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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專訴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原 告 康銀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虎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複 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陳怡如專利師被 告 第一家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吳天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件既屬因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案件,符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604,000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等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411405號「榨汁機」專利權之物品。

⒊被告等應銷毀「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等侵害中華民

國發明第I411405 號專利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⒋被告等應將本件民事判決書之主文、事實欄以三號字體刊登

於自由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全國A1版一日。

⒌原告第一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⒈系爭專利乃由訴外人金煐麒獲准頒予發明第0000000 號「榨

汁機」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為西元2013年10月11日至2029年6 月29日止,經專利權人為專屬授權予原告。

⒉被告於網路及電視購物台所銷售之「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

9188」(原證五,下稱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嫌,原告旋即委請專業鑑定單位,經鑑定證明系爭產品顯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檢附專利比對分析報告乙份(原證六)。

⒊被告應停止侵害系爭專利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⑴被告等係從事與原告同一領域業務範圍,顯然對於系爭專利

有所認識,自難以對於系爭專利之存在辯稱推諉不知,被告等主觀故意甚明,或至少有侵害系爭專利之過失。據此,被告等侵害系爭專利,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而本件70000 ﹝台﹞×2 ﹪﹝此係依據韓國專利權人與訴外人韓國廠商之授權契約所訂之合理授權金百分比,相關授權契約因涉及保密義務,請容當庭以適當之保密方式庭呈﹞×6860元﹝一品夫人的銷售金額﹞=9,604,000 元是以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 項至第3 項。

⑵此外,依經濟部商業司所公示之公司登記資料(請參原證六

)顯示,被告吳天成為被告公司負責人,自應依上開規定及民法第28條及第185 條第1 項之規定,就前揭被告公司侵害系爭專利權乙節,負連帶賠償責任。

⑶原告製售高品質之榨汁機於業界享有一定知名度,卻因被告

等粗製爛造之系爭慢磨機產品而造成同業對於此款榨汁機之惡評及負面觀感,核被告之行為已然侵害原告之商譽,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為訴之聲明第4 項登報道歉之請求。

⑷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至第3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

法第28條、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

⒋就被告所提出之有效性答辯部分,說明如下:

⑴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①被告指謫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相較於被證2 與3 之結合不具有進步性並非事實:

被告在其答辯( 一) 狀中指出,被證2(CZ000000000)與系

爭專利之請求項1 大致上相同;被證2 、3(TW00000000)皆為一種榨汁機結構,且與系爭專利同屬榨汁機之技術領域,因此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系爭專利之「如何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 拆卸」的問題時,當然有動機及能力參酌被證2 及被證3 的榨汁機技術,且進一步將被證2 、3 中揭示之技術進行簡單轉用及置換組合者。

此外,被告指出,在被證3 說明書的第6 頁第5 行起已記

載:「在刀座9 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因此,對於處理有關旋轉或相對運動構件之間如何兼顧其密合的問題時,增設具彈性之O 形環或壓力環構件以作為迫緊急封阻構件的手段,已為被證3 所揭露,且對於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亦屬一般慣用的手段。

在此,原告欲別提出解釋的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

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且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而使得該下旋轉軸在O 形環不干擾下旋轉軸之極低速度的限度內緊密接觸。此說明了O 形環係固定於通孔內且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而旋轉或是阻礙下旋轉軸的轉動。根據系爭專利建構之榨汁機,係藉由極低速度之螺桿擠壓替代使用高速旋轉刀片進行擠壓。然而,在被告所引用的被證3 的內容之中並未有相關的揭示。即便如被告所指,被證3 揭示了「... 在刀座9 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但是此段敘述僅說明傳動軸套12與小密封墊圈13之間的連接關係,並未有任何內容涉及或提及被證3 的設於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的小密封墊圈13,其內徑係配合傳動主軸8 直徑,使該傳動主軸

8 與該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揭示、更遑論被證

3 之揭示內容有任何與不干擾傳動主軸8 旋轉之效果有關的內容。事實上,在整份答辯㈠狀之中,被告僅指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組合被證2 及3 的技術內容。然而,被告無法解釋在被證3 的揭示內容「... 在刀座9 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並未教示設於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的小密封墊圈13其內徑係配合傳動主軸8 直徑,以使該傳動主軸8 與該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情形下,係如何將被證3 與被證2 的內容組合而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請發明。此外,被告也無法理解若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證3 套設於傳動主軸8 外之小密封墊圈13的緊密接觸手段運用於被證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柱體530 上與下旋轉軸240 間,如何能在小密封墊圈13緊密接觸於下旋轉軸240 時而不干擾該下旋轉軸的轉動?被告在這些方面之論述有所欠缺,被告並未就此技術特徵加以說明,顯然其係無法提出合理的組合動機。

原告認為,被證3 所揭示的果汁機係屬於一般先前技術之

果汁機,其係利用粉碎刀片6 高速旋轉擠壓置放於入口中之材料,且以離心分離法產生汁液。傳動主軸8 依次貫穿傳動軸套12前端面軸孔,經小密封墊圈13、銷銀龍墊片14和上聯動器15,而與方形螺母16螺旋緊固連結,其中小密封墊圈13係設置於傳動軸套12的小孔腔內。為了達到防漏的效果,小密封墊圈13係與傳動主軸8 緊密接觸而隨著傳動主軸的旋轉而轉動,因此若將該小密封墊圈13使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之中的話,則該小密封墊圈13勢必會干擾下旋轉軸240 的旋轉,進而影響螺桿200 的旋轉速度。倘若被證3 之小密封墊圈13具有不干擾傳動主軸8 旋轉之效果,此即表示小密封墊圈13將不隨著傳動主軸8 的旋轉而轉動。然而,這正意味著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13與傳動主軸

8 並非緊密接觸而存有空隙,此亦與提供防漏作用的論述相悖。因此,原告認為被告並未正確理解係爭專利請求項

1 所界定之「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技術意義,若如被告所述,將被證3 套設於傳動主軸8 外之小密封墊圈13的緊密接觸手段運用於被證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柱體530 上與下旋轉軸240 間作為防止果汁滲透,則小密封墊圈13將會干擾下旋轉軸240 的旋轉,進而導致被證2 的榨汁機無法正常運作。

被告認為被證2(CZ000000000)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大致

上相同;被證2 、3(TW00000000) 皆為一種榨汁機結構,且與系爭專利同屬榨汁機之技術領域,因此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系爭專利之「如何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 拆卸」的問題時,當然有動機及能力參酌被證2 及被證3 的榨汁機技術,且進一步將被證

2 、3 中揭示之技術進行簡單轉用及置換組合者。此外,被告指出在被證3 說明書的第6 頁第5 行起已記載:「在刀座9 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因此,對於處理有關旋轉或相對運動構件之間如何兼顧其密合的問題時,增設具彈性之O形環或壓力環構件以作為迫緊急封阻構件的手段,已為被證3 所揭露,且對於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亦屬一般慣用的手段。然而,被告顯然並未正確理解被證2 和3 以及系爭專利的技術內容。

A.被證3 的果汁機與被證2 的榨汁機結構差異甚大,二者之組合當屬非可輕易完成者:

首先,原告欲在此指出的是,雖然被證3 與被證2 和系爭專利皆屬從水果或蔬菜獲得果汁的機器或裝置,但是二者顯然在作動原理及實際的機構方面差異甚大。被證3 係屬於一種以高速旋轉的刀片高速切碎水果或蔬菜,使經切碎的水果或蔬菜與水混合而形成果汁,亦即,被證3 的刀片係以高速進行旋轉。然而,系爭專利和被證2 則關於一種榨汁機,其中係由馬達帶動的旋轉軸所帶動旋轉者並非刀片,並且馬達係以低速進行旋轉,而非以高速進行旋轉。

被證3 所揭示的果汁機係屬於一般先前技術之果汁機,其係利用粉碎刀片6 高速旋轉擠壓置放於入口中之材料,且以離心分離法產生汁液。傳動主軸8 依次貫穿傳動軸套12前端面軸孔,經小密封墊圈13、銷銀龍墊片14和上聯動器15,而與方形螺母16螺旋緊固連結,其中小密封墊圈13係設置於傳動軸套12的小孔腔內。為達防漏效果,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13必須與傳動主軸8 緊密接觸而隨著傳動主軸的旋轉而轉動。因此若將該小密封墊圈13使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之中的話,則該小密封墊圈13會安裝成與下旋轉軸緊密接觸而干擾下旋轉軸240 的旋轉,進而影響螺桿200的旋轉速度。倘若被證3 之小密封墊圈13具有不干擾傳動主軸8 旋轉之效果,此即表示小密封墊圈13將不隨著傳動主軸8 的旋轉而轉動。然而,這正意味著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13與傳動主軸8 並非緊密接觸而存有空隙,此亦與提供防漏作用的論述相悖。因此,被證2 和3 的結構在本質上即不相同,二者之組合顯然非可輕易完成者。

B.被證3 果汁機的小密封墊圈13只能防漏,無法解決系爭專利所要解決之不干擾旋轉軸的技術問題:

a.承上述,由於被證3 的果汁機與被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所界定的榨汁機先天上在結構方面差異甚大,故所會遭遇到的技術問題也是不同的。

b.在被證3 的果汁機中,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只是單純地要防止果汁沿著其刀片座的空隙流到帶動刀片的旋轉軸而破壞其馬達。故而在被證3 的果汁機中,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只要貼緊著傳動軸套12即可達成防漏的效果。如此結構並不需要顧慮到小密封墊圈13會干擾到傳動軸套12的旋轉。易言之,被證3 並未揭示防止小密封墊圈13與傳動軸套12及刀座9 相互干擾的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被證3 的技術內容也僅能得知可利用小密封墊圈來達成防漏的功效。然而被證3 並未教導如何安裝小密封墊圈來解決不干擾旋轉軸的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即便將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13勉強結合至被證2 之中,如此組合仍未教示防止該小密封墊圈13干擾傳動軸套12之旋轉的技術內容,缺乏指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小密封墊圈的安裝修改成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所請發明者。

C.將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13應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之中將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

a.如上述,將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13結合於被證2 的榨汁機中顯然會使得該小密封墊圈13干擾到被證2 的下旋轉軸,如此所產生的組合結果無法使得被證2 的榨汁機發揮應有的榨汁功能。

b.被告顯未正確理解係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技術意義,若將被證3 套設於傳動主軸8 外之小密封墊圈13的緊密接觸手段運用於被證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柱體530 上與下旋轉軸240 間作為防止果汁滲透,則小密封墊圈13將會干擾下旋轉軸240 的旋轉,進而導致被證2 的榨汁機無法正常運作。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進行如此的組合。故而被證2 和3 的組合顯非顯而易見者。再者,即便將被證2 和3 勉強組合在一起,由於無論是被證2或被證3 均未揭示防止該小密封墊圈13干擾傳動軸套12或下旋轉軸之旋轉的技術內容,如此的組合顯然欠缺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如此的組合加以修改成具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之具有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且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界定之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且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如此之技術特徵所產生的技術效果是能夠使得下旋轉軸在O形環不干擾下旋轉軸之極低速度的限度內緊密接觸。亦即,如本案說明書所揭示的一項實施例所揭示的,O 形環係固定於通孔內且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而旋轉或是阻礙下旋轉軸的轉動。根據系爭專利建構之榨汁機,係藉由極低速度之螺桿擠壓替代使用高速旋轉刀片進行擠壓。然而,被證3 的內容之中並未有相關的揭示。即便如被告所指,被證3 揭示了「... 在刀座9 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但是此段敘述僅說明傳動軸套12與小密封墊圈13之間的連接關係,並未有任何內容涉及或提及被證3 的設於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的小密封墊圈13,其內徑係配合傳動主軸8 直徑,使該傳動主軸8 與該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揭示、更遑論被證3 之揭示內容有任何與不干擾傳動主軸8旋轉之效果有關的內容。事實上,無論是在答辯( 一) 或

(二)狀之中,被告僅指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組合被證2 及3 的技術內容,或僅略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防止。然而,被告無法解釋在被證3 的揭示內容「... 在刀座9 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並未教示設於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內的小密封墊圈13其內徑係配合傳動主軸8 直徑,以使該傳動主軸8 與該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情形下,係如何將被證3 與被證2 的內容組合而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請發明。此外,被告也無法理解若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證3 套設於傳動主軸8 外之小密封墊圈13的緊密接觸手段運用於被證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柱體530 上與下旋轉軸

240 間,如何能在小密封墊圈13緊密接觸於下旋轉軸240時而不干擾該下旋轉軸的轉動?被告在這些方面之論述有所欠缺,被告並未就此技術特徵加以說明,顯然其係無法提出合理的組合動機,僅在其民事答辯(二)狀第2 頁第二點中粗略地指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系爭專利之技術問題時,有動機及能力參酌諸被證之技術進行簡單轉用或置換。惟被告仍無法指出被證3 的哪些內容可以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進行如此之修改。在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的情況下,被告所指摘之系爭專利所請發明為可輕易完成者顯然為其後見之明。

c.由以上論述可知,被證2 和3 的組合先天上及非顯而易見者,且無論是被證2 和被證3 均未揭示如何使被證3的 小密封墊圈的安裝不干擾到被證2 的旋轉軸的旋轉的技術問題及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與被證2 和3 的組合相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確實是具有進步性的。

基於以上理由,原告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確實無法輕易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被證2 、3 所揭露之內容而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發明。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被證2 、3 具有進步性。

②被告指謫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相較於被證2 與5 之結合不具有進步性並非事實:

