 因邊壁23形變以被迫緊固,僅使導熱管通過邊壁而將熱量傳遞至散熱片。故系爭I 專利以加工治具直接衝擊「環突壁22」,無須衝壓壓棒及邊壁,能達成緊密接合,使導熱管之熱量通過環突壁而傳遞至散熱片,而被證5 僅揭示衝壓「邊壁」,未揭示「環突壁」,系爭I 專利自然較被證5 具有進步性云云(見本院卷第

83 至87 頁、第269 背頁至272 背頁),然查:

a.系爭I 專利與被證5 之創作目的主要均係為使熱導管能確實與鰭片緊密結合而提升散熱器之散熱效果,且被證5 說明書第7 頁第3 段指出可藉由成型模具衝壓迫使邊壁產生形變,熱導管能確實和鰭片密結,使熱導管能快速導引熱量,並由鰭片向外逸散,具絕佳的散熱效能之目的(見原審卷一第251 頁)。系爭I 專利以加工治具之模壓件直接衝壓散熱鰭片之環突壁,雖未採用如被證5 以壓棒擠迫邊壁方式來達到熱導管與散熱鰭片緊實結合,惟由被證

5 說明書第9 頁最後一段至第10頁最後一段及圖式第11至17圖已揭露散熱器之熱導管定位於加工冶具上,利用成型模具穿入穿孔22b 衝壓邊壁23b ,使邊壁23b 形變,進而迫使鰭片與熱導管鉚合緊配,以及散熱器之鰭片通孔和穿孔間具有邊壁23c ,且設有一剖槽t1,熱導管插入通孔後定位於冶具上,利用成型模具穿入穿孔衝壓邊壁,使邊壁形變,進而迫使鰭片與熱導管鉚合緊配,藉由上述方法,經成型模具直接衝壓邊壁23b 、23c 迫使其產生形變,可達到不需壓棒即能以成型模具直接衝壓完成之技術內容,顯見被證5 已有成型模具直接衝壓邊壁而使鰭片與熱導管緊配之教示。再者,系爭I 專利說明書圖式第9 至11圖及說明書第11頁及第12頁第

1 段亦揭露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可由加工治具之相對散熱鰭片相鄰間距寬度的模壓件末端對壓棒進行衝壓施作,並迫使間距壁26(即相當被證5 之邊壁)產生向下壓擠,同步與熱導管表面形成壓擠變形,而使環突壁與熱導管間產生緊迫的結合一體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2頁),由此可見,系爭I 專利以具有壓棒之方式要使鰭片與熱導管緊配所進行之衝壓加工必然需透過間距壁(即相當被證5 之邊壁)壓擠環突壁,才能形成緊迫結合,由系爭I 專利上開揭露之技術內容,可得知被證5同樣要使鰭片與熱導管能產生緊配結合,衝壓加工設計製造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然亦可知配合衝壓加工技術須由壓棒擠迫邊壁而再予壓緊環邊,方能達到被證5 之鰭片和熱導管鉚合緊配的結果,且與系爭I 專利之散熱鰭片和熱導管緊配的結果實質相同。

b.又系爭I 專利以加工治具直接衝壓散熱鰭片之環突壁來解決熱導管與鰭片間結合之問題,與被證5 利用成型模具壓迫壓棒或無須壓棒而擠壓散熱片之邊壁產生形變之加工方式,兩者雖在散熱鰭片之擠壓環突壁與邊壁的位置有所差異,然系爭I 專利與被證5 已如上開所述均為利用衝壓加工技術使熱導管與鰭片能確實緊密結合,自然熱導管與鰭片於衝壓加工完成後應使熱導管與鰭片之環突壁(或環邊)達成密合狀態。是以,被證5 以成型模具擠壓散熱片之邊壁,該散熱器衝壓加工設計製造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思及由邊壁之形變進而擠壓環邊,使環邊與熱導管產生緊密接觸來增加鰭片與熱導管之接觸面積。故衝壓加工設計製造具有通常知識者透過邊壁變形係為使邊壁與熱導管接觸傳遞熱量,為能增加傳熱面積,會再進一步讓邊壁擠壓環邊變形而使環邊與熱導管密合,實為散熱器之熱導管與鰭片進行衝壓加工結合即能輕易思及之慣用手段。

c.再者,由上開說明及被證5 說明書第9 頁第15行記載「邊壁23a 形變乃促使通孔21a 向內斂縮」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53 頁),及被證5 說明書第10圖揭示邊壁與環邊均產生形變而與熱導管緊密接觸之結果,可知被證5 利用成型模具擠迫壓棒而迫使散熱片之邊壁及環邊產生形變之加工方式,與系爭

