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原 告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訴訟代理人 林宏明被 告 李文元
李林玟伶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
3 日調查程序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1,366,320 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3 紙存卷足佐,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