被告指出被證5(TW00000000) 係關於一種果汁機刀座結構

,其係在果汁機的杯體底部設有刀具(2) 及刀具座(3) ,該刀具下方設有一軸桿(20)且該刀具座套設於軸桿,其中該刀具座係由軸承座(30)、合銅套(31)、軸承套(33)及可隔熱防水的墊圈(32)與套環(34)所組成;組裝時,將刀具以軸桿穿通刀具座之軸承套、合銅套及軸承座並與離合器

(4) 螺組,而離合器係與馬達連接供帶動軸桿轉動以使刀具旋轉攪打果汁。並且,被證5 已揭示在軸承套(33)外面套設有防水隔熱材質製成之防水套環(34),該防水套環(34)恰座於軸承套(33)的緣邊(331) 上,於防水套環(34)的外側設有凸緣(340) ,該凸緣(340) 部份恰頂靠於承座(10)底面的擋緣(13),而具防水功能。因此,被告認為被證

5 之防水套環(34)可對比於系爭專利之O 形環。就技術手段而論,根據被證5 的說明書【實施方式】與圖

1 、2 的揭示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僅可得知該防水套環(34)係使用於提供防漏功能。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O 形環的內徑係對應於螺桿之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而使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並且,系爭專利的圖8 說明了O 形環的接合狀態,其中O 形環(520a)係置於防水圓筒(530) 上並與通孔(520) 之內部固定接合,且由於O 形環(520a)係在不干擾下旋轉軸(240) 之極低速度的限度內與下旋轉軸(240) 緊密接觸,亦即說明了O 形環係固定於通孔內且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而旋轉或是阻礙下旋轉軸的轉動。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技術特徵可使螺桿不受干擾而保持極低速度旋轉。然而,在被告引用的被證5 的內容之中並未有相關的揭示。即便在被證5 的說明書揭示「... 在軸承套(33)外面套設有防水隔熱材質製成之防水套環(34),該防水套環(34)恰座於軸承套的緣邊(331) 上,於防水套環(34)的外側設有凸緣(340) ,凸緣(3

40 )部分恰頂靠於承座(10)的擋緣(13)而具防水功能」,但是此段敘述僅有防水套環(34)與軸承套(33)之間的連接關係,並未有任何內容涉及或建議被證5 的套設於軸承套

(33)外面的防水套環(34),其內徑係配合軸桿(20)直徑,使該軸桿(20)與該防水套環(34)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揭示、更遑論被證5 之揭示內容有任何與不干擾軸桿(20)旋轉之效果有關的內容。是以,被告僅將其認為可以相比對的特徵或內容列出,但是在二者並不相同的情況下並未就二者之差異闡述如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請發明。

與被證2 類似的,被證5(TW00000000) 也是關於一種果汁

機刀座結構,其係在果汁機的杯體底部設有刀具(2) 及刀具座(3) ,該刀具下方設有一軸桿(20)且該刀具座套設於軸桿,其中該刀具座係由軸承座(30)、合銅套(31)、軸承套(33)及可隔熱防水的墊圈(32)與套環(34)所組成;組裝時,將刀具以軸桿穿通刀具座之軸承套、合銅套及軸承座並與離合器(4) 螺組,而離合器係與馬達連接供帶動軸桿轉動以使刀具旋轉攪打果汁。並且,被證5 已揭示在軸承套(33)外面套設有防水隔熱材質製成之防水套環(34),該防水套環(34)恰座於軸承套(33)的緣邊(331) 上,於防水套環(34)的外側設有凸緣(340) ,該凸緣(340) 部份恰頂靠於承座(10)底面的擋緣(13),而具防水功能。

A.然而,如前述針對被證3 的討論,被證5 與被證2 以及系爭專利的榨汁機先天的結構差異甚大,被證2 和5 的組合在先天上本來就不是顯而易見者。另外,也如同被證3 ,被證5 也沒有揭示如系爭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防止防水墊圈(32)與套環(34)干擾軸桿(20)的旋轉。就技術手段而論,根據被證5 的說明書【實施方式】與圖1 、2 的揭示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僅能從被證5學習到該防水套環(34)係使用於提供防漏功能。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O 形環的內徑係對應於螺桿之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而使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並且,系爭專利的圖8 說明了O 形環的接合狀態,其中O 形環(520a)係置於防水圓筒(530) 上並與通孔(520) 之內部固定接合,且由於O 形環(520a)係在不干擾下旋轉軸(240) 之極低速度的限度內與下旋轉軸(240) 緊密接觸,亦即說明了O 形環係固定於通孔內且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而旋轉或是阻礙下旋轉軸的轉動。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技術特徵可使螺桿不受干擾而保持極低速度旋轉。然而,在被告引用的被證5 的內容之中並未有相關的揭示。即便在被證5 的說明書揭示「... 在軸承套(33)外面套設有防水隔熱材質製成之防水套環(34),該防水套環(34)恰座於軸承套的緣邊

(331) 上,於防水套環(34)的外側設有凸緣(340) ,凸緣

(340) 部分恰頂靠於承座(10)的擋緣(13)而具防水功能」,但是此段敘述僅有防水套環(34)與軸承套(33)之間的連接關係,並未有任何內容涉及或建議被證5 的套設於軸承套(33)外面的防水套環(34),其內徑係配合軸桿(20)直徑,使該軸桿(20)與該防水套環(34)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揭示、更遑論被證5 之揭示內容有任何與不干擾軸桿(20)旋轉之效果有關的內容。

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O 形環可用於防止榨取汁

液的滲透,並經由螺桿之雙向固定而減少噪音產生及防止螺桿磨損,且「O 形環的內徑對應於下旋轉軸下端部的直徑而使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技術特徵可使螺桿不受干擾而保持極低速度旋轉。相較於系爭專利揭示的技術手段,被證5 並未教示防水套環(34)的內徑係對應於刀具(2) 之軸桿(20)的直徑而使該軸桿與該防水套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技術特徵。相對的,被證5 的防水套環(34)係與軸承套(33)接觸而並非與刀具(2) 之軸桿(20)接觸,此與本案請求項1 之O 形環與螺桿之旋轉軸接觸的配置完全不同;若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證5 的防水套環(34)使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之中的話,則該防水套環(34)勢必會干擾下旋轉軸(240) 的旋轉,進而影響螺桿(200) 的旋轉速度。是以,原告認為被告並未詳盡比對被證2 、5 與本案結構上的差異,且未詳細說明如何組合被證2 、5 來完成本案請求項1 的發明。取而代之的是,被告僅逕自毫無根據地解讀本案請求項

1 之O 形環的設計並未產生明顯的功效增進而作為結論,如此粗略的理由實令人難以信服。因此,被告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被證2 、5 明顯係具有進步性。

被證2 和5 的組合先天上及非顯而易見者,且無論是被證

2 和被證5 均未揭示如何使被證5 的防水套環的安裝不干擾到被證2 的旋轉軸的旋轉的技術問題及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與被證2 和5 的組合相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確實是具有進步性的。

③被告指謫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相較於被證2 與6 之結合不具有進步性並非事實:

被告指出被證6(TW 00000000)係關於一種果汁機杯座之含

油軸承保護、固定套,其係在果汁機的杯座中之含油軸承之外圍裝設有一金屬保護、固定套,此一金屬保護、固定套為可確切保護、固定含油軸承,更因金屬保護、固定套具有吸熱之效能,將致使含油軸承於馬達高速運轉時所產生之高溫高熱將會被此金屬保護、固定套所吸收。並且,被告認為被證6 已揭示「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溝槽(1a)內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可有效防止水或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之技術手段,其中被證

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O 形環,因此系爭專利僅係將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簡單轉用,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且達成者。

若就技術手段而言,根據被證6 的圖4 至8 與說明書【實

施方式】相關的揭示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僅可得知該防水橡膠迫緊(2) 係使用於提供防漏功能。

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且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而使得該下旋轉軸在O 形環不干擾下旋轉軸之極低速度的限度內緊密接觸。此說明了O 形環係固定於通孔內且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而旋轉或是阻礙下旋轉軸的轉動。並且,根據系爭專利建構之榨汁機,係藉由極低速度之螺桿擠壓替代使用高速旋轉刀片進行擠壓。相較之下,在被告所引用的被證6 的內容之中並未有相關的揭示。即便如被告所指,被證6 揭示了「... 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溝槽(1a)內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可有效防止水或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但是此段敘述僅說明防水橡膠迫緊(2) 與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間的連接關係,並未有任何內容涉及或提及被證6 的設於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溝槽(1a)內的防水橡膠迫緊(2) ,其內徑係配合旋轉軸的直徑,使該旋轉軸與該防水橡膠迫緊(2) 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揭示、更遑論被證6 之揭示內容有任何與不干擾旋轉軸旋轉之效果有關的內容。事實上,在整份答辯( 一) 狀之中,被告僅略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組合被證

2 及6 的技術內容。然而,被告無法說明在被證6 的揭示內容「... 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溝槽(1a)內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可有效防止水或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並未教示設於金屬保護、固定套(1)之上端凹陷溝槽(1a)內的防水橡膠迫緊(2) 其內徑係配合旋轉軸的直徑,以使該旋轉軸與該防水橡膠迫緊(2) 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情形下,係如何將被證6 與被證2 的內容組合而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請發明,被告並未說明。

若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運用於被證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柱體(530) 上與下旋轉軸(240) 間,如何能在防水橡膠迫緊(2)緊密接觸於旋轉軸時而不干擾該旋轉軸的轉動?被告在這方面之論述有所欠缺,被告並未就此技術特徵加以說明,顯然係無法提出合理的組合動機;原告認為,被證6 所揭示的果汁機係屬於一般先前技術之果汁機,其係利用刀片高速旋轉擠壓置放於入口中之材料,且以離心分離法產生汁液。為了達到防漏的效果,防水橡膠迫緊(2) 係與旋轉軸緊密接觸而隨著旋轉軸的旋轉而轉動,因此若將該防水橡膠迫緊(2) 使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之中的話,則該防水橡膠迫緊(2) 勢必會干擾下旋轉軸(240) 的旋轉,進而影響螺桿(200) 的旋轉速度。倘若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具有不干擾旋轉軸轉動之效果,此即意謂著防水橡膠迫緊(2) 將不隨著旋轉軸的旋轉而轉動。然而,這正說明了被證6 的防水橡膠迫緊(2) 旋轉軸並非緊密接觸而存有空隙,此亦與提供防漏作用的論述相悖。因此,原告認為被告並未正確理解係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意義,若如被告所述,將被證6 的防水橡膠迫緊(2) 運用於被證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柱體(530) 上與下旋轉軸(240) 間作為防止果汁滲透,則防水橡膠迫緊(2) 將會干擾下旋轉軸(240)的旋轉,進而導致被證2 的榨汁機無法正常運作。

被證6(TW00000000) 與被證3 和5 類似,其也是關於一種

果汁機杯座之含油軸承保護、固定套。在被證6 中,果汁機的杯座中之含油軸承之外圍裝設有一金屬保護、固定套,此一金屬保護、固定套為可確切保護、固定含油軸承,更因金屬保護、固定套具有吸熱之效能,將致使含油軸承於馬達高速運轉時所產生之高溫高熱將會被此金屬保護、固定套所吸收。被告認為被證6 已揭示「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溝槽(1a)內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可有效防止水或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之技術手段,其中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O 形環,因此系爭專利僅係將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簡單轉用,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且達成者。然而,被證6 與被證3 和5 相同的,其果汁機與被證1 的榨汁機先天結構即有差異,二者之組合本質上即非顯而易見者。此外,被證6 也未揭示其防水橡膠迫緊(2)不會干擾被證1 之旋轉軸桿的技術問題。

A.另外,就技術手段而言,根據被證6 的圖4 至8 與說明書【實施方式】相關的揭示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僅可得知該防水橡膠迫緊(2) 係使用於提供防漏功能。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且該下旋轉軸與該O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而使得該下旋轉軸在O 形環不干擾下旋轉軸之極低速度的限度內緊密接觸。此說明了O 形環係固定於通孔內且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而旋轉或是阻礙下旋轉軸的轉動。並且,根據系爭專利建構之榨汁機,係藉由極低速度之螺桿擠壓替代使用高速旋轉刀片進行擠壓。相較之下,在被告所引用的被證6 的內容之中並未有相關的揭示。即便如被告所指,被證6 揭示了「... 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溝槽(1a)內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可有效防止水或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但是此段敘述僅說明防水橡膠迫緊(2) 與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間的連接關係,並未有任何內容涉及或提及被證6 的設於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溝槽(1a)內的防水橡膠迫緊(2) ,其內徑係配合旋轉軸的直徑,使該旋轉軸與該防水橡膠迫緊(2) 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揭示、更遑論被證6 之揭示內容有任何與不干擾旋轉軸旋轉之效果有關的內容。事實上,在被告的答辯( 一) 和(二)狀之中,僅略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組合被證2 及6 的技術內容之結論。然而,其中並未說明在被證6 的揭示內容「... 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溝槽(1a)內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可有效防止水或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並未教示設於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溝槽(1a)內的防水橡膠迫緊

(2) 其內徑係配合旋轉軸的直徑,以使該旋轉軸與該防水橡膠迫緊(2) 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情形下,係如何將被證

6 與被證2 的內容組合而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請發明。若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運用於被證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柱體

(530) 上與下旋轉軸(240) 間,如何能在防水橡膠迫緊(2) 緊密接觸於旋轉軸時而不干擾該旋轉軸的轉動?被證6在解決不干擾旋轉軸之旋轉之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方面實有所欠缺,且被告也未就此技術特徵加以說明,也無法提出合理的組合動機。