I 專利之加工治具直接衝壓散熱鰭片之環突壁所產生之散熱鰭片與熱導管緊密結合的功效及結果均相同。上訴人雖稱被證5 之環邊會因壓棒擠壓邊壁而使環邊開口處翹起,無法達到最佳密合狀態云云,惟從事衝壓加工設計製造業者為避免環邊於擠壓後開口處翹起之問題,衝壓加工設計製造之通常知識者自能依簡單試驗,並簡易改變治具結構即可使環邊與熱導管經治具結構改變而擠壓密合。另由系爭

I 專利說明書第9 頁最後一段記載「藉由在散熱鰭片表面通孔及其環突壁設計,配合簡單的治具架構施以側向壓迫作用力,如此,可使各環突壁22及熱導管3 獲得平均的壓迫作用力,產生壓擠之同步,等型式變形,即可獲得環突壁22及熱導管3 間確實且平均的緊迫結合一體」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1頁),以及系爭I 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3 段記載「藉由在散熱鰭片2 表面設置通孔20、環突壁22、穿孔25及間距壁26設計,配合壓棒5 在簡單的治具架構施以側向壓迫作用力,如此,可透過壓棒5 對間距壁26、環突壁22及熱導管3 間獲得平均的壓迫作用力,產生壓擠之同步,等型式變形,即可獲得環突壁22及熱導管3 間確實且平均的緊迫結合一體」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22頁反面),可知系爭I 專利之壓棒5 及間距壁26即相當被證5 之壓棒及邊壁,且亦已揭示被證5 以無壓棒或壓棒方式擠壓邊壁時,僅須透過簡單改變治具結構施以側向壓迫作用力,亦可達到與系爭I 專利之環突壁及熱導管間實質相同之密合,即被證5 之環邊及熱導管間確實可緊迫結合為一體,而解決成型模具擠壓後環邊開口處翹起之問題。準此,散熱器衝壓加工設計製造產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5 所採用無壓棒加工方式之教示自有動機簡易改變被證5 之成型模具、壓棒(或省略壓棒)、邊壁及環邊之結構及加工程序,即能輕易完成系爭I 專利採用無壓棒之衝壓加工方式的發明。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不足採。

②上訴人又稱:系爭I 專利減少「壓捧」元件、節省工

序,藉由直接衝壓「環突壁22」獲得更好的散熱效率與扣合能力,而被證13第5 、6 圖所示之實施例,仍係以「成型模具」衝壓「壓棒4 」為技術手段,其與被證5 之技術手段相同,縱然被證13第10、11圖揭露「無須使用壓棒」之實施例,其扣合能力與散熱效率仍不如利用系爭I 專利所製成之物,且亦無法使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故其利用「壓棒」元件緊迫熱導管成型者,工序繁複,且散熱效率與扣合能力均不如系爭I 專利直接衝壓「環突壁22」之技術手段,自與系爭I 專利具有明顯且重要之差異,被證5 與被證13之結合無法證明系爭I 專利不具進步性等語(見本院卷第87至89頁及原審卷三第2 頁反面至第3 頁反面)。然查,被證5 雖係以壓棒擠壓邊壁來使熱導管與鰭片緊迫結合之技術,惟系爭I 專利與被證5 均為熱導管與散熱鰭片間緊迫成型的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問題具有關聯性,且被證5 之技術能使熱導管與鰭片確實緊密結合,業如前述。又被證5 創作目的已教示熱導管與鰭片密結,可達到最佳傳導效果及降低熱阻,且散熱器製造之通常知識者熟知要降低熱阻及增加傳導效果必須使兩接觸物體結合面緊密接觸,並增加兩物體之接觸面積,故被證5要降低熱阻及增加傳導效果,散熱器衝壓加工製造產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被證5 之傳熱結構及衝壓加工通常知識之教示,自能輕易思及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環邊為兩構件之主要接觸面積,而有直接衝壓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環邊以增加接觸面積及密合度的動機,且被證5 第9 圖已揭露囓齒狀之成型模具可在散熱鰭片等距空隙間進行上下衝壓動作,又第11圖亦揭露成型模具可採省略壓棒方式而直接衝壓散熱鰭片之邊壁之技術。從而,散熱器加工製造產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被證5 之上開教示,自然容易依例行工作而思及以省略壓棒之衝壓方式進行試驗,並改採用直接衝壓散熱鰭片環邊而緊密結合熱導管之技術,系爭I 專利以直接衝壓環突壁結合熱導管之技術特徵僅為被證5 技術內容的簡單改變,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並不足取。

