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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專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秉炎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江國慶專利師輔 佐 人 侯 門上列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銷售期間「2011/04/01-2011/05/11」之酌減後應給付之權利金$6,415,應為$64,150 ,銷售期間「2012/01/01-2012/03/31」之利息起算日2013/5 /16,應為2012/5 /16,均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