B.如前述,被證6 所揭示的榨汁機係屬於一般先前技術之榨汁機,其係利用刀片高速旋轉擠壓置放於入口中之材料,且以離心分離法產生汁液。為了達到防漏的效果,防水橡膠迫緊(2) 係與旋轉軸緊密接觸而隨著旋轉軸的旋轉而轉動,因此若將該防水橡膠迫緊(2) 使用於被證2的 榨汁機之中的話,則該防水橡膠迫緊(2) 勢必會干擾下旋轉軸(240) 的旋轉,進而影響螺桿(200) 的旋轉速度。倘若被證

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具有不干擾旋轉軸轉動之效果,此即意謂著防水橡膠迫緊(2) 將不隨著旋轉軸的旋轉而轉動。然而,這正說明了被證6 的防水橡膠迫緊(2) 旋轉軸並非緊密接觸而存有空隙,此亦與提供防漏作用的論述相悖。因此,原告認為被告並未正確理解係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的意義,若如被告所述,將被證6 的防水橡膠迫緊(2) 運用於被證2 具通孔(520) 之防水圓柱體(530) 上與下旋轉軸(240) 間作為防止果汁滲透,則防水橡膠迫緊(2) 將會干擾下旋轉軸(240) 的旋轉,進而導致被證2 的榨汁機無法正常運作。

由以上理由可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本

案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及相關先前技術,確實無法輕易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被證2 、6 所揭露之內容而構成本案請求項1 的發明。因此,被告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被證2 、6 明顯係具有進步性。

被證2 和6 的組合先天上及非顯而易見者,且無論是被證

2 和被證6 均未揭示如何使被證6 的防水橡膠迫緊(2) 的安裝不干擾到被證2 的旋轉軸的旋轉的技術問題及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④被告指謫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 相較於被證2 與4 之結合不具有進步性並非事實:

被告指出被證4(TW00000000) 具體提供了一具止水部41之

樞轉件40與其杯體15之連結手段,該具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係一端樞設於該杯體底端的樞柱上、另端則形成一撥桿,形成樞轉手段,而被證2 業已揭露由於填料插入到外殼排出孔的出口中,僅當給填料施加特定壓力時在填料和出口之間才產生縫隙,因而使得排出到殘渣出口埠汁液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此,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被證2 與被證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原告在此欲強調的是,就技術手段而言,根據被證4 的圖

7 至8 與說明書第7 頁第4 至22行所示,其說明當使用者扳動樞轉件40的撥桿42,即可使該樞轉件40樞轉而壓迫該彈性件50並使該彈性件發生形變,而促使止水塊41脫離杯體10的通孔14。當使用者欲停止流體流入容器時,只需釋放該樞轉件40,則該止水塊41即可復位並將通孔14封閉。

由此可知,被證4 揭示的樞轉件40係藉由使用者手動操縱撥桿42以閉合或打開通孔14。據此,原告認為被告所言之將被證4 之樞轉手段轉用於被證2 之外殼500 與填料575之間的結合關係,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的發明並不正確。系爭專利請求項2 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的手段係藉由殘渣重量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上的壓力而控制,當填充件樞轉插入至插入凹槽之中,即不需要以手動方式操縱該填充件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此與被證4 所稱經由使用者扳動或釋放樞轉件40的撥桿42而閉合或打開通孔14的手段截然不同。是以,被告明顯僅將其認為可以相比對的樞轉手段特徵列出,但是在二者並不相同亦無法相提並論的情況下並未就二者之差異闡述如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請發明。事實上,被證

2 僅揭露在填料插入到外殼排放孔的出口中,僅當給填料施加特定壓力時在填料和出口之間才產生縫隙,使得排出到殘渣出口埠的汁液最大限度地減少。然而被證2 並未說明該要如何實施才得以使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而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若如被告所述,將被證4 之樞轉手段轉用於被證2 之外殼500 與填料575 間,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僅可藉由扳動或釋放被證4 之樞轉件40的撥桿42而閉合或打開該外殼的排放孔,而非經由殘渣重量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上的壓力而控制該外殼排放孔的開閉,此將導致被證

2 的榨汁機無法使得材料停留在網孔鼓的時間延長而提升榨汁效率。然而,原告查閱被證2 、4 所揭露的內容均未見可對比或類似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的相關特徵。由於被證4 用以閉合或打開通孔14的手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界定之手段明顯迥異,是以,原告認為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說,系爭專利請求項

2 之「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的技術特徵乃非顯而易見者。

綜上原告認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確實無法輕

易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被證2 、4 所揭露之內容而構成本案請求項2 的發明。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相較於被證2 、4 具有進步性。

⑵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台幣9,60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否合法?①本件損害賠償之計算標準:

據原證四購物台販售實況光碟可得知,被告已自承其販售

系爭產品多達七萬件,本件損害賠償之計算標準爰以7000

0 ﹝台﹞×2 ﹪﹝此係依據韓國專利權人與訴外人韓國廠商之授權契約所訂之合理授權金百分比,相關授權契約因涉及保密義務,請容當庭以適當之保密方式庭呈﹞×6860元﹝一品夫人的銷售金額﹞=9,604,000 元。

若被告否認原告前揭主張,則應提出計算損害賠償所需之文書或資料:

若被告就上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有所疑異,欲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自負有舉證責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由於銷售系爭產品之「原物料明細帳」、「再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存貨明細帳」及「銷貨月表」等資料均由被告掌握,原告無從得知,故若被告欲就其於媒體公開自承之銷售數字為反駁,依法亦應提出相關證明。

若被告拒不提出前揭文書資料,且鈞院認原告須就損害賠

償之計算進一步提出說明時,原告懇請鈞院向被告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被告之營業資料,作為本件損害賠償之核算基準。

⑶原告之聲明是否有理由?①被告確實於網路及電視購物台銷售與原告系爭專利範圍相

同之『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產品,此有原證三之網頁公證文書及原證四之第四台銷售影音檔可稽,再者,專利權人先行警告與否,並非專利侵權行為人成立侵權行為之必要或充份條件,被告就此顯然誤解。

②被告辯稱其係向第三人天池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系爭產

品,其僅為經銷商並非製造商,因而認為原告請求銷毀『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等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411

405 號專利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應屬無理由云云,亦顯與事實不符,據原證五所示之仿品照片可清楚得知,系爭『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產品之委製商為『第一家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進口商為祥和協實業有限公司,皆與被告辯稱其僅為經銷商因而無法履行訴之聲明第三項有違。退萬步言之,即使被告真如其所宣稱之經銷商而非製造商,專利權人就已然違反專利法之被告所銷售之產品,依法亦得為該項訴之聲明主張,亦即被告應銷毀『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等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411405 號專利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⑷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一點:

①針對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一點指摘原告之主張超出系

爭專利之原揭露內容。對此,恐為被告之誤解。原告在10

4 年7 月2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第3 頁第4 至5 行指稱:「此說明了O 形環係固定於通孔內且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而旋轉或是阻礙下旋轉軸的轉動」,上述內容並未揭示在系爭專利申請時的說明書,圖式或申請專利範圍之中。

惟被之如此指摘顯然係以專利法及審查基準對於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對於該申請案進行修正時,其修正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案原揭露之內容的限制。然而,如此之限制顯然係針對申請案的修正內容而言。然而,原告上述主張並非針對系爭專利提出修正,自無上述不得超出申請案原揭露內容之限制的適用,合先序明。

②其次,原告在民事爭點整理狀的上述說明是關於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所界定之O 形環在安裝在榨汁機之中時的操作和技術效果而言。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可以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和申請專利範圍的內容瞭解此技術效果。因此,原告主張並未超出系爭專利原揭露範圍。事實上,原告的上述主張與被告所指出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3頁第18至23行針對O 形環的記載:「O形環經形成以配合在下旋轉軸240 之下端部分之直徑,且與下旋轉軸240 在O 形環520a不干擾下旋轉軸240 之及低速度的限度內緊密接觸。除防水圓筒530 以外,亦提供O形環520a以防止所榨取汁液向驅動單元600 滲透」為一致的。

③最後,在原告的爭點整理狀中,原告說明了:「此說明了

O 形環係固定於通孔內且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而旋轉或是阻礙下旋轉軸的轉動」。上述說明係針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 的O 形環的相關技術特徵所產生的技術效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從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技術特徵的相關敘述即可立即瞭解到系爭專利的O 形環可以達成如此的技術效果。易言之,系爭專利的

O 形環不會干擾到旋轉軸的旋轉的其中一項可能方式就是該O 形環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進行轉動。原告在爭點整理狀的說明是要進一步闡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O 形環的技術意義。因此,原告在爭點整理狀的說明仍然是在系爭專利申請時所揭露的內容之內。

⑸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二點①針對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二點,如被告所自承者,被

證3 的小密封墊圈13的內徑對應於傳動主軸08之直徑。亦即,被證3 的揭示內容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的 技術特徵:「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即便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13可以防漏,如前述,被證3 的結構在先天上並沒有小密封墊圈13會干擾到傳動主軸08之旋轉的技術問題,並且因此並未提供解決如此之干擾的問題的技術手段。

②再者,原告不認同被告所述之「被證3 ,5 ,6 皆與系爭

專利同屬榨汁機之技術領域」。亦如前述針對被證2 與被證3,5,6 之組合所說明的,被證3 ,5 和6 均是針對以高速旋轉的刀片來進行操作的果汁機,而系爭專利則是以慢速旋轉的榨汁機,在系爭專利的榨汁機中,並不具有高速旋轉的刀片。被證3 ,5 ,6 的果汁機的結構與系爭專利的榨汁機的結構差距頗大。因此,前述諸被證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系爭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自然不同,二者無法相提並論。被告顯然忽略如此的差異並且因此基於如此誤解而產生系爭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諸被證相同的錯誤結論。

③根據被證3 ,5 ,6 的揭示內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所學習到的僅限於O 形環可以用來防止汁液的洩漏,並且O 形環應該被安裝成與傳動主軸緊密接觸來提供良好的密封效果。然而,如此的技術內容對於系爭專利來說是行不通的,因為將O 形環安裝成與下旋轉軸緊密接處的話將會干擾旋轉軸的旋轉,使得榨汁機無法運作。因此,下旋轉軸的旋轉不會受到小密封襯墊或O 形環的干擾的技術問題並不存在於被證3 ,5 和6 之中。

④由以上論述可知,系爭專利之「如何在榨汁過程中能確保

汁液不滲漏及不影響旋轉軸」的技術問題並不存在於被證

3 ,5 和6 之中。因此,被證3 ,5 和6 並未提供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解決不影響旋轉軸之轉動的任何指引。在缺乏如此之指引的情況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從諸引證案的組合輕易玩成系爭專利所請發明。

⑹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三點①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三點指摘,基於被證2 和4 的組

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2 具有進步性的理由已經如前所述,在此不另贅述。至於被告指摘原告民事爭點整理狀係將說明書的內容讀入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之中,原告說明如下。

②原告完全同意說明書和圖式的敘述不能夠讀入申請專利範

圍的限制條件之中。然而,原告在爭點整理狀中所闡述之「殘渣的排放則是藉由殘渣重量的壓力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恐的填充件以產生間隙而排出,而在殘渣排出所需的壓力增加時,將會使得材料停留在網孔鼓的時間延長,進而提升榨汁效率」。上述敘述僅在於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2中 所請發明的技術功效,以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請發明與被證4 的技術差異,並非將上述功效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中來比對該請求項的申請專利範圍。被告所言顯然為其誤解,實不足採。

⑺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四點:被告民事答辯(二)狀第

四點指稱原告不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4202177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之舉發審定理由而提出訴願,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做成決定書駁回原告之訴願請求。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處分實有諸多違法不當之處。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述:

⒈系爭專利明顯有違專利法進步性要件,故專利權有效性明顯具有瑕疵至明:

⑴引用證據:

被證2 係為2009年1 月2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專利公開第CZ000000000A號「榨汁機」專利;被證3 係為94年4 月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00000000號「一種便攜式榨汁機」專利案;被證4 係為98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00000000號「沖茶器」專利案;被證5 為2004年10月1 日公告(公開)之第000000000 號「果汁機刀座結構」新型專利案;被證6 為2004年8 月11日公告(公開)之第000000000 號「果汁機杯座之含油軸承保護、固定套」新型專利案。

⑵被證2至6之專利請求項內容析解如下:

①被證2 為一種榨汁機結構,包括:蓋,所述蓋具有在其上部

分的一側上形成的入口埠和在其內部分的中心處形成的旋轉軸孔;外殼,所述外殼安裝在所述蓋的下部分上,並具有:導向爪,其在所述外殼的底部上形成;殘渣出口埠和汁液出口埠,其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開地形成;防水圓柱體,其具有通孔並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以及壓力排出通道,其環繞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分形成;螺杆,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轉軸孔中;多個螺杆螺旋,其在所述螺杆的外表面上形成;內環,其在所述螺杆的下端處向下突出地形成並具有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壓力排出通道內的多個螺杆齒輪,在所述內環內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以及下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杆的下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並且在其上形成有多邊形軸孔;網孔筒,所述網孔筒具有:網孔結構,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將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埠;以及多個壁刀,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內表面上沿縱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導向爪內;旋轉刷,所述旋轉刷安裝在所述外殼和所述網孔筒之間以進行轉動,並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裝有用於持續清掃所述網孔筒和所述外殼的刷;以及驅動單元,所述驅動單元具有經過所述防水圓柱體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邊形軸孔內的多邊形軸,並以低速轉動所述螺杆;其中,容納所述螺杆的外殼沿縱向固定到所述驅動單元的上側上,從而對放入到所述入口埠中的材料進行壓榨、研磨並從其榨取汁液並將殘渣排出。