③上訴人又稱:被證13使用之技術所產生的扣合能力與

散熱效率不及系爭I 專利所製成之物云云。惟按進步性之判斷係依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將該先前技術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即應認定為能輕易完成之發明。被證13第10、11圖揭露成型模具直接衝壓熱導管再與散熱鰭片之環邊結合,而並未使用壓棒擠迫熱導管之技術,系爭I 專利以擠壓鰭片之環突壁與熱導管結合與被證13以擠壓熱導管與鰭片之環邊結合,兩者目的均為使熱導管與鰭片之環突壁(環邊)緊迫貼合,增加熱量傳遞效率,而差異僅在衝壓加工之構件配置次序不同,系爭I 專利與被證13雖有構件衝壓次序的差異,惟衝壓加工設計製造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配合構件間貼合情形,簡易改變構件間之衝壓順序係屬衝壓加工慣用之技術手段,並可達到與系爭I 專利之熱導管與環突壁緊密貼合之相同結果,故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為被證5 及被證5 與被證13結合之技術的簡單改變,被證5 及被證5 與被證13結合可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上訴人上開所述亦不足取。

④上訴人另稱:系爭I 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之

其他發明人,全係採用焊接或錫膏等接合技術,來促進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連接,而本件係採無焊接製程,無須加熱接合、也無須使用錫膏等接合介面,即可創造出相等或者更優於傳統製程的散熱鰭片組,使現今散熱器「無焊接製程」已廣為業界採納作為生產使用,故系爭I 專利依當時之技術水準,無法依被證5或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而可輕易思及系爭I 專利之發明等語(見本院卷第89至95頁、第220 至223 頁)。然查,被證5 之先前技術中記載「採用銲料塗佈並加熱銲料熔化填縫之作業,…係為一種高污染、高危害且不環保的工業製程。鑑於前述缺失,乃有業者改採緊配合的方式將熱導管和散熱片結合…,採自動化機具成型每一散熱片10,同時將成型的散熱片10穿套於熱導管11上方,復藉成型模具依序逐一衝壓(即每一次衝壓一片散熱片),使每一散熱片10能和熱導管11形成套裝緊結的狀態;然而,前述作業最主要的缺失,…欲成型一個成品物件,需經非常多次的對應穿套和衝壓程序始得完成,…均會影響到熱導管11和散熱片10的完裝準位和迫緊效果,…嚴重影響熱導管11將熱量傳導至散熱片10之熱傳導率(即熱阻提高),致使其散熱效果不佳;…是以有鑑於上述缺失,乃有必要加以改善」(見原審卷一第250 至251 頁),可見被證5 先前技術已說明散熱片和熱導管結合所採用之銲料熔化填縫作業而產生之缺失,經採用自動化機具以成型模具之衝壓加工方式加以改善,使得先前技術所存在問題係屬成型的散熱片經機具多次衝壓震動,而影響熱導管和散熱片的完裝準位和迫緊效果,熱導管熱量傳導至散熱片效果會降低,故被證5 之創作係將散熱器之熱導管與散熱鰭片鉚合緊配,並由多數個散熱鰭片組合而成,其組合技術另由獨立的嵌組或衝壓鉚合作業來完成鰭片的組裝之技術。由上可知,在被證5 申請前已存有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不須使用焊接製程或錫膏接合的技術,而被證5 係在處理如何以衝壓形變方式來提升熱導管與散熱鰭片間之密合度,且其創作內容並未提及熱導管與散熱鰭片間須使用錫膏或焊接來增加熱量傳導之效果,故系爭I 專利於申請時散熱器加工設計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已有「無須使用焊接或錫膏」來達成熱導管與散熱鰭片接合之技術,且具有僅須利用成型模具之衝壓直接使熱導管與散熱鰭片達到緊密配合的技術水準。從而,系爭I 專利依被證5 及其先前技術所揭露之技術演進,被證5 或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已可輕易思及系爭I 專利以成型模具直接衝壓散熱鰭片之環邊而與熱導管達到緊密配合的發明,上訴人上開主張並不足取。

⒊系爭I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系爭I 專利請求項4 為獨立項,與系爭I 專利請求項1相較,其差異僅在於系爭I 專利請求項4 增加記載「環突壁壁面設有至少一軸向剖槽」之內容。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被證5 ,被證5 第8 圖及說明書第9 頁第11至12行記載「散熱器2a包含有若干鰭片20a ,通孔21

a 和穿孔22a 間具有邊壁23a ,且設有一剖槽t1」(見原審卷一第253 頁),可知被證5 之鰭片表面成型之環邊具有至少一剖槽,且剖槽成型於軸向方向,故系爭I專利請求項4 之「環突壁壁面設有至少一軸向剖槽」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之「剖槽t1」技術內容,此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9頁),又系爭I 專利請求項4 其餘技術特徵均與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相同,該部分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5 所能輕易完成,已如前述,而系爭I 專利請求項

4 之「環突壁壁面設有至少一軸向剖槽」技術特徵又已為被證5 之「剖槽t1」所揭露,是系爭I 專利請求項4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5 先前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為獨立項,與系爭I 專利請求項1相較,其差異僅在於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增加記載「環突壁壁面設有至少一軸向剖槽,另在環突壁與散熱鰭片連接處設至少一弧形設計之徑向剖槽」之內容。由被證

5 說明書第9 頁第11至12行記載「散熱器2a包含有若干鰭片20a ,通孔21a 和穿孔22a 間具有邊壁23a ,且設有一剖槽t1」(見原審卷一第23頁),及第8 圖之剖槽揭露具有軸向及徑向之結構,可知被證5 之鰭片表面成型之環邊具有一剖槽,該剖槽成型於軸向及徑向方向,徑向剖槽為弧形設計,故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之「軸向剖槽」及「弧形設計之徑向剖槽」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5 「剖槽t1」結構之技術內容,此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9頁)。又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其餘技術特徵均與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相同,該部分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5 所能輕易完成,已如前述,而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之「軸向剖槽」及「弧形設計之徑向剖槽」技術特徵,已為被證5「剖槽t1」結構所揭露,是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所有技術特徵已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5先前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I 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M專利請求項1至3有效性分析:

⒈系爭M專利技術內容:

⑴由系爭M 專利說明書記載可知,習用傳統的積體散熱器

係以鋁材成型,並貼附於積體電路上,但已無法滿足現今積體電路的散熱需求,因此乃有業者採用將鋁片結合在銅製的底板上,習知有關鋁片和該底板的結合技術,其中較進步者係於底板上設有多道的凸面,利用刀模延凸面走向的中央開設二剖槽,再將鋁片對應插入凸面上之剖槽中,並以衝子衝壓預設於兩相鄰凸面之間隙,使鋁片得以定植於底板上方,而在實際製造時,由於銅製的底板硬度高,除衝壓成型時刀模和衝子非常容易斷損外,為了防止鋁片和底板之結合間隙,導致其熱量傳遞低落的問題,一般需在鋁片的下緣,先行鍍錫或於鋁片和底板的結合端塗佈錫膏,經高溫錫焊處理並經冷卻後,使錫能滲入其結合間隙而達到填縫效果,進而加強其導熱效果;惟前揭程序乃包含有衝壓、電鍍和錫焊等不同的工種,製程複雜且時間相當長,加工也會產生料件耗損和增加不良率,採用錫膏塗佈填縫作業,會侵害人體而造成損傷等問題。