②被證3 為一種便攜式榨汁機結構,包括榨汁杯機構及與其連

接設置的主機機構,榨汁杯機構包括榨汁杯及與其連接的刀座裝置,刀座裝置具有集成刀片裝置及與其連動的上連動器,主機機構設有主機外殼,其特徵在於:主機機構還包括置於主機外殼內的直流電動轉動裝置及與其電連接的電池機構裝置,直流電動轉動裝置設有直流馬達及與其連動的下連動器,該下連動器與上連動器連接配合,電池機構裝置包括有電池,該電池的兩極端子分別與直流馬達的相應電極端子電性連接。

③被證4 為一種沖茶器結構,包括:一杯體,其內係具有一容

置空間,該杯體頂端具有一開口且其底部中央處形成一通孔,且該杯體於底端鄰近邊緣處係向下延伸形成一周壁,該周壁上係具有一橫向的長孔,又該杯體外底面係具有一樞柱;一過濾裝置,係設於上述杯體的容置空間中;以及一樞轉件,係以一端樞設於該杯體底端的樞柱上,該樞轉件係形成一止水部,另端則形成一撥桿,該止水部係與杯體的通孔相對應,而該撥桿係穿設於杯體的長孔中。

④被證5 為一種果汁機刀座結構,其主要係在果汁機的杯體底

部形成一承座,該承座底面設有螺孔,本體底面中央設有穿孔,在穿孔底面設擋緣;一刀具,係設於杯體底部,刀具下方伸設一軸桿,該軸桿係穿過穿孔,軸桿尾端設有螺紋部;一刀具座,係設於刀具下方;一離合器,係設於刀具座下方並與刀具之螺桿螺組;其特徵係在於刀具座係由:軸承座、合銅套、防水墊圈、軸承套及防水套環所組成,其中軸承座係與杯體之承座螺組,軸承座設有容室,在容室底面設有貫孔,合銅套係容置於軸承座的容室內,於合銅套內設通道,且在合銅套上、下端各設有之防水墊圈,一軸承套係設於軸承座上方,且上端並穿過於杯體之穿孔,該軸承套中間設通孔恰與合銅套之通道及軸承套之貫孔對應,而在軸承套外面套設有之防水套環;如此,藉由軸承座使刀具座組件容易定位,組裝快速,且具較佳之隔熱效果,又防水套環及防水墊圈更提供吸震、減少噪音之功效以及可避免甩油之情形發生。

⑤被證6 為一種「果汁機杯座之含油軸承保護、固定套」,其

組合結構之特徵係為:于果汁機杯座(A) 中之含油軸承(4)之外圍裝設有一金屬保護、固定套(1) ,此一金屬保護、固定套(1) 為可確切保護、固定含油軸承(4) ;而此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槽溝(1a)內則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而此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底部凸緣(1b)外部則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3) 者。

⒉被證2 、3 之組合或被證2 、5 之組合或被證2 、6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

⑴被告查詢系爭專利的雜項狀態( 請參看被證7-1),顯示目前

共有4 件針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相關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N01~N04),其中N01 舉發案已在2015年2 月13日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104)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4202177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為舉發成立( 請參看被證7-2),由該舉發審定書之舉發成立的理由中可知,證據2 、

3 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而證據2 、4 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 其中,N0 1舉發案所引用的證據2 、3 、4 ,即為本件所引證之被證2 、3 、4),顯然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2 之專利權有效性確實有瑕疵。

⑵本案被證2 、3 皆為一種榨汁機結構,且皆與系爭專利同屬

榨汁機之技術領域,因此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系爭專利之「如何提高汁液榨取之效率、易於組裝/ 拆卸」的問題時,當然有動機及能力參酌被證2 及被證3的榨汁機技術,且進一步將被證2 及被證3 中揭示之技術進行簡單轉用或置換組合者。

⑶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之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榨汁機( 對應於被證2 之榨汁機) ,其包含:一蓋( 對應於被證2 之蓋100),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 對應於被證2 之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側上形成的入口端口110)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 對應於被證2 之在其內部分的中心處形成的旋轉軸孔120);一外殼( 對應於被證2 之外殼500),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 對應於被證2 之外殼500 安裝在蓋100 的下部分上) ,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 對應於被證2 之在外殼500 的底部上形成之導向爪550)、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 對應於被證

2 之在外殼500 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開形成殘渣出口端口57

0 與汁液出口端口560)、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 對應於被證2 之防水圓柱體53

0 ,該防水圓柱體530 具有通孔520 並在外殼500 的下端部分的中心處形成) 、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 對應於被證2 之壓力排出通道580 ,其環繞防水圓柱體530 的下部分形成) ;一螺桿( 對應於被證2 之螺桿200),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 對應於被證2 之上旋轉軸210 ,在螺桿200 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旋轉軸孔

120 中) 、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對應於被證2 之在螺桿200 的外表面上形成螺桿螺旋220)、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 對應於被證2 之內環250 在螺桿200 的下端處向下突出地形成並具有以可旋轉的方式插入到壓力排出通道580 內的多個螺桿齒輪280)、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對應於被證2 之在內環250 內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防水圓柱體530 的下部空間270),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 對應於被證2 之下旋轉軸240 在螺桿200 的下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並且在其上形成有多邊形軸孔230);一網孔鼓( 對應於被證2 之網孔筒300),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 對應於被證2 之網孔結構,其在網孔筒300 的外壁上形成以將汁液排出到汁液出口端口560),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 對應於被證2 之壁刀310 ,其在網孔筒300 的內表面上沿縱向形成以插入到導向爪550 內) ;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 對應於被證2 之旋轉刷400 ,其安裝於外殼

500 與該網孔筒300 之間以進行轉動) ,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 對應於被證2 之刷架430 ,在刷架430 中安裝有用於持續清掃網孔筒

300 和外殼500 的刷410);及一驅動單元( 對應於被證2 之驅動單元600),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 對應於被證2 之驅動單元600 具有經過防水圓柱體530 的通孔520 而插入到多邊形軸孔230 內的多邊形軸610),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對應於被證2 之容納螺桿200 的外殼500 沿縱向固定到驅動單元600 的上側上,從而對放入到入口端口110 中的材料進行壓榨、研磨並從其榨取汁液並將殘渣排出) ,及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

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⑷就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的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與被證2 兩者間的差異為被證2 未見「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之技術特徵。

⑸惟被證3 已揭示在傳動過程中,直流馬達22主軸產生的扭力

係經由下聯動器17對接的上聯動器15傳遞給集成刀片裝置的傳動主軸08,再由傳動主軸08帶動集成刀片裝置上的粉碎刀片06,並在說明書之【實施方式】的第6 頁第5 行起(配合圖十二)清楚記載:「在刀座09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因此,對於處理有關旋轉或相對運動構件間如何兼顧其密合的問題時,增設具彈性之O 形環或壓力環構件以作為迫緊及封阻構件的手段,已為被證3 所揭露,且對於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亦屬一般慣用的手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被證2 與被證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被證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此外,針對以上比對內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持相同見解,且已於2015年2 月13日以(104)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4202177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為舉發成立( 請參看被證7-2)。

⑹再者,被證5 也揭示了「在軸承套33外面套設有防水隔熱材

質製成之防水套環34,該防水套環34恰座於軸承套33的緣邊

331 上,於防水套環34的外側設有凸緣340 ,凸緣340 部份恰頂靠於承座10底面的擋緣13,而具防水功能」。即被證5之防水套環3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O 形環;系爭專利僅是將被證5 之防水套環簡單轉用,為熟知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之作,尤其此一防水止漏之技術為業界常見慣用之技術,系爭專利之O 形環的設立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被證2 與被證5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被證2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⑺被證6 揭示一果汁機杯座之含油軸承保護、固定套的結構,

其主要係在「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槽溝(1a)內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可有效防止水、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即系爭專利之O 形環相對於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兩者所欲達成之防止水、果汁流出之效果與目的亦如出一轍,系爭專利僅是將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

(2)簡單轉用,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該項技術者易於思及且達成者,尤其此一防水止漏之技術為業界常見慣用之技術,系爭專利之O 形環的設立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被證2 與被證6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被證2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2 及被證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

⑴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被證2 之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榨汁機( 對應於被證2 之榨汁機) ,其包含:一蓋( 對應於被證2 之蓋100),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 對應於被證2 之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側上形成的入口端口110)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 對應於被證2 之在其內部分的中心處形成的旋轉軸孔120);一外殼( 對應於被證2 之外殼500),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 對應於被證2 之外殼500 安裝在蓋100 的下部分上) ,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 對應於被證2 之在外殼500 的底部上形成之導向爪550)、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 對應於被證

2 之在外殼500 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開形成殘渣出口端口57

0 與汁液出口端口560)、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 對應於被證2 之防水圓柱體53

0 ,該防水圓柱體530 具有通孔520 並在外殼500 的下端部分的中心處形成) 、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 對應於被證2 之壓力排出通道580 ,其環繞防水圓柱體530 的下部分形成) ;一螺桿( 對應於被證2 之螺桿200),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 對應於被證2 之上旋轉軸210 ,在螺桿200 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旋轉軸孔

120 中) 、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對應於被證2 之在螺桿200 的外表面上形成螺桿螺旋220)、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 對應於被證2 之內環250 在螺桿200 的下端處向下突出地形成並具有以可旋轉的方式插入到壓力排出通道580 內的多個螺桿齒輪280)、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對應於被證2 之在內環250 內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防水圓柱體530 的下部空間270),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 對應於被證2 之下旋轉軸240 在螺桿200 的下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並且在其上形成有多邊形軸孔230);一網孔鼓( 對應於被證2 之網孔筒300),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 對應於被證2 之網孔結構,其在網孔筒300 的外壁上形成以將汁液排出到汁液出口端口560),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 對應於被證2 之壁刀310 ,其在網孔筒300 的內表面上沿縱向形成以插入到導向爪550 內) ;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 對應於被證2 之旋轉刷400 ,其安裝於外殼

500 與該網孔筒300 之間以進行轉動) ,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 對應於被證2 之刷架430 ,在刷架430 中安裝有用於持續清掃網孔筒

300 和外殼500 的刷410);及一驅動單元( 對應於被證2 之驅動單元600),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 對應於被證2 之驅動單元600 具有經過防水圓柱體530 的通孔520 而插入到多邊形軸孔230 內的多邊形軸610),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對應於被證2 之容納螺桿200 的外殼500 沿縱向固定到驅動單元600 的上側上,從而對放入到入口端口110 中的材料進行壓榨、研磨並從其榨取汁液並將殘渣排出) ;一排放口,其藉由內部切割該螺桿之一下邊緣形成於該螺桿之該等螺線之一下部之一末端(對應於被證2 在螺桿200 的螺旋的下部分的端部分處,通過向內部切除螺杆200 的下邊界形成排出爪225 );一底環,其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且其上形成有一內環插入孔以容納該內環(對應於被證2 在網孔筒300 的下端處形成底環340 ,底環340 上形成有內環插入孔380 );一排放傾斜表面,其形成於該底環之一上表面上,該排放傾斜表面呈一圓弧狀,其深度沿該螺桿之一旋轉方向增加(對應於被證2 在底環340 的上表面上形成有圓弧狀的排出傾斜表面350 ,該排出傾斜表面350 的深度沿螺杆200 的旋轉方向增加);一網孔鼓排放孔,其與該排放傾斜表面之一末端連接,以將該殘渣排出該網孔鼓(對應於被證2 在排出傾斜表面350 的端部處形成網孔筒排出孔360 ,用於將殘渣排出網孔筒300 );及一外殼排放孔,其形成於該外殼之該底部之一側,且與該網孔鼓排放孔及該殘渣出口連接(對應於被證2 在底表面的一側形成外殼排出孔540 ,外殼排出孔540 固定到網孔筒排出孔360 上);其中該排放口在該排放口沿該排放傾斜表面旋轉時,藉由將該殘渣推至該網孔鼓排放孔,而穿過該外殼排放孔將該殘渣排至該殘渣出口(對應於被證2 藉螺桿200 的旋轉而到達網孔筒300 的底環340 的殘渣由位於螺桿200 下端處的排出爪225 推動,並沿著排出傾斜表面350 而被導向到網孔筒排出孔360 ,通過排出孔540 的出口將殘渣排出榨汁機的殘渣出口埠570 );一具有彈力的填充件,該填充件係安置成使其一側插入於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表面上之插入孔之中並且使其另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對應於被證2 在外殼排出孔540 的下端安裝有由橡膠等製成的填料575 ,填料575 的一側插入到在外殼的底表面上形成的插入凹槽576 中,另一側與外殼排出孔540 的出口緊密接觸);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 對應於被證

2 外殼500 之外殼排出孔540 的封閉手段,即被證2 已具體揭露採用橡膠等製成之填料575 的一側插入到在外殼的底表面上形成的插入凹槽576 中,另一側與外殼排出孔540 的出口緊密接觸) 。

⑵被證4 為一與製作飲用液體有關之日常器具,其具體提供了

一具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與其杯體15之連結手段,該被證4具止水部41之樞轉件40係一端樞設於該杯體底端的樞柱上、另端則形成一撥桿,形成樞轉手段,尤其被證2 業已揭露由於填料插入到外殼排出孔的出口中,僅當給填料施加特定壓力時在填料和出口之間才產生縫隙,因而使得排出到殘渣出口埠的汁液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此,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被證2 與被證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⒋綜合以上之比對分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 違反核准審定時應