⑵為解決上述問題,系爭M 專利係提供一種散熱片與底座

的衝壓嵌組結構,其中底座的表面成型有多道凸面,以及垂直於凸面的軸向,利用刀模成型複數貫通凸面的凹溝,再將散熱片插入凹溝中,經衝壓嵌組而成,是以可大幅降低刀模開設凹溝時,所承受反向衝擊力,減少刀模斷損的機會,提昇成型工作的順暢性和增加刀模的耐用度。另可提供一種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其中該凸面係獨立於底座表面,當散熱片插入凹溝,且由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該凸面能提供較佳的形變裕度,以達到良好的嵌組密結效果,同時其不需藉由塗佈錫膏和高溫填縫,即可達到最佳的導熱和散熱功效,進而簡化其製作流程工時和達到環保零污染、零危害的要求,提昇單位時間的產能和生產效率,具產業利用的價值。

⒉系爭M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4尚不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①經比對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14,系爭M 專利之

「 一種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係包含由底座

和若干散熱片構組而成」技術特徵,由被證14圖式第

1 圖及說明書第3 頁第8 至9 行記載「現有的插片式散熱器主要由底板與散熱片組成,由於散熱片插接於底板的一個個凹槽內,故通常稱之為插片式散熱器」,及被證14第2 圖及說明書第4 頁揭露底板2 上均勻而間隔地開設插接散熱片1 的矩形槽3 及滾壓用的"V" 形或"U" 形的滾壓槽4 ,散熱片插入底板上的矩形槽內後,再用滾輪沿滾壓槽滾壓,擠壓位於旁邊的矩形槽,利用其產生的變形將散熱片緊固於矩形槽內之技術內容(見原審卷二第261 、262 頁),可知被證14揭露散熱片和底板之結合,即為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故系爭M 專利之「底座」及「散熱片」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14之「底板2 」及「散熱片

1 」技術內容。②系爭M 專利之「其中底座的表面成型有多道凸面,以

及異於凸面的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及「該散熱片恰可對應插入凹溝中,藉一底面具嚙齒之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使凸面受力而產生外擴形變,且將散熱片嵌組植立於底座上」技術特徵,由被證14上開內容雖揭露散熱片插接於底板的一個個凹槽內,惟被證14之凹槽產生變形係利用滾輪滾壓凹槽使散熱片穩固於凹槽內,與系爭M專利利用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之使用機器結構及成型手段並不相同,且被證14亦未揭露系爭M專利之「凸面」及「異於凸面的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技術特徵。

③綜上,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之「底座」及「散熱片」

技術特徵,雖已為被證14之「底板2 」及「散熱片1」所揭露,惟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之「凸面」、「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及「異於凸面的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技術特徵並未為被證14之技術內容所揭露。因此,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尚難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4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被證14尚不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M 專利之「一種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

係包含由底座和若干散熱片構組而成」技術特徵,由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記載「採用將鋁片結合在銅製的底板上,…以提供積體電路較佳散熱效能,而目前有關鋁片和該底板的結合技術,其中較進步者係於底板

B 上設有多道的凸面,利用刀模(圖未示)延凸面走向的中央開設二剖槽,再將鋁片A 對應插入凸面上之剖槽中…,使鋁片A 得以定植於底板B 上方(如第一圖)」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41頁),再參酌其說明書圖式第1 圖所示,顯見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揭露鋁片和底板之結合,即為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故系爭M 專利之「底座」及「散熱片」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底板B 」及「鋁片

A 」技術內容,又如前所述,系爭M 專利該兩項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被證14之「底板2 」及「散熱片1 」。

②系爭M 專利之「其中底座的表面成型有多道凸面,以

及異於凸面的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技術特徵,由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記載「於底板B 上設有多道的凸面,利用刀模(圖未示)延凸面走向的中央開設二剖槽,再將鋁片A 對應插入凸面上之剖槽中…,使鋁片A 得以定植於底板B 上方(如第一圖)」(見原審卷一第41頁),並參酌其說明書圖式第1 圖所示,顯見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揭露底板上設有多道凸面,且凸面上之中央開設剖槽之結構。系爭M 專利之「凸面」及「凹溝」技術特徵雖分別可相當於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凸面」及「剖槽」結構,惟系爭M 專利之凹溝係垂直貫穿凸面之軸向,與凸面軸向形成垂直交叉結構,而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剖槽係沿凸面軸向成型。故系爭M 專利之「異於凸面的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技術特徵與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結構有差異。