適用之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2 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其專利權有效性明顯具有瑕疵,具撤銷之理由至明。

⑴原告之主張超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原揭露內容:

原告在104 年7 月20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第3 頁第4 ~5 行指稱:「此說明了O 形環係固定於通孔內且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而旋轉或是阻礙下旋轉軸的轉動」。其中,在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3頁第18行~23行針對O 形環的記載中僅出現:

「O 形環520a經形成以配合下旋轉軸240 之下端部分之直徑,且與下旋轉軸240 在O 形環520a不干擾下旋轉軸240 之極低速度的限度內緊密接觸。除防水圓筒530 以外,亦提供O形環520a以防止所榨取汁液向驅動單元600 滲透」;此外,系爭專利在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第1 項中也僅記載:「形成一與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即在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中僅揭露O 形環在不干擾下旋轉軸運轉的狀態下與下旋轉軸緊密接觸,並未揭露O 形環係固定於通孔中且不會隨著下旋轉軸的旋轉而旋轉;因此,原告欲以此爭執說明系爭專利之O 形環與被證3 之小密封墊圈13、被證5 之防水套環34所達成之效果不同,實已超出系爭專利原揭露內容,洵屬無據。

⑵被證3 、5 、6 均已見系爭專利之O 形環與下旋轉軸之間的結合技術特徵:

①被證3 已揭示「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

封墊圈13」( 參說明書第6 頁第7 行) ,且「傳動主軸08穿過小密封墊圈13,且小密封墊圈13的內徑對應傳動主軸08之直徑」( 參圖十二) 。被證5 與被證6 也皆已揭示能達到密封防漏的防水墊圈34、防水橡膠迫緊3 。

②被證3 、5 、6 皆與系爭專利同屬榨汁機之技術領域,因此

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系爭專利之「如何在榨汁過程中能確保汁液不滲漏及不影響旋轉軸旋轉」的問題時,當然有動機及能力參酌被證3 、5 、6 的榨汁機技術,且進一步將被證3 、5 、6 中揭示之技術進行簡單轉用或置換者,且對於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亦屬一般慣用的手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組合被證2 與被證3 或被證2 與被證5 或被證2 與被證6之所能輕易完成。

⑶組合被證2 與被證4 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

①被證2 與被證4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

性之理由,如被告民事答辯( 一) 狀理由( 四) 所述,不另贅述。

②另按發明專利權範圍,是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雖然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作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參考,但申請專利範圍方為定義專利權之根本依據,因此發明說明及圖式僅能用來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既有之限定條件(文字、用語),而不可將發明說明及圖式中之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否則將混淆申請專利範圍與發明說明及圖式各自之功用及目的,亦將造成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彰之客觀權利範圍變動。

③發明說明及圖式僅能用來輔助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既有之限

定條件(文字、用語),而不可將發明說明及圖式中之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

128 號行政判決參照)。於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中,並未見原告所稱「殘渣的排放則是藉由殘渣重量的壓力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以產生間隙而排出,而在殘渣排出所需的壓力增加時,將會使得材料停留在網孔鼓的時間延長,進而提升榨汁效率」等技術內容之記載或類此文字,故在將被證2 、4 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項 做進步性比對時,當然不得將原告所稱上揭技術內容「讀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內,並納入進步性比對範圍。

⒌系爭專利於經濟部訴願已被駁回:

原告於不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4202177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之舉發審定理由而提出訴願,由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做成之決定書(被證9);該決定書之決定理由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系爭專利舉發審定書之舉發審定理由並無違誤,即被證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步性,被證2 與被證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故為訴願駁回之決定。

⒍原告之聲明請求並無理由:

⑴原告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有撤銷之事由,故行使請求權

之基礎不存在,是以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並無理由。

⑵退步言之,縱認被告有侵害原告之專利權,惟請求賠償金額

之認定,仍應依實際所所販售之金額為計算基礎,不得單以廣告上所稱之銷售數額即為認定,否則有失公允。

⑶被告確實僅為商品進品商,非製造商:

另按電器製品類之應行標示事項,其第9 項規定:「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進口商(或代理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查商品上雖標示被告為委製商,係應銷售之公司即美好家庭購物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尚係產製商品者為製造商,而於銷售進口取得之物品,必須於商品包裝上標示委製商,以供消費者知悉(被證10),故由此可知被告僅為銷售之廠商,非為製造商,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銷燬製造之原料及器具,洵屬無據。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4頁)㈠原告係中華民國發明第I411405 號『榨汁機』專利權之專屬

被授權人,專利期間為西元2013年10月11日至2029年6 月29日止。

㈡原證五之產品為被告第一家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販賣。

㈢被告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四、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準用同法第270 條之1 第

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二第4至5 頁)㈠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⒈被證2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

步性?⒉被證2 、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

步性?⒊被證2 、6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

步性?⒋被證2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

步性?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⒈被告第一家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是否具有侵害系爭專利之侵

權行為?⒉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請求被告第一家庭開發企業

有限公司賠償960 萬4 千元?⒊原告得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⒋原告得否請求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請求被告第一家庭開發

企業有限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⒌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96條第3 項請求被告第一家庭開發企業

有限公司銷毀「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與器具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五、兩造之爭點及論斷: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榨汁機,其能夠自蔬菜、水果榨取汁液或自豆榨取豆漿。該榨汁機包括一外殼,其具有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螺桿,其具有一插入一外殼之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及一下旋轉軸,其中在其外周邊上形成複數個螺桿螺線;及一用於沿汁液出口榨取汁液之網孔鼓;及一置於外殼與網孔鼓之間且具有一刷固持器的旋轉刷。藉由使用擠壓式極低速度螺桿最大程度地保持蔬菜或水果中所含之各種營養及固有風味。此外,因為容納螺桿之外殼垂直地固定於驅動單元之上部,故可在不向下壓材料的情況下使材料自動向下移動,且在擠壓及研磨置於入口中之材料的同時排放殘渣。(參見中文發明摘要,見本院卷一第259頁)⒉系爭專利主要圖面:(見附件1)

系爭專利圖2 為具體實施例的榨汁機分解立體視圖;圖3A為具體實施例的榨汁機殘渣出口剖視圖;圖3B為具體實施例的榨汁機汁液出口剖視圖;圖8 為具有O 形環結構之另一具體實施例驅動單元外殼立體視圖;圖10A 至10B 為另一具體實施例榨汁機中填充操作狀態視圖。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2 項,其中請求項1、2為獨立項。

⑴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

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及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及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

⑵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

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一排放口,其藉由內部切割該螺桿之一下邊緣形成於該螺桿之該等螺線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一底環,其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且其上形成有一內環插入孔以容納該內環;一排放傾斜表面,其形成於該底環之一上表面上,該排放傾斜表面呈一圓弧狀,其深度沿該螺桿之一旋轉方向增加;一網孔鼓排放孔,其與該排放傾斜表面之一末端連接,以將該殘渣排出該網孔鼓;及一外殼排放孔,其形成於該外殼之該底部之一側,且與該網孔鼓排放孔及該殘渣出口連接;其中該排放口在該排放口沿該排放傾斜表面旋轉時,藉由將該殘渣推至該網孔鼓排放孔,而穿過該外殼排放孔將該殘渣排至該殘渣出口;一具有彈力的填充件,該填充件係安置成使其一側插入於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表面上之插入孔之中並且使其另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

㈡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產品之照片:系爭產品係原告於104 年6 月23日民事準

備狀( 一) 之原證8 所指之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T-9188,其產品照片係引自原告原證8的圖片所得(見附件2)。

⒉系爭產品之技術描述:系爭產品係被告販售之一品夫人活氧

慢磨機,型號為T-9188之產品,茲配合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

1 及2 之技術特徵,以原證6 (原告所提送「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及原證8 之系爭產品圖片內容拆解後之元件標示,將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作以下解析:

系爭產品係一種一品夫人活氧慢磨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一排放口,其藉由內部切割該螺桿之一下邊緣形成於該螺桿之該等螺線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一底環,其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且其上形成有一內環插入孔以容納該內環;一排放傾斜表面,其形成於該底環之一上表面上,該排放傾斜表面呈一圓弧狀,其深度沿該螺桿之一旋轉方向增加;一網孔鼓排放孔,其與該排放傾斜表面之一末端連接,以將該殘渣排出該網孔鼓;及一外殼排放孔,其形成於該外殼之該底部之一側,且與該網孔鼓排放孔及該殘渣出口連接;其中該排放口在該排放口沿該排放傾斜表面旋轉時,藉由將該殘渣推至該網孔鼓排放孔,而穿過該外殼排放孔將該殘渣排至該殘渣出口;及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一具有彈力的填充件,該填充件係安置成使其一側插入於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表面上之插入孔之中並且使其另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

㈢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⒈被證2 為2009年1 月2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專利公開第CZ0000

00000A號「榨汁機」專利案被證2 之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2 技術內容:被證2 為一種能夠從蔬菜、水果榨取汁液

或從豆類榨取豆漿的榨汁機,更具體地,涉及這樣一種榨汁機,其執行優異的榨汁功能而與蔬菜或水果的種類無關,並通過利用低速旋轉方法保持汁液的新鮮,使得榨汁機的大小和噪音得到顯著減小,並且可以簡單地執行榨汁機的組裝、拆卸以及清洗。(參見被證2摘要,見本院卷一第159頁)⑵被證2 之主要圖面:被證2 第2 圖係榨汁機分解立體圖;第

3a圖係榨汁機的殘渣出口端口的視圖;第3b圖係榨汁機汁液出口端口剖視圖;第4圖係榨汁機外殼平面圖(見附件3)。

⒉被證3 為94年4 月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M260217 號「一種

便攜式榨汁機」專利案被證3 之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3 技術內容:被證3 為一種便攜式榨汁機包括榨汁杯機

構及與其連接設置的主機機構,榨汁杯機構包括榨汁杯及與其連接的刀座裝置,刀座裝置具有集成刀片裝置及與其連動的上連動器,主機機構設有主機外殼,主機機構還包括置於主機外殼內的直流電動轉動裝置及與其電連接的電池機構裝置,直流電動轉動裝置設有直流馬達及與其連動的下連動器,該下連動器與上連動器連接配合,從而達成直流馬達的主軸與集成刀片裝置的傳動主軸的同軸線連結,電池機構裝置包括串聯電池組,該電池組的兩極分別與直流馬達的相應電極電性連接。因為榨汁機用電池作為電源驅動直流電動轉動裝置運動,所以無須外接電源線即可使用,而便於使用者攜帶。(參見中文新型摘要,見本院卷一第183頁)⑵被證3之主要圖面:

被證3 第12圖係便攜式榨汁機的刀座裝置的主要部件局部剖視圖(見附件4)。

⒊被證4 為98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M355664 號「沖茶

器」專利案被證4 之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4 技術內容:被證4 為一種沖茶器,其包括一具有容置

空間且其底端具有樞柱的杯體、一設於容置空間中的過濾裝置和一樞設於樞柱的樞轉件;其中,該杯體頂端具有一開口且其底部中央處形成一通孔,且該杯體於底端鄰近邊緣處係向下延伸形成一周壁,該周壁上係具有一橫向的長孔,而該樞轉件係具有一與杯體的通孔相對應的止水部與一凸設於杯體的長孔中的撥桿;藉此當沖泡完成時,使用者只需扳動樞轉件的撥桿,則即令止水塊部脫離杯體的通孔,其杯體內的茶水便可由通孔流出, 而欲停止時,只需將該樞轉件反向樞轉便可將通孔封閉,而停止茶水的流出之技術內容。( 參見中文新型摘要,本院卷一第199 頁)⑵被證4 之主要圖面:被證4 第3 圖係樞轉件、彈性件和底蓋

組裝圖;第7 圖係未裝設杯座的動作示意圖;第8 圖係另一未裝設杯座的動作示意圖(見附件5)。

⒋被證5 為93年10月1 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M244842 號「果汁

機刀座結構」專利案被證5 之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5 技術內容:被證5 為一種果汁機刀座結構,其係在果

汁機的杯體底部設有刀具及刀具座,該刀具下方伸設一軸桿,刀具座套設於軸桿,一離合器,設於刀具座下方並與刀具之螺桿螺組;其中刀具座係由軸承座、合銅套、軸承套及可隔熱防水的墊圈及套環所組成;組裝時,將刀具以軸桿穿通刀具座之軸承套、合銅套及軸承座並與離合器螺組,而離合器係與馬達連接供帶動軸桿轉動以使刀具旋轉攪打果汁;如此,藉由軸承座使刀具座之組件容易定位,組裝快速,且具較佳之隔熱效果,又防水套環及防水墊圈更提供吸震、減少噪音之功效,以及可避免甩油之情形發生。( 參見中文創作摘要,本院卷一第212頁)⑵被證5 之主要圖面:被證5 第1 圖係立體分解圖;第2 圖係組合剖面圖(見附件6)。

⒌被證6 為93年8 月11日公告之我國專利第M240176 號「果汁

機杯座之含油軸承保護、固定套」專利案被證6 之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6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⑴被證6 技術內容:被證6 為一種「果汁機杯座之含油軸承保

護、固定套」,其組合結構特徵係為:於果汁機杯座中之含油軸承之外圍裝設有一金屬保護、固定套,此一金屬保護、固定套為可確切保護、固定含油軸承,更因金屬保護、固定套具有吸熱之效能,將致使含油軸承於馬達高速運轉時,所產生之高溫高熱將會被此金屬保護、固定套所吸收,因此將促使含油軸承於馬達高速運轉時,不會再發生過度高溫高熱之現象,而含油軸承亦不致發生漏油現象,使得含油軸承得以保持潤滑功效,如此將使得含油軸承於馬達高速運轉時不易發熱,耐磨,可延長含油軸承之使用壽命。( 參見中文創作摘要,本院卷一第229 頁)⑵被證6 之主要圖面:被證6 第3 圖為組合結構元件組立結構

平面圖;第4圖為組合結構組合元件分解圖(見附件7)。㈣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⒈被證2 、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

步性?被證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由於現有榨汁機高速擠壓置於入口中之材料,且以離心分離

法產生汁液。然而,現有榨汁機之缺陷在於在該種高速擠壓過程中,可能破壞水果中所含之固有風味及營養,且難以自具有枝或葉之蔬菜榨取綠色汁液。亦難以自具有高黏度之水果 (諸如奇異果或草莓 )榨取汁液,且完全不可能自豆榨取豆漿。此外,對於自蔬菜或水果連續榨取汁液而言,需要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以移除過濾網網孔中所截留之殘渣(亦即殘餘物) 。且習知榨汁機具有一與一榨汁網及一鼓帽一起水平組裝於一鼓中,且與一驅動單元之一側表面接合之長螺桿。由此使榨汁機水平地延長,且在置於入口中之材料以低速水平傳遞時執行汁液榨取。因此在使用或保管榨汁機時需要寬廣空間。此外,因為汁液榨取係在材料水平移動時執行,故榨汁速度變低,且稠汁不能充分向下流動而保留於鼓中。又在螺桿之一側無旋轉軸,故無旋轉軸之螺桿在其旋轉時搖動,且與形成於榨汁網內壁上之刀片碰撞而產生雜訊及產生螺桿磨損。此外,因為汁液出口處於較低位置,故僅可使用低汁液杯且不可能使用長汁液杯等問題。

⑵基於欲解決上述問題,系爭專利提供一種榨汁機,其可防止

豆或蔬菜變味,且使所榨取之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與蔬菜或水果之種類無關,亦即即使所榨取汁液為稠果汁或豆漿。又其可提高汁液榨取速度且使所榨取汁液充分向下流動而不保留於外殼中,可在操作榨汁螺桿之後防止螺桿搖動或撞擊,由此減少雜訊產生;同時防止螺桿磨損,亦可在不向材料施壓的情況下使材料自動向下移動,可持續使用而無需頻繁地拆卸及清潔榨汁機,其最大程度地防止其損壞及功能障礙,可使其組裝 / 拆卸、清潔及保管便利。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

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及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及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

⑷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被證3 等證據進行技術比對如下:

①系爭專利之「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

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技術特徵,由被證2 圖式第

2 至4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9至25行記載「蓋,所述蓋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側上形成的入口埠和在其內部分的中心處形成的旋轉軸孔;外殼,所述外殼安裝在所述蓋的下部分上,並具有:導向爪,其在所述外殼的底部上形成;殘渣出口埠和汁液出口埠,其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開地形成;防水圓柱體,其具有通孔並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以及壓力排出通道,其環繞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分形成」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蓋」、「外殼」、「入口」、「旋轉軸孔」、「引導口」、「殘渣出口」、「汁液出口」、「防水圓筒」及「壓力排放通道」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蓋100 」、「外殼500 」、「入口110 」、「旋轉軸孔120 」、「引導口550 」、「殘渣出口570 」、「汁液出口560 」、「防水圓筒530 」及「壓力排放通道

580 」技術內容。②系爭專利之「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

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技術特徵,由被證2圖式第2 至4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6行至第8 頁第4 行記載「螺桿,所述螺桿具有:上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桿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轉軸孔中;多個螺桿螺旋,其在所述螺桿的外表面上形成;內環,其在所述螺桿的下端處向下突出地形成並具有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壓力排出通道內的多個螺桿齒輪,在所述內環內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以及下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桿的下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並且在其上形成有多邊形軸孔」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螺桿」、「上旋轉軸」、「複數個螺桿螺線」、「內環」、「防水圓柱體之下部空間」、「下旋轉軸」及「多邊形軸孔」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螺桿200 」、「上旋轉軸210 」、「多個螺桿螺旋」、「內環250 」、「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270 」、「下旋轉軸240 」及「多邊形軸孔230 」技術內容。

③系爭專利之「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

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技術特徵,由被證2 圖式第2 至4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5 至10行記載「網孔筒,所述網孔筒具有:

網孔結構,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將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埠;以及多個壁刀,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內表面上沿縱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導向爪內;旋轉刷,所述旋轉刷安裝在所述外殼和所述網孔筒之間以進行轉動,並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裝有用於持續清掃所述網孔筒和所述外殼的刷」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網孔鼓」、「網孔結構」、「複數個壁刀片」、「旋轉刷」及「刷固持器」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網孔鼓300 」、「網孔結構」、「多個壁刀310 」、「旋轉刷400 」及「刷架430 」技術內容。

④系爭專利之「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

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技術特徵,由被證2 圖式第2 至4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11至15行記載「驅動單元,所述驅動單元具有經過所述防水圓柱體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邊形軸孔內的多邊形軸,並以低速轉動所述螺杆;其中,容納所述螺杆的外殼沿縱向固定到所述驅動單元的上側上,從而對放入到所述入口埠中的材料進行壓榨、研磨並從其榨取汁液並將殘渣排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驅動單元」、「多邊形軸」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驅動單元600 」、「多邊形軸610 」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內容。

⑤系爭專利之「其中形成一與該通孔的內周邊緊密接觸的O 形

環,該O 形環的內徑係形成為對應於該下旋轉軸的下端部的直徑,該下旋轉軸與該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用以防止果汁流過該通孔」技術特徵,並未見於被證2 之技術內容。

又查,由被證3 圖式第12圖及新型說明【實施方式】第2 段第3 至5 行記載「在刀座09的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12,在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通過傳動軸套12將小密封墊圈13固定好」,以及【實施方式】第6 段第5 至8 行記載「將轉動軸套18的前半部固定在下聯動器17的後端面中心軸線上設置有的定位凹槽內,轉動軸套18的軸心孔設置有內螺牙以與直流馬達22的主軸前部設置的馬達主軸螺紋56相旋轉連接配合,使下聯動器17固定在直流馬達22的主軸上」之內容。顯見被證3 揭露榨汁機之轉動係由直流馬達22主軸產生的扭力經下聯動器17所對接的上聯動器15傳遞給傳動主軸08,再由傳動主軸08帶動集成刀片裝置上的攪拌刀片04及粉碎刀片06進行旋轉動作,而傳動軸套12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13,密封墊圈13內徑配合傳動主軸直徑,並使傳動主軸與小密封墊圈之內周邊緊密接觸,於傳動主軸旋轉時,不影響主軸旋轉又具有防漏之效果。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3頁第16至23行記載「O 形環520a呈環狀,且下旋轉軸240 之下端插入其中。…且與下旋轉軸240 在O 形環520a不干擾下旋轉軸240 之極低速度的限度內緊密接觸。…亦提供O 形環520a以防止所榨取汁液向驅動單元600 滲透」之內容,又說明書第24頁第5 至6 行記載「第十三,在通孔之中心形成一O 形環以有效地防止所榨取汁液滲透至驅動單元600 中」之內容,可見系爭專利所界定之「O 形環」主要係以環狀結構可與旋轉軸緊密接觸結合,且旋轉軸旋轉時不受O 形環干擾,而達到防止榨取汁液滲透至驅動單元之功效,而被證3 之圓柱狀密封墊圈內徑可配合傳動主軸而使傳動主軸周邊緊密接觸,於傳動主軸旋轉時,密封墊圈不影響主軸旋轉且亦具有防漏效果,故兩者所具有之功效相同。系爭專利之O 形環結構形狀雖與被證3 之密封墊圈13結構有差異,惟該等差異係屬形狀之簡單改變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之「O形環」技術特徵,僅為被證3 之「密封墊圈13」技術內容之簡單改變。

⑥系爭專利與被證2 均為用於榨汁機之結構,其間存有相近之

技術手段,具有相關之組成結構,係屬榨汁機之相關技術領域;被證2 為榨汁機結構,與系爭專利為解決榨汁機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客觀上相同;被證3 之榨汁機包含榨汁杯與連接之刀座機構及連動器連接配合而使榨汁機轉動,與系爭專利解決榨汁機轉動之功能或作用上具有關連性。從而,對於榨汁機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2 及被證3 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在被證2 、被證3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榨汁機結構所關連之技術,被證2 已揭露榨汁機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O 形環套設於下旋轉軸的直徑來防止榨汁機通孔連接處之洩漏,榨汁機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被證3 之O 形密封墊圈等構件方式來達到防止榨汁機通孔連接處洩漏之目的。是以,榨汁機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被證2 及被證3 之動機。

⑸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蓋」、「外殼」、「入口」、

「旋轉軸孔」、「引導口」、「殘渣出口」、「汁液出口」、「防水圓筒」、「壓力排放通道」、「螺桿」、「上旋轉軸」、「複數個螺桿螺線」、「內環」、「防水圓柱體之下部空間」、「下旋轉軸」、「多邊形軸孔」、「網孔鼓」、「網孔結構」、「複數個壁刀片」、「旋轉刷」、「刷固持器」「驅動單元」、「多邊形軸」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蓋100 」、「外殼500 」、「入口110 」、「旋轉軸孔120 」、「引導口550 」、「殘渣出口570 」、「汁液出口560 」、「防水圓筒530 」、「壓力排放通道580 」、「螺桿200 」、「上旋轉軸210 」、「多個螺桿螺旋」、「內環250 」、「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27

0 」、「下旋轉軸240 」、「多邊形軸孔230 」、「網孔鼓

300 」、「網孔結構」、「多個壁刀310 」、「旋轉刷400」、「刷架430 」、「驅動單元600 」、「多邊形軸610 」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O 形環」技術特徵,僅為被證3 之「密封墊圈13」技術內容之簡單改變,且兩者所具有相同之防漏及可供主軸轉動的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實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3 之組合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⑹原告於104 年9 月8 日民事準備狀( 二) 第2 至8 頁及104

年9 月23日開庭簡報第4 、5 頁指稱,被證3 與被證2 和系爭專利皆屬從水果或蔬菜獲得果汁的機器或裝置,但是二者顯然在作動原理及實際的機構方面差異甚大;系爭專利和被證2 為一種榨汁機,由馬達帶動的旋轉軸所帶動旋轉者並非刀片,並且馬達係以低速進行旋轉,而非以高速進行旋轉。被證3 所揭示的果汁機係屬於一般先前技術之果汁機,其係利用粉碎刀片高速旋轉擠壓置放於入口中之材料,被證3 以小密封墊圈必須與傳動主軸緊密接觸而隨著傳動主軸的旋轉而轉動,小密封墊圈會因與下旋轉軸緊密接觸而干擾下旋轉軸旋轉,進而影響螺桿的旋轉速度,當小密封墊圈不會干擾下旋轉軸旋轉時,將無法達到緊密接觸而無法提供防漏作用。且被證3 並未揭示防止小密封墊圈與傳動軸套及刀座相互干擾的技術問題及技術手段。因此,將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應用於被證2 的榨汁機之中將會產生無法運作的榨汁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進行如此的組合,故被證2 和3 的組合顯非顯而易見。且無論是被證2 和被證3 均未揭示如何使被證3 的小密封墊圈的安裝不干擾到被證2 的旋轉軸的旋轉的技術問題及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確實是具有進步性云云。

惟查,被證2 與系爭專利同為一種由馬達以低速旋轉帶動旋轉軸轉動螺桿之榨汁機,並非以馬達高速旋轉刀片來攪碎食材。而系爭專利於下旋轉軸下端部的直徑套設O 形環,主要係使下旋轉軸與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以防止果汁流過通孔。然而,被證3 說明書之實施方式第2 段已揭露刀座中心軸線上安置有傳動軸套,在傳動軸套的軸孔腔上設置有防漏的小密封墊圈,通過傳動軸套將小密封墊圈固定好,經小密封墊圈、銷銀龍墊片和上聯動器與方形螺母螺旋緊固而相互連結之技術內容。被證3 之傳動主軸雖旋轉速度較高,惟仍能由小密封墊圈之緊密接觸作用而達到傳動主軸可旋轉及不滲漏之結果,傳動主軸旋轉速度較低自僅為轉動速度改變,並不影響小密封墊圈之作用,亦可達到相同結果。從而,被證3 以小密封墊圈內周邊緊套於傳動主軸外徑,已提供小密封墊圈與傳動主軸間的緊密接觸,並於高速或低速轉動傳動主軸時均不會造成傳動主軸旋轉的干擾,且又可達到防漏之功效。況且,為解決杯體或旋轉構件間之防漏問題,榨汁機或杯體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採用密封墊圈或O 形環等構件來達到防漏作用係屬具有通常知識者所慣用之技術手段,且被證2 已揭露低速旋轉之榨汁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依被證2 之旋轉軸結構參酌被證3 之小密封墊圈而加以簡易改變,來配合被證2 榨汁機之使用需求,而達到和系爭專利之旋轉軸與通孔間滲漏之防止,又具有不干擾旋轉軸旋轉之相同效果。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組合被證2及被證3 之動機,且被證2 及被證3 同為榨汁機之電器用品,係屬顯而易見之技術組合,自可用以解決系爭專利之下旋轉軸與通孔間之滲漏及不干擾之問題。原告此部分主張即不可採。

⒉被證2 、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

步性?被證2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被證5 等證據進行技術比對如下:

①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而

被證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O 形環」技術特徵。次查,由被證5 圖式第2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4至16行記載「一刀具座3 ,係設於刀具2 下方,包括有:一軸承座30、一合銅套31、二防水墊圈32、一軸承套33及一防水套環34所組成」,以及說明書第8 頁第10至16行記載「防水墊圈32放入軸承座30之容室301 底部,再將合銅套31組於容室301 內並置於防水墊圈32上,次將另一防水墊圈32裝入軸承套33內,而軸承套33外側則套組該防水套環34,…且令合銅套31頂端抵於防水墊圈32,以及軸承座30的頂面端緣抵於軸承套33的緣邊331 底面,如此構成之刀具座3 」之內容。顯見被證5 揭露果汁機之刀座係由馬達帶動軸承座經合銅套插接刀具之螺桿帶動刀具進行旋轉動作,而螺桿可套設防水套環34,防水套環內徑配合螺桿直徑,並使螺桿與防水套環之內周密合,於螺桿旋轉時,不影響螺桿旋轉又可防水之效果。且系爭專利所界定之「O 形環」主要係以環狀結構可與旋轉軸緊密接觸結合,且旋轉軸旋轉時不受O 形環干擾,而達到防止榨取汁液滲透至驅動單元之功效,而被證5 之防水套環內徑可配合螺桿而相互緊密接觸,於螺桿旋轉時,密封墊圈不影響主軸旋轉且亦具有防漏效果,故兩者所具有之功效相同。系爭專利之O 形環結構形狀雖與被證5 之防水套環結構有差異,惟該等差異係屬形狀之簡單改變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之「O 形環」技術特徵,僅為被證5 之「防水套環34」技術內容之簡單改變。

②系爭專利與被證2 均為用於榨汁機之結構,其間存有相近之

技術手段,具有相關之組成結構,係屬榨汁機之相關技術領域;被證2 為榨汁機結構,與系爭專利為解決榨汁機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客觀上相同;被證5之 果汁機刀具座係由軸承座、合銅套、軸承套及可隔熱防水的墊圈及套環連接配合而使果汁機轉動,與系爭專利解決榨汁機轉動之功能或作用上具有關連性。從而,對於榨汁機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2 及被證5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在被證2 、被證5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榨汁機結構所關連之技術,被證2 已揭露榨汁機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O 形環套設於下旋轉軸的直徑來防止榨汁機通孔連接處之洩漏,榨汁機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被證5 之防水套環等構件方式來達到防止榨汁機通孔連接處洩漏之目的。是以,榨汁機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被證2 及被證

5 之動機。⑵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蓋」、「外殼」、「入口」、

「旋轉軸孔」、「引導口」、「殘渣出口」、「汁液出口」、「防水圓筒」、「壓力排放通道」、「螺桿」、「上旋轉軸」、「複數個螺桿螺線」、「內環」、「防水圓柱體之下部空間」、「下旋轉軸」、「多邊形軸孔」、「網孔鼓」、「網孔結構」、「複數個壁刀片」、「旋轉刷」、「刷固持器」「驅動單元」、「多邊形軸」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蓋100 」、「外殼500 」、「入口110 」、「旋轉軸孔120 」、「引導口550 」、「殘渣出口570 」、「汁液出口560 」、「防水圓筒530 」、「壓力排放通道580 」、「螺桿200 」、「上旋轉軸210 」、「多個螺桿螺旋」、「內環250 」、「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27

0 」、「下旋轉軸240 」、「多邊形軸孔230 」、「網孔鼓

300 」、「網孔結構」、「多個壁刀310 」、「旋轉刷400」、「刷架430 」、「驅動單元600 」、「多邊形軸610 」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O 形環」技術特徵,僅為被證5 之「防水套環34」技術內容之簡單改變,且兩者所具有相同之防漏及可供轉軸轉動的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實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5 之組合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⑶原告於104 年9 月8 日民事準備狀( 二) 第8 至11頁及104

年9 月23日開庭簡報第6 、7 頁指稱,被證5 與被證2 以及系爭專利的榨汁機先天的結構差異甚大,被證2 ,被證5 沒有揭示如系爭專利所要解決防止防水墊圈(32)與套環(34)干擾軸桿的旋轉的技術問題。就技術手段而論,根據被證

5 的說明書之實施方式與第1 、2 圖的揭示內容,該所技術領域中具通知識者僅能從被證5 學習到該防水套環04係使用於提供防漏功能,並未揭示有任何與不干擾軸桿(20)旋轉效果之有關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和5 的組合相較,確實是具有進步性云云。

惟查,被證2 與系爭專利同為一種由馬達以低速旋轉帶動旋轉軸轉動螺桿之榨汁機,並非以馬達高速旋轉刀片來攪碎食材。而系爭專利於下旋轉軸下端部的直徑套設O 形環,主要係使下旋轉軸與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以防止果汁流過通孔。然而,被證5 說明書第8 頁第10至16行已揭露防水墊圈放入軸承座之容室底部,另一防水墊圈裝入軸承套內,而軸承套外側套組防水套環,軸承座的頂面端緣抵於軸承套的緣邊底面,而構成刀具座之技術內容。被證5 為果汁機結構,其使用之軸桿雖旋轉速度較高,惟以防水套環套設於軸桿仍能保持緊密接觸而達到軸桿可旋轉及不滲漏之結果,軸桿採用較低之轉動速度自僅為轉動速度之改變,並不影響防水套環之作用,亦可達到相同結果。從而,被證5 以防水套環內周邊緊套於軸桿外徑,已提供防水套環與軸桿間的緊密接觸,並於高速或低速轉動軸桿時均不會造成軸桿旋轉的干擾,且又可達到防漏之功效。況且,為解決杯體或旋轉構件間之防漏問題,榨汁機或杯體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採用防水套環或O 形環等構件來達到防漏作用係屬具有通常知識者所慣用之技術手段,且被證2 已揭露低速旋轉之榨汁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依被證2 之旋轉軸結構參酌被證5 之防水套環而加以簡易改變,來配合被證2 榨汁機之使用需求,而達到和系爭專利之旋轉軸與通孔間的滲漏防止,又具有不干擾旋轉軸旋轉之相同效果。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組合被證2 及被證5 之動機,且被證2 及被證5 同為榨汁機、果汁機等相近之日常電器用品,係屬顯而易見之技術組合,自可用以解決系爭專利之下旋轉軸與通孔間之滲漏及不干擾之問題。原告此部分主張即不可採。

⒊被證2 、6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

步性?被證2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被證6 等證據進行技術比對如下:

①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而

被證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被證2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O 形環」技術特徵。次查,由被證6 圖式第4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5 至8 行記載「此金屬保護、固定套(1) 之上端凹陷槽溝(1a)內則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2) ,可有效防止水、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之內容。顯見被證6揭露果汁機座可由固定套上之上端凹陷槽溝設置防水橡膠迫緊(2) ,並使防水橡膠迫緊與果汁機杯座相密合,於馬達旋轉時,不影響軸承旋轉又可防水之效果。且系爭專利所界定之「O 形環」主要係以環狀結構可與旋轉軸緊密接觸結合,且旋轉軸旋轉時不受O 形環干擾,而達到防止榨取汁液滲透至驅動單元之功效,而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內徑可配合果汁機座之含油軸承而相互緊密接觸,於軸承旋轉時,防水橡膠迫緊不影響主軸旋轉且亦具有防漏效果,故兩者所具有之功效相同。系爭專利之O 形環結構形狀雖與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結構有差異,惟該等差異係屬形狀之簡單改變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之「

O 形環」技術特徵,僅為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技術內容之簡單改變。

②系爭專利與被證2 均為用於榨汁機之結構,其間存有相近之

技術手段,具有相關之組成結構,係屬榨汁機之相關技術領域;被證2 為榨汁機結構,與系爭專利為解決榨汁機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客觀上相同;被證6 之果汁機包含裝設有一防水橡膠迫緊可有效連接金屬保護、固定套而使果汁機轉動,與系爭專利解決榨汁機轉動之功能或作用上具有關連性。從而,對於榨汁機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2 及被證6 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在被證2 、被證6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榨汁機結構轉動所關連之技術,被證2 已揭露榨汁機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O 形環套設於下旋轉軸的直徑來防止榨汁機通孔連接處之洩漏,榨汁機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等構件方式來達到防止榨汁機通孔連接處洩漏之目的。是以,榨汁機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被證2 及被證6 之動機。

⑵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蓋」、「外殼」、「入口」、

「旋轉軸孔」、「引導口」、「殘渣出口」、「汁液出口」、「防水圓筒」、「壓力排放通道」、「螺桿」、「上旋轉軸」、「複數個螺桿螺線」、「內環」、「防水圓柱體之下部空間」、「下旋轉軸」、「多邊形軸孔」、「網孔鼓」、「網孔結構」、「複數個壁刀片」、「旋轉刷」、「刷固持器」「驅動單元」、「多邊形軸」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蓋100 」、「外殼500 」、「入口110 」、「旋轉軸孔120 」、「引導口550 」、「殘渣出口570 」、「汁液出口560 」、「防水圓筒530 」、「壓力排放通道580 」、「螺桿200 」、「上旋轉軸210 」、「多個螺桿螺旋」、「內環250 」、「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27

0 」、「下旋轉軸240 」、「多邊形軸孔230 」、「網孔鼓

300 」、「網孔結構」、「多個壁刀310 」、「旋轉刷400」、「刷架430 」、「驅動單元600 」、「多邊形軸610 」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O 形環」技術特徵,僅為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2) 」技術內容之簡單改變,且兩者所具有相同之防漏及可供轉軸轉動的功效。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實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6 之組合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⑶原告於104 年9 月8 日民事準備狀( 二) 第11至15頁及104

年9 月23日開庭簡報第8 、9 頁指稱,被證2 ,被證6 沒有揭示其防水橡膠迫緊(2 )不會干擾被證1 之旋轉軸桿的技術問題。就技術手段而論,根據被證6 的說明書之實施方式與第4 至8 圖的揭示內容,該所技術領域中具通知識者僅能從被證6 使用於提供防漏功能,並未揭示有任何與不干擾軸桿(20)旋轉效果之有關內容。且被告也未就被證6 在解決不干擾旋轉軸之旋轉之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方面實有所欠缺,而未加以說明,也無法提出合理的組合動機。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2 和6 的組合相較,確實是具有進步性云云。

惟查,被證2 與系爭專利同為一種由馬達以低速旋轉帶動旋轉軸轉動螺桿之榨汁機,並非以馬達高速旋轉刀片來攪碎食材。而系爭專利於下旋轉軸下端部的直徑套設O 形環,主要係使下旋轉軸與O 形環之內周邊緊密接觸,以防止果汁流過通孔。然而,被證6 說明書第7 頁第5 至8 行已揭露金屬保護、固定套之上端凹陷槽溝內裝設有防水橡膠迫緊,有效防止水、果汁流入金屬保護、固定套內之技術內容。被證6 為果汁機杯座結構,其使用之軸承雖旋轉速度較高,惟以防水橡膠迫緊套設於軸承仍能保持緊密接觸而達到軸承旋轉及不滲漏之結果,軸承採用較低之轉動速度自僅為轉動速度之改變,並不影響防水橡膠迫緊之作用,亦可達到相同結果。從而,被證6 以防水橡膠迫緊內周邊緊套於軸承外徑,已提供防水橡膠迫緊與軸承間的緊密接觸,並於高速或低速轉動軸承時均不會造成軸承旋轉的干擾,且又可達到防漏之功效。況且,為解決杯體或旋轉構件間之防漏問題,榨汁機或杯體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採用防水橡膠迫緊或O 形環等構件來達到防漏作用係屬具有通常知識者所慣用之技術手段,且被證2 已揭露低速旋轉之榨汁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依被證

2 之旋轉軸結構參酌被證6 之防水橡膠迫緊而加以簡易改變,來配合被證2 榨汁機之使用需求,而達到和系爭專利之旋轉軸與通孔間的滲漏防止,又具有不干擾旋轉軸旋轉之相同效果。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組合被證2 及被證6 之動機,且被證2 及被證6 同為榨汁機、果汁機等相近之日常電器用品,係屬顯而易見之技術組合,自可用以解決系爭專利之下旋轉軸與通孔間之滲漏及不干擾之問題。原告此部分主張即不可採。

⒋被證2 、4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

步性?被證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 記載「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

有一形成於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一排放口,其藉由內部切割該螺桿之一下邊緣形成於該螺桿之該等螺線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一底環,其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且其上形成有一內環插入孔以容納該內環;一排放傾斜表面,其形成於該底環之一上表面上,該排放傾斜表面呈一圓弧狀,其深度沿該螺桿之一旋轉方向增加;一網孔鼓排放孔,其與該排放傾斜表面之一末端連接,以將該殘渣排出該網孔鼓;及一外殼排放孔,其形成於該外殼之該底部之一側,且與該網孔鼓排放孔及該殘渣出口連接;其中該排放口在該排放口沿該排放傾斜表面旋轉時,藉由將該殘渣推至該網孔鼓排放孔,而穿過該外殼排放孔將該殘渣排至該殘渣出口;一具有彈力的填充件,該填充件係安置成使其一側插入於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表面上之插入孔之中並且使其另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⑵將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被證2 、被證4 等證據進行技術比對如下:

①系爭專利之「一種榨汁機,其包含:一蓋,其具有一形成於

其一上部之一側之入口及一形成於其一內部之中心之旋轉軸孔;一外殼,其安裝於該蓋之一下部上,且具有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之引導口、彼此分離地形成於該外殼之一下端部分之一殘渣出口及一汁液出口、一具有一通孔且形成於該外殼之該下端部分之中心的防水圓筒、及一圍繞該防水圓筒之一下部形成的壓力排放通道」技術特徵,由被證2 圖式第