③系爭M 專利之「該散熱片恰可對應插入凹溝中,藉一

底面具嚙齒之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使凸面受力而產生外擴形變,且將散熱片嵌組植立於底座上」技術特徵,由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記載「於底板

B 上設有多道的凸面,利用刀模(圖未示)延凸面走向的中央開設二剖槽,再將鋁片A 對應插入凸面上之剖槽中,並以衝子C 衝壓預設於兩相鄰凸面之間隙,使鋁片A 得以定植於底板B 上方」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41頁),並參酌其說明書圖式第1 圖所示,顯見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揭露鋁片可對應插入剖槽中,藉一衝子底面具嚙齒之成型模具衝壓鋁片兩側的凸面,使凸面受力而產生外擴形變,並將鋁片嵌設於底板。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雖已揭露系爭M 專利利用散熱片插入凹溝,再由底面具嚙齒之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之結構,使凸面經受力變形而將散熱片嵌組植立於底座之技術特徵,惟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成型模具係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間隙,而非直接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故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並未揭露系爭M 專利之「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技術特徵,兩者的衝壓位置並不相同。

④由上可知,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與系爭M 專利之先前

技術差異,主要為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未揭露系爭

M 專利請求項1 之「異於凸面的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及「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技術特徵,且該等技術特徵亦未由被證14所揭露。然此項差異,主要在於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係利用刀模沿凸面軸向的中央開設剖槽,而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凹溝位置設於垂直於凸面軸向,兩者僅在於凹溝設置位置由平行於凸面之軸向改為垂直於凸面軸向之徑向方向。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既已揭露可利用刀模沿凸面軸向的中央開設剖槽而再將鋁片對應插入凸面上剖槽的習知技術手段,而系爭M 專利與其先前技術在凹溝(或剖槽)之差異僅在於凹溝方向之改變,此改變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運用申請前可沿凸面軸向開設剖槽之既有技術,旋轉系爭M 專利凹溝成型之方向,即能達到與系爭M 專利之凹溝垂直於凸面軸向方向的相同目的。

⑤再查,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已揭露可利用衝子C 衝

壓預設於兩相鄰凸面之間隙,經衝壓間隙使剖槽向內產生變形而夾緊鋁片,其主要之技術手段係以構件變形方式來夾固連接之構件。由系爭M 專利之創作目的可知,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係利用散熱片插入凹溝,且由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該凸面能提供較佳的形變裕度,以達到良好的嵌組密結效果,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以採用衝壓方式使凹溝兩側向內變形來夾固散熱片,故兩者使用衝壓變形之技術手段相同,雖因系爭M 專利係直接衝壓凸面,而其先前技術係衝壓凸面之間隙,致兩者之成型模具衝壓位置有所差異,然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成型模具可衝壓凸面之間隙而產生材料變形的教示,自能輕易思及並運用申請前可由衝壓凸面之間隙而產生變形之既有技術,簡單改變而直接使用至衝壓散熱器底座凸面,即能達到與系爭專利之鰭片受到兩側凸面抵壓而固定於底座的相同目的。

⑥由上可知,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之「底座」及「散熱

片」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底板B 」及「鋁片A 」技術內容,同時亦已揭露於被證

14 之 「底板2 」及「散熱片1 」技術內容;系爭M專利請求項1 之「異於凸面的軸向,具有複數與該若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及「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技術特徵,分別為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之剖槽方向及成型模具衝壓位置之簡單改變。因此,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已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內容顯能輕易完成,足證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被證14之散熱片嵌組植立於底板之夾固方式與系爭M 專利相較,同樣均運用插接散熱片的凹槽變形,而達到散熱片嵌組緊固作用,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具有共通性,且與系爭M 專利為相關之技術領域。是以,系爭M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與被證14具有明顯之組合動機,且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既然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故被證14與系爭

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⑶上訴人下列主張均不可採:

①上訴人雖主張系爭M 專利可以大幅降低刀模開設凹溝

時所承受反向衝擊力,減少刀模斷損的機會,提昇成型工作的順暢性,和增加刀模的耐用度,且由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該凸面能提供較佳的形變裕度,已達到良好的嵌組密結效果,同時不需藉由塗佈錫膏而高溫填縫,可得到最佳的導熱和散熱的功效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8至59頁)。然查:

a.系爭M 專利為新型專利,主要創作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改良,且由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之記載內容可知其界定底座的表面成型有多道凸面,以及具有複數與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經成型模具衝壓散熱片兩側的凸面,使凸面產生形變而將散熱片嵌組植立於底座而形成散熱片與底座的衝壓嵌組結構。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雖有界定散熱片與底座相互嵌組的組成結構,惟其底座成型之加工過程並未進一步界定,且依機械衝壓加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利用刀模衝壓方式成型底座時,導致刀模易斷損主要取決於底座材質、刀模強度及刀刃角度、加工速度等因素,與系爭M 專利之凹溝設在垂直於凸面軸向的位置並無涉。況且,系爭M 專利之刀模開設凹溝時,由於刀模切削方向與凸面軸向呈垂直方向,刀模加工過程對凸面呈現受力不連續之切削形態,較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的連續切削承受較大反向衝擊力,亦導致刀模刀刃斷損之機會。

b.另系爭M 專利係在垂直於凸面軸向設置凹溝結構,且其說明書第7 頁第11至14行記載「該散熱片2 恰可對應插入凹溝12中,藉一底面具嚙齒之成型模具

3 衝壓散熱片2 兩側的凸面11,使凸面11受力而產生外擴形變,…且將散熱片2 嵌組植立於底座1 上」之內容,顯見系爭M 專利之散熱片須插入凹溝中,再利用成型模具衝壓在凸面上而利用凸面受壓變形使凹溝寬度變窄,達到凹溝夾固散熱片的目的。

反觀,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揭露在底座的凸面上以刀模成型開設有剖槽,將鋁片插入剖槽內,衝子作用在凸面間隙,藉由凸面變形使剖槽由寬變窄來達到將鋁片夾固。又被證14亦揭露利用滾輪沿滾壓槽滾壓兩側邊,進而擠壓底板上之矩形槽,並使其產生由寬變窄之形變來達到將散熱片緊固於矩形槽。

系爭M 專利先前技術、被證14均已揭露系爭M 專利的散熱片與凹溝相互密結之相同技術,而此等凹槽設置方向差異僅為散熱器衝壓加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通常知識所作的簡單改變,並不影響散熱片與凹溝之緊密嵌組結構,同樣均能達到良好導熱和散熱效能,是上訴人上開所稱並不足採。

②上訴人又稱: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切削產生的料屑

無法排除於凹溝的關係,系爭M 專利之技術相較於其先前技術,具有減少刀模斷損及良好的嵌組密結效果等語。惟查,系爭M 專利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為銅製底板硬度高而導致衝壓成型時刀模容易斷損,以及鋁片與底板間結合間隙導致熱量傳遞低落的問題,而系爭M 專利說明書僅記載底座具有複數與若干凸面呈徑向貫通的凹溝及散熱片對應插入垂直於圖面之凹槽中之技術內容,並未記載刀模及其形狀能於加工過程中解決切削料屑之相關技術問題,上訴人上開所指與系爭M 專利申請時所欲解決之問題並無關聯,尚難作為系爭M 專利較其先前技術和被證14具有進步性之判斷標準,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不足取。

⒊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4尚不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其請求項2 之

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凹溝係對應設於凸面的垂直軸向」。

②被證14尚不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業如前述。既然被證14尚不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且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自然被證14亦尚不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再者,系爭

M 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凹溝係對應設於凸面的垂直軸向」,由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第1 圖揭露底板沿凸面軸向的中央開設剖槽,而該凸面剖槽相當於系爭M 專利之凹溝,兩者差異在於凹溝位置改為垂直凸面的軸向方向,惟此凹溝位置方向之改變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系爭

M 專利先前技術之凸面剖槽位置之教示,即能輕易思及可依散熱片所欲設置位置或方向之需要而簡易調整切削加工方向即可達成所需要之剖槽方向,僅屬切削加工作業配合工件結構之簡單運用。是以,系爭M 專利請求項

2 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M 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4尚不足以證明系爭M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M 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其請求項3 之附

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凸面係成型為弧形凸面為最佳」。

②被證14尚不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業如前述。既然被證14尚不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且系爭M 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自然被證14亦尚不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M 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M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系爭M 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1 ,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凸面係成型為弧形凸面為最佳」。由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第1圖揭露底板B 上設有多道的凸面,該凸面截面形狀為弧形凸面,可知系爭M 專利請求項3 附屬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系爭M 專利之先前技術之凸面形狀。因此,系爭M 專利請求項3 整體技術特徵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故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⒌上訴人雖稱:依原證22所示影片可知系爭M 專利之功效,若

認有必要亦聲請送鑑定云云。然查,原證22影片內容係顯示刀模在底座上加工而使加工形成之凹溝不會產生切削料屑堆積之加工技術(見原審卷二第69至69之2 背頁勘驗照片),惟系爭M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內容僅為散熱片與底座兩構件之結構、材質、連接位置,以及該底座經成型模具衝壓而嵌組緊固散熱片之技術,且系爭M 專利說明書之實施方式亦僅記載藉刀模成型凹溝時,可大幅降低其所承受的反向衝擊力和減少刀模斷損的機會,顯見原證22揭露刀模結構及其不易產生切削料屑之加工方式,並未記載於系爭M 專利中,其亦與系爭M 專利要解決散熱片與底座嵌組緊密及刀模斷損之問題無關,是以,原證22所示刀模結構及其加工方式並無法證明可達到系爭M 專利之散熱片緊固及刀模減少斷損之功效。另系爭M 專利為一種散熱片與底座經衝壓嵌組緊固之結構,此等結構經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請求項記載內容,並參酌說明書及圖式已足以清楚明確瞭解系爭M專利之創作內容,至原證22與系爭M 專利之技術特徵無關,業如前述,自無須再將原證22影片內容或其相關實驗數據送請鑑定之必要,故上訴人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㈥至上訴人雖又主張,有關進步性之判斷,應先確立「所屬技

術領域中熟習該項技術者之知識水準」,並聲請傳喚證人林暄智,以證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人於系爭I 專利申請時之知識水準云云。然查,發明或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即不具進步性而不得取得該發明或新型專利(93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第94條第4 項),所謂「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人,指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且能理解理解、利用申請日之前的先前知識(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3.2.1 )。換言之,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須將時空背景模擬回溯至系爭專利申請時,且須將角色模擬為該領域中之通常知識者,是此「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僅為一虛擬之人,實無從以傳喚特定之人來建立,是上訴人聲請傳喚林暄智以證明系爭I 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者之水準,並無調查之必要。再者,本院曉諭兩造就「系爭專利申請時通常知識者之水準為何」表示意見,上訴人稱:系爭二專利之發明人(即上訴人)為高中畢業且有10年工作經驗,因此系爭二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水準應為高中畢業且相關領域10年工作經驗者(見本院卷第261、217 頁),然若依上訴人所述,即表示只要一般高中畢業,並實際從事散熱器製造10年經驗者已足以熟悉散熱器之技術領域,由於系爭I 專利係為改善散熱器之熱導管與散熱鰭片緊迫結合之技術,系爭M 專利係為改變散熱鰭片與底板之結合方式,而擁有散熱器技術領域工作10年經驗之通常知識者應已具相當豐富之散熱器製造技術,自然能依經驗理解及利用簡單改變來調整系爭I 專利之熱導管與散熱鰭片結合,以及系爭M 專利之散熱鰭片與底板結合等加工成型方式,故若依上訴人上開所稱,適可證系爭二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可輕易完成。實則,因專利審查、舉發階段係由審查人員就專利是否具進步性進行審查,專利訴訟階段係由法官就專利是否具進步性為認定,因此,應由審查人員及法官模擬申請前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準,以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本院認系爭二專利為申請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得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詳述如前所載,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並無理由,系爭二專利不具進步性應堪認定。

七、綜上所述,被證5 或被證5 與被證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I 專利請求項1 、4 、6 不具進步性;被證14與系爭M 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M 專利請求項1 至3不具進步性,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權利,因此,上訴人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

1 、2 、3 項、現行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如其上訴聲明所述,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資料,及本件其餘爭點,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李維心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