2 至4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19至25行記載「蓋,所述蓋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側上形成的入口埠和在其內部分的中心處形成的旋轉軸孔;外殼,所述外殼安裝在所述蓋的下部分上,並具有:導向爪,其在所述外殼的底部上形成;殘渣出口埠和汁液出口埠,其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開地形成;防水圓柱體,其具有通孔並在所述外殼的下端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以及壓力排出通道,其環繞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分形成」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蓋」、「外殼」、「入口」、「旋轉軸孔」、「引導口」、「殘渣出口」、「汁液出口」、「防水圓筒」及「壓力排放通道」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蓋100 」、「外殼500 」、「入口110 」、「旋轉軸孔120 」、「引導口550 」、「殘渣出口570 」、「汁液出口560 」、「防水圓筒530 」及「壓力排放通道58

0 」技術內容。②系爭專利之「一螺桿,其具有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上部以可

旋轉地插入該旋轉軸孔中之上旋轉軸、形成於該螺桿之一外表面上的複數個螺桿螺線、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端以向下突出且具有可旋轉地插入該壓力排放通道中之複數個螺桿齒輪之內環、一形成於該內環內部以在其中容納該防水圓筒之下部空間,及一形成於該螺桿之一下部之中心的下旋轉軸及一形成於該下旋轉軸上之多邊形軸孔」技術特徵,由被證2圖式第2 至4 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26行至第8 頁第4行 記載「螺桿,所述螺桿具有:上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桿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轉軸孔中;多個螺桿螺旋,其在所述螺桿的外表面上形成;內環,其在所述螺桿的下端處向下突出地形成並具有以可旋轉方式插入到所述壓力排出通道內的多個螺桿齒輪,在所述內環內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以及下旋轉軸,其在所述螺桿的下部分的中心處形成並且在其上形成有多邊形軸孔」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螺桿」、「上旋轉軸」、「複數個螺桿螺線」、「內環」、「防水圓柱體之下部空間」、「下旋轉軸」及「多邊形軸孔」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螺桿200 」、「上旋轉軸210 」、「多個螺桿螺旋」、「內環250 」、「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270 」、「下旋轉軸240 」及「多邊形軸孔230 」技術內容。

③系爭專利之「一網孔鼓,其具有一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外壁

上以將汁液排至該汁液出口之網孔結構,及複數個壁刀片,所述壁刀片係縱向地形成於要被插入該引導口中之網孔鼓的一內表面上;一旋轉刷,其安裝於該外殼與該網孔鼓之間以進行旋轉,且具有一安裝有一用於持續清掃該網孔鼓及該外殼之刷的刷固持器」技術特徵,由被證2 圖式第2 至4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5 至10行記載「網孔筒,所述網孔筒具有:

網孔結構,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將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埠;以及多個壁刀,其在所述網孔筒的內表面上沿縱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導向爪內;旋轉刷,所述旋轉刷安裝在所述外殼和所述網孔筒之間以進行轉動,並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裝有用於持續清掃所述網孔筒和所述外殼的刷」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網孔鼓」、「網孔結構」、「複數個壁刀片」、「旋轉刷」及「刷固持器」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網孔鼓300 」、「網孔結構」、「多個壁刀310 」、「旋轉刷400 」及「刷架430 」技術內容。

④系爭專利之「一驅動單元,其具有一穿過該防水圓筒之該通

孔插入該多邊形軸孔中之多邊形軸,且使該螺桿以一低速旋轉;其中該容納該螺桿之外殼縱向固定於該驅動單元之一上側,以壓製、研磨置於該入口中之材料且自該等材料榨取汁液且排放該殘渣」技術特徵,由被證2 圖式第2 至4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11至15行記載「驅動單元,所述驅動單元具有經過所述防水圓柱體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邊形軸孔內的多邊形軸,並以低速轉動所述螺杆;其中,容納所述螺杆的外殼沿縱向固定到所述驅動單元的上側上,從而對放入到所述入口埠中的材料進行壓榨、研磨並從其榨取汁液並將殘渣排出」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驅動單元」、「多邊形軸」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驅動單元600 」、「多邊形軸610 」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內容。

⑤系爭專利之「一排放口,其藉由內部切割該螺桿之一下邊緣

形成於該螺桿之該等螺線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一底環,其形成於該網孔鼓之一下部之一末端,且其上形成有一內環插入孔以容納該內環;一排放傾斜表面,其形成於該底環之一上表面上,該排放傾斜表面呈一圓弧狀,其深度沿該螺桿之一旋轉方向增加」技術特徵,由被證2 圖式第2 至4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18至24行記載「殘渣排出裝置可以包括:排出爪,所述排出爪通過向內部切除所述螺杆的下邊界而在所述螺杆的螺旋的下部分的端部處形成;底環,所述底環在所述網孔筒的下部分的端部處形成,並具有在所述底環上形成的內環插入孔以容納所述內環;在所述底環的上表面上形成的排出傾斜表面,所述排出傾斜表面為圓弧形式,所述圓弧的深度沿所述螺杆的旋轉方向增加」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排放口」、「底環」、「內環插入孔」及「排放傾斜表面」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排出爪225 」、「底環340」、「內環插入孔380 」及「排出傾斜表面350 」技術內容。

⑥系爭專利之「一網孔鼓排放孔,其與該排放傾斜表面之一末

端連接,以將該殘渣排出該網孔鼓;及一外殼排放孔,其形成於該外殼之該底部之一側,且與該網孔鼓排放孔及該殘渣出口連接;其中該排放口在該排放口沿該排放傾斜表面旋轉時,藉由將該殘渣推至該網孔鼓排放孔,而穿過該外殼排放孔將該殘渣排至該殘渣出口」技術特徵,由被證2 圖式第2至4 圖及說明書第8 頁第24至30行記載「網孔筒排出孔,所述網孔筒排出孔連接到所述排出傾斜表面的端部,以將所述殘渣排出所述網孔筒;以及外殼排出孔,所述外殼排出孔在所述外殼的底部的一側上形成,並連接到所述網孔筒排出孔和所述殘渣出口埠;其中,當所述排出爪沿所述排出傾斜表面轉動時,所述排出爪通過將所述殘渣推動到所述網孔筒排出孔而經由所述外殼排出孔將所述殘渣排出到所述殘渣出口埠」之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網孔鼓排放孔」、「外殼排放孔」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網孔筒排出孔360 」、「外殼排出孔540 」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內容。

⑦系爭專利之「一具有彈力的填充件,該填充件係安置成使其

一側插入於一形成於該外殼之一底部表面上之插入孔之中並且使其另一側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其中一樞轉部係安裝在該填充件的中間部位中,用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技術特徵,由被證4 圖式第3 、7 、10圖及發明說明書第7 頁第14至22行記載「當該杯體(10)係設於杯座(20)內時,…可將該杯座(20)設於容器上;然而,由於該樞轉件(40)的撥桿(42)係被固設於杯座(20)第一彈片(22)的扣孔(221) 中,因此使用者只需相對轉動杯體(10)與杯座(20),即可使止水塊(41)脫離杯體(10)的通孔(14)並進一步壓迫該彈性件(50)使其發生形變,而待茶水流入容器後,使用者只需不施力於其上,該樞轉件(40)的止水塊(41)便可藉由彈性件(50)而復位,使其止水塊(41)再次封閉杯體(10)底端的通孔(14),以中止茶水的流出」之內容。顯見被證4 可利用樞動件固定於樞柱而形成可旋轉構件,經由樞動件之轉動可使止水塊與通孔產生移位而使茶水流出,同時亦壓迫彈性件發生形變,止水時,使用者撥動撥桿或杯體上提,即能由彈性件之彈力回復而使止水塊封閉杯體底端的通孔,用以開啟或封閉該杯體之通孔。故系爭專利利用安裝於樞轉部安裝於填充件中間部位,使填充件可在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以開啟或封閉排放孔之技術特徵,僅為被證4 之樞轉件一側安裝於樞柱,使樞轉件上之止水塊可在杯體的底部樞轉,以開啟或封閉通孔之技術內容的簡易改變。

⑧系爭專利與被證2 均為用於榨汁機之結構,其間存有相近之

技術手段,具有相關之組成結構,係屬榨汁機之相關技術領域;被證2 為榨汁機結構,與系爭專利為解決榨汁機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客觀上相同;被證4 之沖茶器具有樞轉件,而該樞轉件設有與杯體的通孔相對應的止水部與凸設於杯體的長孔中的撥桿,與系爭專利解決榨汁機旋轉單元與外殼下表面結合之功能或作用上具有關連性。從而,對於榨汁機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被證2 及被證4 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在被證

2 、被證4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均為榨汁機外殼結構連結所關連之技術,被證2 已揭露榨汁機主要結構,又系爭專利欲利用填充件使凹槽打開及閉合來防止填充件掉落,榨汁機製造業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參酌被證4 之樞轉件與止水部結合之構件來達到榨汁機凹槽打開及閉合及防止填充件掉落之目的。是以,榨汁機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引用及組合被證2 及被證4 之動機。

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蓋」、「外殼」、「入口」、

「旋轉軸孔」、「引導口」、「殘渣出口」、「汁液出口」、「防水圓筒」、「壓力排放通道」、「螺桿」、「上旋轉軸」、「複數個螺桿螺線」、「內環」、「防水圓柱體之下部空間」、「下旋轉軸」、「多邊形軸孔」、「網孔鼓」、「網孔結構」、「複數個壁刀片」、「旋轉刷」、「刷固持器」「驅動單元」、「多邊形軸」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被證2 之「蓋100 」、「外殼500 」、「入口110 」、「旋轉軸孔120 」、「引導口550 」、「殘渣出口570 」、「汁液出口560 」、「防水圓筒530 」、「壓力排放通道580 」、「螺桿200 」、「上旋轉軸210 」、「多個螺桿螺旋」、「內環250 」、「防水圓柱體的下部空間27

0 」、「下旋轉軸240 」、「多邊形軸孔230 」、「網孔鼓

300 」、「網孔結構」、「多個壁刀310 」、「旋轉刷400」、「刷架430 」、「驅動單元600 」、「多邊形軸610 」及其構件作動關係等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填充件」、「樞轉部」、「排放孔」技術特徵,僅為被證4 之「止水塊41」、「樞轉件40」、「通孔14」技術內容的簡易改變。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 實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2 、4 之組合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⑷原告於104 年9 月8 日民事準備狀( 二) 第16至17頁及104

年9 月23日開庭簡報第12頁指稱,被證4 揭示的樞轉件40係藉由使用者手動操縱撥桿42以閉合或打開通孔14,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的手段係由殘渣重量施加至堵塞外殼排放孔的填充件上的壓力而控制,即不需要以手動方式操縱該填充件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此與被證4 以扳動或釋放樞轉件的撥桿而閉合或打開通孔的手段不同。且被證2 僅揭露在填料插入到外殼排放孔的出口中,僅當給填料施加特定壓力時在填料和出口之間才產生縫隙,使得排出到殘渣出口埠的汁液最大限度地減少。然而被證2 並未說明該如何實施以使得該填充件可以在該外殼的底部表面上樞轉,而用以開啟或封閉該外殼的排放孔。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相較於被證2 、4 具有進步性云云。惟查,由被證2 第14頁第1 至3 行記載「在外殼排出孔540 的下端安裝有由橡膠等製成的填料575 。填料575 的一側插入到在外殼的底表面上形成的插入凹槽576 中,另一側與外殼排出孔540 的出口緊密接觸」、第15頁第16至19行記載「用特定壓力按壓堵塞外殼排出孔540 的出口的填料575 ,就會在排出孔540 的出口和填料之間產生縫隙,殘渣通過這個縫隙而排出。隨後所排出的殘渣被排出榨汁機的殘渣出口埠570」,以及第18頁最後一段記載「由於填料插入到外殼排出孔的出口中,僅當給填料施加特定壓力時在填料和出口之間才產生縫隙,因而使得排出到殘渣出口埠的汁液最大限度地減少」之內容,顯見被證2 已揭露橡膠等製成的填料575 可由施加特定壓力時能使填料和出口間產生縫隙,而控制填料與殘渣出口埠間之啟閉動作,即相當系爭專利之填充件與排放孔以特定壓力進行啟閉作動之方式。基上,系爭專利與被證

2 之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設置樞轉部可由樞轉方式將填充件之插入單元置入或移出插入凹槽,以控制填充件與排放孔間之啟閉,並解決系爭專利之填充件丟失問題。然被證4 已揭露一具止水塊之樞轉件可樞設於杯體底端的樞柱上而形成可樞轉之結構,又由被據2 填料與殘渣出口埠間間之結構及作動關係,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被證4 樞轉件之一端樞設於樞柱以形成止水塊可樞轉及固定之技術手段,而使樞轉件之止水塊與通孔配合,並輕易改變樞轉件與止水塊之設置位置而即能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發明,且達到系爭專利之填充件不丟失及樞轉啟閉之功效,亦能經由特定壓力之作用而無須以手動方式操縱填充件啟閉之結果。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即不足採。

㈤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2 項具有應撤銷事由,業如上述,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2 項之權利,則本件有關原告得否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及賠償金額計算的爭點部分,即無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證2 、3 之組合、被證2 、5 之組合、以及被證2 、6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不具進步性,再被證2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而有應撤銷之原因,揆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自不得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2 項之權利。從而,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依現行專利法第96條第1 至3 項、第97條第1 項、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命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與一併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26